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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血液调配管理工作,结合当前血液管理工作特点,我委组织对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暂行办法》(鄂卫发〔2008〕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2日
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血液调配工作,确保血液供应与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调配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节约血液资源、高效利用为原则,以缓解地区血液供需矛盾、应对突发情况下的血液保障为目的,保障血液调配工作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三条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血液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血液调配的审核和管理事宜,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现状、采供血能力、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制定年度血液调配计划并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内采供血机构之间血液调配、医疗机构间血液调配、血站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调配剩余成分血浆、跨省血液调配和科研用血调配。
(一)采供血机构之间血液调配。遇有下列情况,可向省血液管理中心申请调配:
1.库存血量难以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2.库存血液血型出现严重偏型,需要对某种血型的血液进行调配;
3.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要稀有血型的血液;
4.库存血量过剩,需要统一调配的。
申请方在全省血液联网平台向省血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明确申请调剂的时间、血液品种、数量,调入方和调出方单位意见,申请理由等。省血液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节假日期间紧急血液调配可电话申请,省血液管理中心口头核准后,在工作日内补办网上调配手续。血液调配审核通过后,紧急血液调配应在24小时内完成,一般血液调配应在72小时内完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调配的,视为自动放弃调配。血液调配后,调入、调出双方填写《湖北省血液调配备案表》,报所属市、州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医疗机构之间血液调配。在突发安全事件、抢救危急重病人或急需稀有血型等紧急情况下,本地区采供血机构不能及时向急救用血单位提供所需血液时,经当地卫生计生委(可委托采供血机构)核准,本地医疗机构间可以开展血液调配,调配完成后向当地卫生计生委备案;本地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能满足血液调配需要时,经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可与省内其他地区医疗机构开展血液调配,调配完成后报当地卫生计生委和省血液管理中心备案。
(三)血站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调配剩余成分血浆。采供血机构剩余成分血浆即将过期,且无法用于临床时,可向省血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省血液管理中心统一协调省内(外)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接收剩余成分血浆。
(四)跨省血液调配。出现以下情况,可开展跨省血液调配:
1.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进行调配;
2.省内或省内部分地区临床用血供应紧张,且通过省内血液调配难以满足需求;
3.外省因血液供应紧张向我省发函请求血液调配,且我省库存血液充足、不影响临床用血保障。
跨省血液调配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调配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科研用血调配。具有下列条件,可向省血液管理中心申请科研用血:
1.科研项目应是经湖北省各市、州市厅级(含)以上单位立项,或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2.申请的血液必须用于科研、新技术开发等,不得用于临床输注;
3.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生物(血液)污物处理排放的设备、场所及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携带《科研用血申请单(加盖公章)》、《科研项目计划书(复印件)》、《科研用血年度计划》、《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到省血液管理中心提出科研用血申请。获批后,申请单位携带省血液管理中心开具的《科研用血批复》,到指定采供血机构办理调配手续,采供血机构根据血液库存情况向申请单位提供科研用血,签订科研用血协议。调配后,报省血液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制定本辖区内年度采供血计划与临床用血保障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紧急情况时的血液供应。
第六条所有调配的血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进行调配。
第七条血液调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交接手续,原则上由调入方负责调配血液的运输,保证血液在冷链状态下运输和保存,并提供运输温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相应记录。
第八条血液调配双方血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配血液的出库、接收、储存和发放,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确保调配血液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血站间调配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的批复》(鄂价工农函〔2008〕41号)意见,血站间的临床用血调配价格按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58号)规定的血站供应价执行,调配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服务关爱及血费返还。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调配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所调配血液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配血液;
(四)在突发安全事件、抢救危急重病人或急需稀有血型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调配血液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不配合、不执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调配安排的;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暂行办法》(鄂卫发〔2008〕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
1.湖北省血液调配审核备案表及流程图
2.湖北省科研用血申请表及流程图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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