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鉴于三七花、三七茎叶、三七须根在广西区内有传统食用习惯,且种植的品种与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三七花》(DBS 53/023—2017)、《干制三七茎叶》(DBS 53/ 024 —2017)、《三七须根》(DBS 53/ 029—2020)中使用的三七基源一致,均属于五加科植物三七(Panax notoginseng (Burk.)F.H.Chen)。经制标单位研究论证,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决定广西区内企业执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三七花》《干制三七茎叶》《三七须根》。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