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建设和发展促进等活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横琴与澳门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为“二线”。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应当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将有关省、市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有关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措施,加大对合作区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
广东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合作区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合作区探索实施。
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第五条 合作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自主探索,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一国两制”优势的区域开发示范。
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六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由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按照《总体方案》联合组建,实行双主任制。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央驻粤相关机构是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合作区开发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决定合作区下列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一)重大规划,包括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年度预决算建议草案等。
(二)重大政策,包括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重大政策,需要争取国家支持的产业、财税、人才、通关、创新创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合作区立法建议等。
(三)重大项目,包括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提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建议人选,任免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执行委员会职能设置、工作机构和人员额度等事宜。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合作区实际需要,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对前款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是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合作区建设主体执行责任,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是承担合作区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八条 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原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横琴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担。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的国家管理职权,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第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职权目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权责清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区发展实际需要,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自主决定其工作机构聘用的人员及其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从境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并应当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境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广东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承担具体保密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授权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三条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省派出机构),负责党的建设、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社会治安等职能,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广东省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通报、重要工作衔接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信息互通共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职权清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方面的成员单位应当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直接工作联系机制,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广东省有关单位支持合作区开发建设。
广东省相关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对涉及合作区的事项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广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放。
第十五条 珠海市应当与合作区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沟通机制,支持、服务和保障合作区开发建设。合作区的社会管理、城市管理和民生事务等,需要珠海市承接的,由合作区和珠海市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
合作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具体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由合作区与珠海市均等共享。
合作区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纳入珠海市统计。
第十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负责编制合作区预算草案,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广东省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合作区开展审计监督。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廉政审计机制,按照规定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广东省有关部门与合作区加强廉政审计业务交流,促进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作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考核、评比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