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 9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指在湖北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州)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补助市(州)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区总人口规模、前3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费用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保持不低于100 万元的规模,其他市(州)政府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保持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由市(州)商所辖县(市、区)制定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筹资办法。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 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数额、时间及用途,向捐赠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建立接受捐赠资金登记台帐,详细登记和及时维护捐赠单位(个人)、时间、意愿、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捐赠信息。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审核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延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 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暂不能查明身份的患者,应商请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核实,也可由当地派出所民警确认,并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在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要及时追回欠费。对已参加各类保险和符合各项救助、医疗补助等条件的患者,要督促其在出院前办理好报销、申请补助、资金划转等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于每年5月及11月终了前10天内向相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
(三)有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等赔偿、补助或报销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四)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附盖医院财务章);
(五)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 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分送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并在《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各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各医疗机构申请资料,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财政部门经程序性复核后,依据申请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资料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可由县(市、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州)经办机构申请,也可由县(市)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州)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第十三条 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 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回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在15天内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