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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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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2: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发〔2017〕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规范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对2014年10月印发的《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2014J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17年9月11日



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 9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指在湖北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省、市(州)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补助市(州)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区总人口规模、前3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费用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保持不低于100 万元的规模,其他市(州)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保持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由市(州)商所辖县(市、区)制定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筹资办法。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 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数额、时间及用途,向捐赠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建立接受捐赠资金登记台帐,详细登记和及时维护捐赠单位(个人)、时间、意愿、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捐赠信息。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所在地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审核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延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 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暂不能查明身份的患者,应商请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核实,也可由当地派出所民警确认,并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在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要及时追回欠费。对已参加各类保险和符合各项救助、医疗补助等条件的患者,要督促其在出院前办理好报销、申请补助、资金划转等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于每年5月及11月终了前10天内向相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
     (三)有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等赔偿、补助或报销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四)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附盖医院财务章);
     (五)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 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分送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并在《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各医疗机构申请资料,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财政部门经程序性复核后,依据申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资料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可由县(市、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州)经办机构申请,也可由县(市)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州)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第十三条 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 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回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在15天内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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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 当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经办管理机构由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六条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持在合理规模, 当年减少的部分纳入下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八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以及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条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按省规定 的最低筹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并使用完后,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弥补基金的方案。弥补方案实施后仍然不足的,可于次年1季度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上年度市(州)基金筹资、管理使用情况及患者基本情况、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原则上缺口部分市(州)承担60%、省级基金补助40%,省级基金综合考虑各市(州)基金规模、支付水平等因素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每年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申请报销或救助。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 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 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规医疗机构取消一年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 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救助对象拒绝或故意拖延付费的,纳入个人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原《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4] 101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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