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8〕5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区的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含
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权划分:
(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全区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告;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实施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审批事项的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的药品行政审批工作。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市级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告;承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下同)许可、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产品备案的实施工作;承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工作; 负责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的药品行政审批工作。
(三)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县级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告;承担药品零售许可的实施工作;负责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及时建立或更新行政审批档案和企业监管档案。行政审批结果应在其政务服务网站公布。
行政审批和备案的具体事项目录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第四条 监督检查事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