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启疾光 于 2019-12-21 18:05 编辑
第一章:总则。分为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类别、国家局事权、省级局事权、管理政策导向等内容。本章从宏观层面,明确药品注册管理的事权、政策导向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明确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比如药品注册管理的法规体系、申请人的要求、上市注册制度、变更制度、再注册制度、加快上市注册制度、关联审评审批制度、非处方药注册和转换制度、沟通交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上市药品目录集制度、支持中药传承创新等。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明确药品上市注册申报与审批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分为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变更管理及过程管理)、药品上市注册(包括经临床试验申报上市、直接申报上市及OTC路径)、关联审评审批、注册检查、注册检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等内容。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结合我国实际,参考国际经验,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条快速通道,每条通道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支持政策和终止程序,以及不同通道的关系和衔接。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分为药品上市后变更和药品再注册两节,明确药品上市后的注册行为及程序要求。一是明确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应当按要求开展上市后的研究工作,明确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及申报途径,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二是明确药品再注册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分为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受理的程序要求、不予受理情形。二是规范补充资料行为,明确补充资料的途径和要求,明确一项注册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要求申请人补充一次资料的原则,补充资料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不应和不能补充资料的情形。三是明确申请人撤审的程序和视为撤审的情形。
第七章:争议解决。将技术争议的解决前置至药品审评阶段,替代现有的复审程序;明确审批结束前的投诉和申诉途径,以及审批结束后的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在给予申请人充分申辩和救济方式的基础上,明确不批准情形。
第八章:工作时限。明确药品注册工作时限的基本要求,各环节的时限及衔接要求,时限延长、暂停计时的情形。
第九章:监督管理。分为基本要求、品种档案、研究机构检查、信用档案、信息公开和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等内容。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建立相关信用档案的要求。提出建立药品品种档案,实现信息化监管。明确向社会、申请人公开信息内容,提出公开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明确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
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药品注册造假行为的罚则,明确GLP、GCP机构等的罚则,明确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十一章:附则。对未能纳入正文的内容进行明确。比如研究制定中药专门规定的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注册要求,批准证明文件的格式要求,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途径,电子证明文件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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