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加强中药材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促进中药材质量提升,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及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以下简称本省)中药材的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初加工、生产制药、储运、流通、临床使用等全过程关键环节涉及的质量追溯,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从事中药材的生产机构、使用机构,均应严格执行本建设管理办法,坚持诚实守信、规范生产,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保证全省中药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和疗效,树立“秦药”优质品牌形象。
第二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省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主要内容:
(一)制定完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中药材产品目录;
(二)分阶段推进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三)完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四)依托省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流通和共享;
(五)加强中药材质量追溯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七)鼓励各类中药材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质量追溯建设,并优先纳入建设和项目支持范围;
(八)鼓励陕西省中成药生产企业使用中药材原料溯源,体现“秦药”特色优势,扩大“秦药”市场影响力。
第五条 使用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对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生产制药、仓储运输、包装流通、临床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追踪和监管,实现对中药材或其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的完整记录、查询和溯源。
第六条 建立本省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公共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全过程质量追踪和监管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一)负责采集各节点数据信息;
(二)对纳入追溯范围的主体单位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并建立信用信誉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面向相关单位、社会和公众提供中药材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查询。
第七条 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溯源内容应具体详实,其产品码(二维码、条形码、批次、ID 号段)具有标识唯一性,产品码与溯源节点关联对应。
第三章追溯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在全省中药材的种子种苗选育、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生产制药、交易流通中,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应使用陕西省中药材质量追溯二维码进行标识。
第九条 全省中药材的种子种苗选育生产、种植养殖、产地加工、生产流通单位、企业应积极在“陕西省中药材质量追溯平台”注册申请,填写追溯账号申请信息,由平台运维人员审核资质信息后,开通追溯体系应用账号,纳入陕西省中药材追溯企业名录,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二维码。
第十条 相关使用单位依据追溯二维码确认产品来源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产品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二维码使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