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的(试行)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DRG付费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条 DRG付费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医保费用的方式。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目录支付标准等按照参保地医保相关待遇政策执行。
第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推进DRG付费工作落实,做好协议管理、数据采集,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清算管理,建立与DRG付费相适应的支付体系及协商谈判、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机制,完善DRG付费信息系统,确保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为参保人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第四条省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全省DRG付费工作的指导。统筹区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并对DRG付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章 协议管理
第五条 DRG付费实行协议管理。实行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包括DRG付费管理有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可在现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增加与DRG付费管理的有关条款完善协议内容;也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DRG补充协议。
第六条 DRG付费管理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明确是否为DRG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住院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报和上传等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编码人员的相关职责及管理内容,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结算方式和时限,DRG付费年度清算适用范围、方式及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用DRG医院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于DRG付费领域的协商谈判和争议处理程序,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尽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要求,在协议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付费中发生的高套分组、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服务不足等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八条 数据质量是实行DRG付费的基础,直接影响DRG分组结果、分组效能和付费合理性等。DRG付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的贯标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保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医保药品、医保医用耗材等信息的业务编码标准。如国家对医保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以及其他业务编码标准进行调整,应及时执行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务的基本信息、诊疗信息、费用信息等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4号)等规定填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化要求改造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接口程序,准确填报医保结算清单等信息数据,做好数据安全维护工作,确保数据按时上传和规范上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上传相关数据信息,或因为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入组的病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采集数据质量监管机制,按时对医保结算清单和病案首页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有问题的数据反馈医疗机构进行核对、修正和重传。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DRG付费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当年基金收入、上年医疗费用金额、医保基金支出、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数、参保人数及增长预期、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及缴费水平等指标,制定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方案;并在充分考虑总预算的前提下,预留5%-10%的风险金。
第十二条 DRG付费应整体进行单独预算管理。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DRG付费预算总额:
DRG付费预算总额=年度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门诊支出预算-异地就医支出预算-其他基金支出预算-风险金。
第五章 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各统筹区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要求,在主要诊断分类(MDC)和核心DRG分组(ADRG)与国家保持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历史数据和临床实际,遵循“临床过程相似,且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DRGs)。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代码采用国家医保版《医疗保障疾病分类代码》(ICD-10)和《医疗保障手术及操作分类与代码》(ICD-9-CM-3)。
第十四条 建立DRG付费分组动态维护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运行实际做出相应更新调整。
第十五条 DRG病组支付标准根据各病组权重和费率确定。计算公式为:DRG病组支付标准=DRG病组权重×费率。
第十六条 权重确定。DRG权重是对每一个DRG病组依据其资源消耗程度所给予的权值,反映该DRG病组资源消耗相对于其它疾病的程度。根据各病组前三年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历史例均费用与同期所有病例例均费用的比值计算病组基础权重。缺乏前三年住院病例历史数据的,可参照经济发展水平近似、医疗资源共享的统筹区计算结果。
计算公式为:某DRG病组权重=该DRG病组中病例的例均费用÷所有病例例均费用。
第十七条权重调整。原则上在各主要诊断大类总权重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临床专家协商谈判等,适时进行病组权重调整优化;并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权重调整联动工作。
第十八条 费率确定。DRG费率是分配到每一权重上消耗的住院医疗费用。
(一)根据DRG付费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住院费用中其他保障支付费用和统筹区住院总权重等确定费率。原则上采用以下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为:费率=(DRG付费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大额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其他保障支付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本统筹区总权重。
(二)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固定费率或浮动费率。
第十九条 为促进分级诊疗,选择技术差异性不大、医疗费用相对稳定、各级别医疗机构普遍开展的DRG病组作为基础病组。基础病组实行统筹地区内同病同价结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病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