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鄂卫规[201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 湖北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 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规范化培训以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平台管理等工作。鼓励省级医疗质控中心或卫生行业组织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第三方评估工作。各级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区域内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机构严禁在临床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禁止类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
第十条 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国家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及质量控制指标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执行,省级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及质量控制指标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 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对于2016年5月前已经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经医疗机构申请,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该技术的准入文件,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对于已经在原“湖北省卫生计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备案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经医疗机构申请,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打印的备案信息及编号,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医疗机构拟新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提交备案材料。经医疗机构申请,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网上备案信息后,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本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的自我评估报告;
(三)省级医疗质控中心或卫生行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本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五)技术负责人及开展该项技术医师(限于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湖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备案程序见附件。医疗机构备案管理部门为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放“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权限。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未纳入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