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主要举措?
《指导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主要举措。
一是发展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推动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医教协同,实行人文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推进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相融合。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开设中医药师承班,逐步实现将师承教育全面覆盖中医药类专业学生。探索师承教育制度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衔接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政策。
二是加强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发挥师承教育在毕业后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毕业后教育制度,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试点开展以传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提升中医医师专科诊疗能力与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中医医师专科规范化培训。
三是推进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省级及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和师承教育专项学分,逐步将师承教育专项学分作为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用的重要依据。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鼓励中医药专家积极开展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医疗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质量评价将作为医院等级评审与综合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推动师承教育。探索以学术共同体为特征的师承教育资源的共享模式,加强师承教育的相互交流。
四是支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中药的师承教育。鼓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以师承教育学习中医。规范非医药类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中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规章准则规定执行。支持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师承方式传承其独特技术专长。中医(专长)医师按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履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五是加强师承教育指导老师队伍建设。支持符合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师承教育,履行指导老师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不同层级指导老师的遴选条件和准入标准,建立健全指导老师队伍,逐步实现指导老师认证管理。建立完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激励约束机制。指导老师自主开展带徒授业等师承教育活动,向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六是加强师承教育考核管理。结合不同师承教育的模式与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及出师管理办法。规范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自主开展的师承教育,采取指导老师评价、或现场陈述回答、或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出师考核,并将出师的师承人员名单在本区域内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询。
七是加强师承教育制度建设。建立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推进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完善传统师承教育模式,结合现代科技发展师承教育新模式。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内涵、外延及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师承教育与执业注册、表彰激励、专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职称评定等相衔接的政策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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