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现就做好当前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医保支付管理基础
(一)推进医用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要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及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做好更新,提高医用耗材代码应用的准确性、规范性,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
(二)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要适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逐步将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
(三)逐步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国家医保局将研究建立医保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制度,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为基础,确定与医保支付管理相适宜的命名规范,逐步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通用名命名规则,编制医保通用名,作为下一步医保支付管理的基础。对于已经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要积极推进按通用名对医用耗材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对于尚未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暂按现行分类与代码进行医保支付管理。
二、加强医保准入管理
(四)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五)稳步推进医用耗材目录准入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制度,“十四五”期间,应按准入法完成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现阶段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暂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逐步向医保通用名管理过渡。现阶段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
(六)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明晰高效、公开透明的目录确定机制,完善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专家及行业相关协会,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七)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八)统筹优化支付政策。推动支付政策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逐步平衡省内各统筹地区支付政策和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尽早以省为单位实现统一。
(九)稳妥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工作。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探索以准入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十)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四、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资金,强化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撑,做好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与价格项目管理、支付方式改革等的政策联动。要统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三大目录管理,健全管理机制和规则,协同推进,确保工作
平稳规范开展。
(十二)建立医保支付监测评估机制。各省定期对本省医用耗材医保准入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网采率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
(十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调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基金安全、患者待遇作长周期精确测算,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预案,特别是涉及调出支付范围品种的,要做好替代保障,维护患者权益。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四)加强备案管理,逐步提升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出台医用耗材目录前应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鼓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之间采取区域联盟或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联盟或区域内统一的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国家医保局将适时启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工作。
(十五)做好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引导。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且可以单独收费的耗材。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科学测算, 做好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 维护基金安全,努力使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待遇水平不降低。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