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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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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18: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八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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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8: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草局官网——

问题:请问养殖三有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是哪些文件规定的。

答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您的问题建议咨询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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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8: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三有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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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8: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有动物”这一概念的产生,来自于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主持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会上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面临巨大困难的世纪之交,三有名录的产生,曾经帮助了大量不属于重点保护动物,但是又极度需要保护管理的物种,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在三有动物名录中,受保护动物包括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共计5纲46目177科1591种及昆虫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三有动物”,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两回事。“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也就相当于三级保护动物。三级保护动物是数量在减少但常见的动物,如麻雀,喜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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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20: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草局答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本帖最后由 梁刚 于 2023-12-12 20:15 编辑

国家林草局答复不可以异地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问题: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可以异地使用吗
答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不可以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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