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机制,推进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体系建设和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机制,推进健康湖北实施,保障全省妇女儿童健康,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母婴保健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等次的过程。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及机构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确定。三级级别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二级级别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三级、二级妇幼保健机构需通过评审确定为甲等、乙等、未定等三个等次,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区分等次。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巡查和检查。
第六条 通过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促进构建职责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服务精良、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评审权限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负责。
第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应当组建由相关专业及管理部门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当涵盖机构管理、病案信息管理、群体保健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技管理、药事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等专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专家须按照规定参加评审管理委员会举办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员由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聘用,聘期4年。
第十一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评审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在当年1月15日前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以4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巡查。评审结果在评审周期内有效,妇幼保健机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申请前,应由其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况,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有关情况向有评审权限的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说明。前置要求参见《湖北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开展征询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违反前置要求的机构方可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及自评报告;
(二)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医疗保健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
(三)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数据及考核成绩;
(四)评审周期内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机构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机构按照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评审申请符合要求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发出评审受理通知书,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十七条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为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机构,在审核认定通过2年后方可申报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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