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及时掌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加快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现就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的总体部署,坚持建设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先行搭建全国统一规范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称全国短缺药信息直报系统),借助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虚拟专用网络,2018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高短缺药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本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国家、省两级及时统筹协调和分类有效应对药品短缺问题。
二、报送范围
2018年11月底前,全国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短缺药品信息直报范围。2018年年底前,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短缺药品信息直报范围。实行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县、乡、村一体化的地区和医联体,可经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协商,由牵头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统一报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直报系统上报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应不超过30天)收集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短缺信息,统一上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遵循自愿原则,向所属辖区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药品短缺信息.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直报管理规范,统筹协调上报。
三、报送途径和内容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附件1)要求,确认发生药品短缺后,通过本机构已部署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和CA认证证书,登录直报系统填报端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短缺时间和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生产企业、用量大小等综合信息。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控专网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能正常通过全国疾控虚拟专用网络访问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省、地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登录直报系统,对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填报信息和预警信息进行审核、处理。未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应当主动向本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申请开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督促指导,建立任务台账,确保信息直报工作按期完成。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于11月10日前以省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附件2,其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联络员上报的手机号码是登录直报系统管理端验证码接收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络员信息应当报所属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内短缺药品确认、评估、处置等事项,按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评估辖区内短缺信息,按时响应和应对处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及时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并将省域内较大范围短缺或省级无法有效应对的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后,书面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主要核查省级无法有效应对的情况,并适时启动国家会商联动机制,分类统筹应对。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省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现场培训,指导省级做好区域内培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压实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责任,加强对本省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培训力度,通报工作进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纠正。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因医疗卫生机构不及时报送短缺药品情况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尽及时审核应对责任,发生重大临床风险或事件的,应当按程序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汇总各地信息报送及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更好地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蔡丽萍
联系电话:010-68792630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荣宁
电子邮箱:yjglzxxxc@163.com
联系电话:010-62116622-4101
附件: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
2.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联络员信息采集表
3.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技术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