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所关注的、关心的、聚焦度较高的方面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另特别做了特别说明:
(一)全面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要求: 一是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自行或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明确规定持有人不具备实际生产场地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开办条件中予以限制。 二是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的辅料、药包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原辅包关联审评后,辅料包材应当纳入省局日常监管范围。持有人所在地省局在制剂监管时加强对原辅包延伸检查。
(二)实现两证合一
一是明确取消药品GMP认证。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作为生产许可证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的标准内容,取消GMP认证证书后,检查相关内容合并到生产许可证核发环节。
二是坚持许可标准不降低。将原药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12项)和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9项)进行有机整合为8项,保证标准不降低。
三是整合充实许可证管理规定。
1.规定了许可证式样、编码规则和范围,
2.明确在许可证上对持有人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进行标注。
3.明确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
(三)加强与注册衔接。 拟生产新药的,经申请人申请,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可以联合申请人所在地省局对申请人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拟生产仿制药的,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省局,对申请人开展合并现场检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局核发注册证书,由省局核发生产许可;用于验证的商业化规模批次药品可以上市销售。
(四)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一是明确国家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核查中心负责制定药品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负责推进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体系一致性,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有因检查、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 三是明确持有人所在地省局负责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生产过程和原辅包进行延伸检查。生产企业、原料药以及辅料、药包材所在地省局负责其场地日常监管。
(五)强化风险管理,形成风险闭环。 强调依据风险研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明确药监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缺陷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及时跟踪,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消除后,原作出风险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六)进一步规范了检查工作要求 一是规定了许可证发放的现场检查要求与时限。 二是规定了现场检查的资料要求。 三是规定了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措施。 四是依据品种特点,规定了检查的频次和要求,如特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疫苗、血液制品、无菌制剂等。 五是明确了跨省检查的工作机制。
(七)规定年度报告相关要求 一是规定了省局应当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汇总到药品品种档案中。 二是明确年度报告是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
(八)生产工艺变更。强调变更主体责任是持有人,企业负责变更路径选择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管部门保留纠正的权力,持有人应当对于任何变更开展充分的验证。畅通各种变更的政策渠道,鼓励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微小变更,可以进行年度报告。
(九)明确短缺药品报告相关机制。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持有人停止生产清单中短缺药品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半年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同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
(十)提出场地主文件概念。明确场地主文件属于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体系的一部分,文件内容基本等同于许可申请材料的内容项目,但应当增量包含近阶段的更新内容。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并持续更新场地主文件,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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