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蒙医药)的获得感,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满意度,持续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全区“十三五”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健全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领域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综合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为健康内蒙古建设、乡村振兴和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以县级中医(蒙医)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县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蒙医药)科室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社会办中医(蒙医)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中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融合发展,为实现“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提供中医药(蒙医药)保障。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全区每个旗县有1所中医(蒙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蒙医)医院”水平;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馆(蒙医馆)达到优质型,15%达到示范型;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中医(蒙医)医师,能够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100%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能够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65岁以上老年人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75%和85%。所有旗县级区域依托旗县级医院设置中医(蒙医)健康宣教基地,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建设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知识普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
1.发挥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龙头作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落实地方政府办医职责,每个旗县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蒙医)医院”水平,有效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蒙医)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强化以中医药(蒙医药)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规范科室设置,补齐短板弱项,加大对旗县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开展内涵建设,优化就医环境,提升中医(蒙医)医疗服务质量。推进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所有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负责辖区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2.加强旗县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蒙医药)工作。提升旗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设施配置水平,中医(蒙医)临床科室、中药房(蒙药房)、煎药室设置达到国家要求标准。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蒙)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将中(蒙)西医结合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有条件的旗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可设立中医(蒙医)病区和综合治疗区。加强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蒙医)妇科、中医(蒙医)儿科的设置工作,提高中医药(蒙医药)在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参与率。到2025年,90%县级公立综合医院设有标准化的中医(蒙医)类临床科室,70%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3.改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条件。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提档升级工程,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员配备、技术服务提供和设备配备,将中医馆(蒙医馆)按照基础型、优质型、示范性进行分类建设,引领带动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的提升。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条件,推进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蒙医阁)”,打造区域相对独立、中医(蒙医)服务更加丰富的服务场所。
4.扶持社会力量在基层办中医(蒙医)。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鼓励社会力量在县域举办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蒙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蒙医)特色为主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中医(蒙医)医院举办互联网医院,支持名老中医(蒙医)举办诊所,支持企业举办连锁中医类别医疗机构,保证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和政府办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依托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突出、服务能力强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建设一批名医堂,鼓励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蒙医)、岐黄学者等入驻名医堂。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蒙医)机构。鼓励有经验、有基础、有品牌的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名医堂。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5.做大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供给增量。持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继续实施中医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为基层免费、定向、带编培养一批留得下、用得上的中医(蒙医)人才。开展基层西医学习中医(蒙医)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西学中”和“西学蒙”人员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通过对口支援或组建医疗集团、医共体、专科联盟等方式,选派旗县中医(蒙医)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多点执业或定期出诊、巡诊。鼓励退休中医(蒙医)医师和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到基层执业服务。至2025年,培养320名本科层次中医(蒙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420名中医类别全科(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学员、500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1500名中医馆(蒙医馆)骨干人才培训学员、2000名“西学中”和“西学蒙”人才。
6.畅通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使用途径。完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配置和岗位标准,优化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招聘、使用机制,旗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应包括一定比例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专业人员,完善激励引导下沉基层服务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增加中医(蒙医)医师招收比例,吸引一批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服务基层。畅通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流动途径,推广“县管乡用”“乡管村用”等人才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旗县域内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中医(蒙医)临床人才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到2025年,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0 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7.优化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外出进修、跟师学习、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发展“互联网+”继续教育,多途径提高岗位技能和服务能力。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职称晋升政策机制,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岗位吸引力。落实“两个允许”,建立有利于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供给提升的绩效分配机制,保障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待遇,激发中医药(蒙医药)人员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动力。
(三)加大基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
8.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平台。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旗县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在设施建设、设备和师资配备方面符合规范要求,适宜技术示教和实训场地符合建设标准,具备远程培训示教能力,全面完善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机制,落实适宜技术推广责任制,设置基层指导职能部门,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员负责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做到人员相对固定。到2025年,原则上所有旗县均应设置符合标准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9.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和质量评估。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5年内应推广10类60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为每个旗县培训至少15名旗县级师资,每名师资掌握8类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每个旗县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能够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5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推广10类40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操作规范熟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在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推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管理制度,完善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设置、管理和评估细则;中医药(蒙医药)社会团体应主动参与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完善相关专业学术组织,提升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学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