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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国家林草局穿山甲 蛇 蛤蚧 梅花鹿 蟾蜍等药用动物养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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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6: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林草局关于穿山甲、蛇、蛤蚧、梅花鹿、蟾蜍等药用动物养殖与经营问题的回复


QQ图片20231209134829.png

标题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是什么时间结束试点,要求全部生产经营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取得专用标识。根据《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精神,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现在想咨询的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是在什么时候结束的试点工作?生产经营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必须凭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决定,我局正积极推动标识管理办法及范围研究出台工作,管理办法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021-04-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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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7: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穿山甲



1.标题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2021年核准)的穿山甲还可以在药店销售吗?

     : 最近有病人要求医生处方穿山甲,理由是国家依然允许穿山甲销售。病人拿来的穿山甲来自正规药店,包装上有二维码:中国野生物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二维码扫描显示批准文件:炮山甲(10克),企业名称: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标识码:Nmg17/21/4kjkkkkkkq;内林草护许准【2021】8号,核准时间:2021;核发单位:国家林业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我的疑问是:这个标识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真的,那么这个许可证是干什么用的?可以继续给药店销售吗还是仅仅作为科研等等用处,是不是拿到这个带有标识的产品就可以随意使用了?穿山甲已经升级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有关部门还在签发销售许可证,那么,临床医生是否可以继续处方穿山甲?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按照《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规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需要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由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金陵医院不在原国家林业局根据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公布的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定点医院名单(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5号)范围内。
  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真伪鉴定可致电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咨询,电话:0451—82190626。

2022-01-0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标题:是否可以经营炮山甲
         
     :贵局你好,本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公司(商业),有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咨询是否可以从有生产经营许可和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饮片厂购进经加工炮制后的中药饮片炮山甲。另外在咨询一下,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药品,是否需要办理林业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有关规定,穿山甲片原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医药用途经营利用穿山甲片需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加载有专用标识的成药或产品,其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相关证明。

2021-04-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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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7: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蛇


1.标题蕲蛇

    :你好,请问蕲蛇是否为保护动物?如是,可否提供相关法律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尖吻蝮(Deinagkistrodon acutus)又名蕲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1-07-3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标题:关于孟加拉眼镜蛇、舟山眼镜蛇的保护级别及依据

     问:您好,请问孟加拉眼镜蛇、舟山眼镜蛇的保护级别及依据

     答:舟山眼镜蛇(Naja atra)、孟加拉眼镜蛇(Naja kaouthia)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1-05-1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标题:经营乌梢蛇要办许可证吗

     问:老师您好!请问药店经营如酒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蛤蚧等动物类中药饮片,需要取得陆生野生经营许可证吗?

     答:出售、购买、利用乌梢蛇、银环蛇(金钱白花蛇)、蛤蚧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

2022-03-0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标题:棋斑水游蛇

     问:您好,请问棋斑水游蛇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吗?

     答:棋斑水游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2-06-1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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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7: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蛤蚧


1.标题:蛤蚧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标识

     :蛤蚧[gé jiè]是否需要取得专用管理标识,在哪个文件可以查询

     :蛤蚧即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根据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规定,大壁虎并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出售、购买、利用大壁虎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无需取得和加载专用标识。

2021-03-2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标题:蛤蚧是否可以养殖加工?

      :请问蛤蚧是否可以养殖加工?需要办理什么许可?

      :蛤蚧即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

2021-06-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标题:蛤蚧经营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销售中药饮片蛤蚧,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经营利用证?

      :蛤蚧即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出售、购买、利用大壁虎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

2021-08-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标题:中药饮片蛤蚧销售


      :我公司是一家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需要经营中药饮片蛤蚧,蛤蚧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合法来源已生成中药饮片,销售给我们单位也有生产地省级林业部门行政可。请问我们经营中药饮片蛤蚧还需要到省林业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吗?已在省林业局官网咨询,没有回复需要办理或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蛤蚧即大壁虎,根据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规定,大壁虎并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出售、购买、利用大壁虎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

2021-10-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标题:含有野生蛤蚧药品是否需要贴有野生动物标识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企业,通过生产企业购进一种含有蛤蚧成分的成药,生产企业说其中蛤蚧是野生的,但未贴有野生动物标识。请问一下该品种是否需要贴有野生动物标识(绿标)?

     :蛤蚧即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根据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规定,大壁虎并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出售、购买、利用大壁虎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无需取得和加载专用标识。

2021-12-0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6.标题:药房能否销售《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执行标准的蛤蚧


      :我司药店有中药饮片经营许可,能否从有江西省林业局批文的江西省制药公司采购执行标准是《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蛤蚧,来药店销售?

     :蛤蚧即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应依法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根据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规定,大壁虎并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出售、购买、利用大壁虎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无需取得和加载专用标识。

2022-04-1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7.标题:蛤蚧保护级别问题


      :您好,请问蛤蚧的保护级别、公约保护级别是什么?

      : 蛤蚧即大壁虎(Gekko gecko)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2-05-1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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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8: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梅花鹿、马鹿等

本帖最后由 新闻通 于 2023-12-9 18:04 编辑


1.标题:咨询人工繁殖梅花鹿相关问题

     问:生产加工销售人工驯养繁殖的梅花鹿及其肉制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审批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销售。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不在禁食范围,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您的问题建议咨询农业农村部门。  
  请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http://www.forestry.gov.cn/main/195/20200224/231006720676862.html)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101/t20210114_6359937.htm)

2021-03-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标题:梅花鹿、马鹿
         
     问:你好,请问梅花鹿、马鹿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地方有些人员回复是家禽,划归农业局管理。

     答:野外种群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外种群马鹿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1-07-3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标题:关于白黇鹿保护级别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白黇鹿的保护级别,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查到。

     答:白黇鹿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因此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

2021-02-1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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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18: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蟾蜍



标题:咨询养殖中华蟾蜍的手续办理
         
     问:准备养殖中华蟾蜍,作为药用,请问要办哪些手续,怎么申报?

     答“”中华蟾蜍(学名:Bufo gargarizans),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中华蟾蜍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请您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1-05-1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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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8: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通 发表于 2023-12-9 18:00
1.标题:咨询人工繁殖梅花鹿相关问题

     问:生产加工销售人工驯养繁殖的梅花鹿及其肉制品,是否需要取 ...

这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农业农村部2020年发布的废止,2021年的才有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畜资委办〔2021〕1号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修订工作,增加了2020年审定、鉴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以及遗漏的畜禽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规范了品种排序、品种命名,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勘误,形成《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收录畜禽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948个。现予以公布并实施。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同时废止。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附件:第2版-20210114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 ... 0210114_6359937.htm

QQ图片20231209134829.png
梅花鹿为特种畜禽16种之首。
QQ图片2023120913482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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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2: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草局回复2003发布的可商业经营的野生动物名单无效

问题:我国曾用2003发布的可商业经营的野生动物名单是否还有效

答复:《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已于2012年10月2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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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6 18: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让能 于 2024-2-16 18:38 编辑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林护发〔2016〕1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并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不仅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确保新保护法在全行业得以迅速、准确、全面的执行,现就贯彻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保护法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要求,确立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并围绕这一原则充实、调整、完善了系列保护制度和措施,为破解保护难题、创立保护管理新机制指明了方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新保护法
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意义,把贯彻实施新保护法作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从学习培训、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各个方面入手,多头推进新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要针对本区域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尽快依法开展重大行动和采取重大举措,扩大影响、壮大声势,树立依法保护新气象。


     二、开展全行业学习培训,更新保护观念和思路。正确理解、把握新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和内涵,是全面贯彻实施的首要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开展新保护法学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的第一道工序,将其列入林业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分期分批组织广大保护工作者进行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新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准确理解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正确把握今后加强保护的方向和准则,更新保护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保护模式,改进工作作风;还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培训教育,向他们详细讲解新保护法实施后须依法执行的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和要求,增强其守法遵规意识,共同维护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稳妥推进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新保护法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和充实,使得许多原有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出现了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对此,我局正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梳理,争取在短期内完成系列配套规章和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推进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争取将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科学调整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全面梳理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对依法需要新增的规章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和发布,对以往规章制度中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或要求不到位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由于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 2017 年 1 月 1 日新保护法实施后至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发布前,对新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暂按我局2000 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 7 号)执行,非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的保护管理暂按《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 号)执行;对现行有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标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符合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可继续参照执行,对其中与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一律按新保护法规定执行。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7 年 1 月 1 日新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须依法进行调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保护法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 2016 年 12月 31 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审批机关须一律停止审批。对 2016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变化情况,并将其申请移交新的审批机关审批。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四是对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买、利用上述 10 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五是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已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
新证前应视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六是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每半年汇总并通过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在切实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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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6 18: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编制保护规划,强化执法协调。当前正处于我国“十三五”建设开局之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新保护法实施这一有利时机,认真研究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内容,或制定专项规划,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大力促进保护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为全面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奠定基础;还要针对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走私、非法经营其产品等现象,主动会同公安、网信、交通运输、海关、工商、邮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从栖息地源头到餐馆饭店、交易市场、运输路线、网络及广告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有效阻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

     六、改变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查验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新保护法明确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各类凭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法强化对上述运输活动的查验,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查验其特许猎捕证;对运输、携带、寄递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相应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须根据来源情况查验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批准进口文件、合法购买凭证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此外,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检疫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新保护法实施之际,要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系列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渠道,采用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广告、组织专家专题讲解等方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知识。二是举办专题宣传活动,散发新保护法单行本、宣传册页,引导公众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新要求和新举措。三是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集贸市场、餐馆饭店等重点区域,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宣传展牌和张贴海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公众自觉抵制违法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等行为。四是主动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引导他们从小树立保护新观念。五是密切关注和监测野生动物舆情动态,对公众关心的野生动物保护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回应和解说,有效争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开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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