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7日
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所有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限定范围之列。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应按规定在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第六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门诊和住院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入的药品必须有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要在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对应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条目上记录真实的药品采购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及时完成网上到货信息确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按规定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药品采购记录和出入库记录,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制度。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要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同时,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变化情况,结合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做好本单位常用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应与当地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衔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逐步统一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用药,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指导。
第十一条 药品的储存环境和基础设施应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对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与非基本药物分类管理,注明标识,建立独立台账。
第十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应进行清晰标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中医药特色,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成药品种。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拆零调配的用具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55%以上。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第十七条 各类专科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占比要求较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八条 以上药品配备使用比例计算均不含中药饮片。用于救治重大民生工程中特殊疾病的药品不列入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设区市应按照国家、省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审核调剂激励机制,以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为重点开展处方点评并建立结果通报制度。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持续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工作,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广泛开展全民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及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加强结果应用。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与医师绩效工资、医德医风等挂钩。公立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逐年提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保证用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视情况适时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10月 1 日起施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赣卫药政发〔2016〕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