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1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省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调整全省病理服务价格,促进病理服务能力提档升级,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全省现行病理类医疗服务开展了项目要素规范和价格调整等工作,现就做好全省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经数据收集、项目遴选、专家论证、成本调查、价格比对、调价测算、征求意见、重要事项报告、集体审议等程序,对“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等29项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相关要素规范并调整价格(见附件)。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在汉部省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武汉市规定的同等级价格执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项目要素,按价格权限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标准(包括项目说明中的加收标准),且不得超过省级公布价格标准。
二、价区划分
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将各地划分为3个价区,各价区之间应保持合理价差。
第一价区:武汉市,按照同城同价原则,制定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可同省级公布价格标准。
第二价区: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制定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应不低于省级公布价格标准的90%。
第三价区: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制定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应不低于省级公布价格标准的80%。
各地制定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各地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同时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重要事项报告。
三、政策协同
(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期间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上述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原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内部管理。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病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加强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病理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和成本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病理调价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强化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分析研判,加强风险防控,确保病理专项调整工作平稳实施。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湖北省29项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16.89 KB, 下载次数: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