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7]693号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授权15位签发人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见附件1)。
二、目前已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品种包括所有预防用疫苗、人血白蛋白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类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4种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及ABO血型定型试剂仍按原批批检定方式进行(见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年内逐步对所有血液制品实施国家批签发。
三、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每2周公布已批签发产品的情况。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企业名称、规格和数量、批号、有效期、签发结论等有关信息。
四、生物制品批签发采用批记录摘要审查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抽检比例等具体事项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并通知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派驻监督员负责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抽样程序见附件3)。
五、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如增加批签发品种的检验或者复核工作,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查和验收,被授权后方可开展批签发工作。
六、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疫苗类制品和人血白蛋白进口通关备案时,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诊断试剂类制品暂不要求提供批签发证明。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网站及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人名单
2.已实施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品种目录
3.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