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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关于印发《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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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2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规〔2023〕1号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助产技术服务应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中开展。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障母婴安全,保证服务可及性。

    第五条  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至少有2家助产机构。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施行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校验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
    (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及时识别超出本助产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并转诊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收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开展抢救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本区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调查评审;
    (六)负责新生儿常见疾病诊治、转诊,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标本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
    (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
    (八)负责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和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
    (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急产等特殊情况孕产妇实施急救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系统。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助产机构应当具有产程中母婴监测、助产常规技术、危重症救治技术等助产基本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及约谈通报制度等母婴安全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五色管理。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严格执行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孕产妇的接生,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转诊,及时将高危孕产妇安全转运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

    第十五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正常及高危孕产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同时负责会诊、人员进修、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急危重症和复杂疑难孕产妇的分娩及救治工作,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应资质的助产机构,按照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助产机构应当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第十九条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第二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和抢救,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  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分娩过程中儿科与产科的协作机制,提高新生儿救治能力,减少新生儿死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确书写产科住院病历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协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助产机构依法依规对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

    第二十六条  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助产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申领要求等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场所张贴办证流程、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2.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师版)
          3.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护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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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20: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为加强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申报机构3年内未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母婴安全医疗事故;
    (五)必须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妇产科或产科、儿科或新生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目。


    二、人员要求
    (一)配备6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3名以上,至少1名妇产科主治及以上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助产技术相关业务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脱离助产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2.取得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具有助产资质的注册护士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3.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执业医师证书》上加注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二)配备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产科床位数量、产房待产床位数量和产床数量相匹配。
    1.妇产科执业医师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0.3:1;
    2.产科病房注册护士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0.5:1;
    3.产房注册护士人数:产房待产床位数≥0.5:1;产房注册护士人数:产床数≥3:1。
    (三)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
    (四)每个分娩现场须有1名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工作要求。


    三、设施配备
    (一)房屋条件

    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产科门诊
    (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产褥期保健门诊、母乳喂养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
    (3)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产科候诊区不少于20平方米。
    (5)孕妇学校(可与其他用房共用),且面积应≥30平方米。


    2.分娩区
    (1)分娩区总面积应≥100平方米,相对独立,与产科病房和新生儿室相邻近,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三区独立分开,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有条件的设立隔离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分娩区应符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可设备用手术间、产后观察室。
    (2)非限制区内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
    (3)半限制区面积应≥20平方米,内有待产室(有条件的设隔离待产室),有更衣、换鞋处和流水洗手设施;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
    (4)限制区内设分娩室;分娩室总面积应≥3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设足够电源接口,设污物传递窗,通向清洁走道的门为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3.产科病房(母婴同室区)
    (1)设普通病房、母婴同室病房、隔离病房、抢救室、新生儿沐浴室、检查室、治疗室、预防接种室等,有条件的设高危病房、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新生儿检查室等。
    (2)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区每床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名婴儿应有1张婴儿床。室内应环境安静、清洁,通风、光线充足,有调温、调湿设备,温度、湿度适宜。应符合疫情防控关于病房管理的各项要求,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3)抢救室邻近护士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光线充足,门窗严密。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应参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设置。
    (4)新生儿沐浴室,应在分娩区外设有新生儿沐浴室,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4.手术室
    每间手术室面积应≥26平方米,备有产科抢救和新生儿复苏设备、药物。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有足够的电源接口,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场所
    应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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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20: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设备要求
    1.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候诊椅、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电子胎心监护仪、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照明灯、鹅颈灯、计时器、洗手设施、常规消毒设备、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开展健康教育的音像设备、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桌椅,宣教室(孕妇学校)饮水设施及冷暖设施等。


    2.产房
    (1)一般设施设备:氧气源及吸氧装置、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器械柜、器械台、无菌柜、贮槽、消毒瓶镊、注射器、消毒棉签、各种无菌敷料包(手术衣、孔巾、治疗巾、纱布、手套、脐带卷、针线、棉签等)、导尿包、剪刀、启瓶器、砂轮、胶布、计时器、电动吸引器、空气消毒设备、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推床或担架、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冰箱(储存药品、制备冰袋)、电子胎心监护仪、新生儿血氧饱和度检测仪等。
    (2)接产设备:产床、消毒产包、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吸痰器、聚血器、缝合器械、会阴切开缝合包、宫颈检查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止血球囊、阴道拉钩、无齿卵圆钳、外阴消毒器械、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碎颅器、头皮钳、沙袋等。
    (3)新生儿专用设备:婴儿秤、吸痰管、吸痰器、低压负压吸引器、脐带结扎用品、新生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给氧面罩、手腕标记、胸牌等。
    (4)抢救设备:抢救车、开口器、舌钳、舌垫、成人复苏气囊、静脉切开包、叩诊锤、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喉镜及气管插管、输血输液器械、心电监护仪等。


    3.待产室
    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开展分娩镇痛技术的应配备麻醉机、除颤仪。


    4.产科手术室
    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手术床、无影灯、器械台、手术器械、手术包、消毒产包、产钳包、会阴切开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电动负压吸引器、血压计、听诊器、氧气筒、保暖降温设备、吸痰管、吸痰器、气囊人工呼吸器、输液架、成人喉镜、成人气管内导管、气管切开包、麻醉机、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等,并增加新生儿体重秤、新生儿红外线辐射抢救台、低压吸痰器、吸痰管、新生儿气管插管、复苏气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多普勒胎心仪等。


    5.产科病房
    (1) 产妇床单元、婴儿床单元、床头柜、冷暖设施、热水瓶、脸盆、痰孟、椅子、婴儿沐浴设施、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电子胎心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等。
    (2)检查室: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3)抢救室: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抢救车及抢救物品、药品、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心电监护仪、呼吸机、体外除颤器、血气分析仪(床旁)、床旁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电子升降温设备、输液加温设备等。有条件可配备常规抢救盘(输氧用盘、输液用盘、采血用盘),特殊抢救盘(产后出血抢救盘、子痫抢救盘、心衰抢救盘)
    (4)新生儿室(病区):婴儿护理台及沐浴设施、低压电动吸引器、新生儿红外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体重秤、新生儿氧气面罩、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新生儿转运暖箱、新生儿呼吸机、蓝光治疗仪、新生儿经皮黄疸测试仪等。


    6.其他设备设施
    (1)物理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电图机(心电分析系统)、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
    (2)检验设备:具有能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测的相关设备。
    (3)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救护车、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通道及流程合理。
    (4)健康教育设备:电脑、影像播放设备、健康教育橱窗及展示柜、相应的宣传资料和教具模型。
    (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设备: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以上设备设施要满足功能及服务需求,并保持在正常功能状态。


    (三)血液及药品配备
    应具备临床用血保障条件。分娩室和开展助产手术的手术室应配备以下药品:
    1.子宫平滑肌兴奋药
    缩宫素注射液、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等。


    2.血液系统用药
    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肝素钠注射液、维生素k1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或氨甲苯酸注射液、6-氨基己酸。


    3.心血管系统用药及利尿药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硝苯地平片、呋塞米注射液、盐酸罂粟碱注射液、拉贝洛尔。


    4.胆碱、肾上腺受体激动药和阻断药
    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甲磺酸酚妥拉明注射液、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


    5.镇痛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6.镇静、催眠和精神系统用药
    地西泮注射液、盐酸氯丙嗪注射液、注射用苯巴比妥钠、吗啡。


    7.肾上腺皮质激素类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氢化可的松。


    8.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
    硫酸镁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复方醋酸钠注射液、平衡盐、林格氏液。


    9.其他
    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盐酸纳洛酮注射液、氨茶碱注射液。

    10.新生儿科基本抢救药品
    呼吸药:氨茶碱、纳洛酮
    循环药:肾上腺素、多巴胺、多巴酚丁胺、洋地黄类
    纠酸药:碳酸氢钠
    止血剂:维生素K1、血凝酶
    镇静剂:苯巴比妥钠、地西泮
    其他:解痉药、降压药、利尿药、扩容剂、糖皮质激素及新生儿急救药品等。
    以上各类药品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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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术能力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诊疗常规开展服务,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基本技术能力、实验室检测能力、超声检查专业能力、心肺功能评估能力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能力。

    (一)助产基本技术
    1.产程中母婴监测
    全程护理、严密监测产程进展、产程观察;头盆不称、胎方位异常和产程异常的识别与诊断、鉴别诊断;母婴生命体征监测、胎心监测(听诊、胎心监护图形的识别);羊水异常、软产道裂伤及血肿的识别,出血量规范测量。

    2.助产常规技术
    头位阴道助产、促宫颈成熟、催产素引产、人工破膜(人工破膜引产、分娩时人工破膜)、会阴切开术、会阴缝合术、低位产钳手术、胎头负压吸引助产术、臀助产术、臀牵引、双胎阴道分娩、宫颈球囊放置术、手取胎盘、胎盘钳夹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缝合术、剖宫产术后镇痛、分娩镇痛、紧急剖宫产。

    3.危重症救治技术
    宫腔填塞术(宫纱或水囊)、子宫捆绑术、其他子宫压迫缝合术、复杂产道裂伤修补术、子宫动脉结扎、产后子宫切除术、成人心肺复苏技术、新生儿复苏技术。

    (二)实验室检测能力
    可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生化、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内分泌激素、乙肝表面抗原筛查、梅毒血清抗体筛查、HIV筛查、血气分析等。

    (三)超声检查专业能力
    可开展早孕期妊娠囊位置、数目、大小、形态检查,卵黄囊大小与形态检查,头臀长度测量,胎心搏动检查,子宫形态及肌层回声检查,子宫与妊娠囊的关系检查,双侧附件有无包块检查;中晚孕期胎儿数目检查,胎位检查,胎心率测量,胎儿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腹围测量,胎盘位置观察,胎盘厚度测量,胎盘成熟度评估,羊水最大深度测量等。取得相应资质的,具备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超声检查能力。

    (四)心肺功能评估的能力
    可开展心电图检查、胸部X线检查。

    五、核心制度
    (一)制度

    1.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产房安全核查制度、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等。
    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制度,包括产科(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产儿科协作制度、新生儿复苏培训制度、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4.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送制度(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母婴安全信息)、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5.其他制度,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胎盘等胎儿附属物及死婴处理制度、母乳喂养工作制度、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等。

    (二)人员职责
    产科主任职责、产科三级医师职责、产科住院总医师职责、母婴同室工作人员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长职责、产科护士职责、手术室护士长职责、手术室护士职责、麻醉医师职责、儿科医师职责等。

    (三)产科相关登记制度
    产科门诊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产科入出院登记、分娩登记、产科手术登记、危重孕产妇抢救及转诊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病案讨论登记、医疗不良事件登记等。

    六、质量控制
    (一)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建立院内和科室质量控制组织,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分析并撰写质量控制报告,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二)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与评估,并达到相应要求。
    (三)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2.确保具备助产相关基本技术服务能力;
    3.确保按照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伦理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4.医学检验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超声诊断应当符合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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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师版)

附件2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师版)


    一、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具有与实施助产技术相适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其中,临床类别医师应为妇产科专业;在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应在妇产科执业。
    (三)在医疗机构妇产科工作满一年,其中在产房工作不少于三个月。


    二、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尊重生命,坚持安全优先。
    (三)重视医学心理及伦理问题,尊重孕产妇的文化、信仰和隐私,关爱孕产妇。
    (四)具有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能力。
    (五)具有自主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七)具有运用循证医学原理指导临床决策的能力。


    三、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要求
    (一)掌握妇产科基础医学理论及知识。
    (二)掌握孕产期保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知识。
    (三)掌握高危妊娠的范畴及有效转诊的原则。
    (四)掌握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的临床表现、识别要点及处理原则。
    (五)掌握有关正常分娩的理论及知识。
    (六)掌握阴道分娩助产的理论及知识。
    (七)掌握异常分娩和剖宫产医学指征的理论及知识。
    (八)掌握产时并发症识别和处理的相关理论及知识。
    (九)掌握产程中危急重症早期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的相关知识。
    (十)掌握产科常用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及用药注意事项。
    (十一)掌握孕产期常用实验室检查的临床意义。
    (十二)掌握分娩镇痛的理论及知识。
    (十三)掌握新生儿特点及常见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知识。
    (十四)掌握产后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十五)掌握促进母乳喂养相关理论及知识。
    (十六)掌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等疾病母婴传播的知识。
    (十七)掌握产后避孕等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的相关知识。
    (十八)掌握国家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要求。


    四、基本技能要求
    (一)具有与孕产妇、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二)具有全面、系统、正确采集病例信息,规范书写产科医疗文书的能力。
    (三)具有产科相关的专科体检及基本操作技能。
    (四)具有产科常用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能力。
    (五)具有评估孕产妇营养及胎儿发育状况,提供营养指导与咨询的能力。
    (六)具有评估胎儿宫内状况、判读胎心监护图形及进行新生儿复苏的能力。
    (七)具有监测产程进展及处理正常产程的能力。
    (八)具有阴道分娩助产相关技能。
    (九)具有识别及处理产时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具有识别及处理产后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一)具有识别及初步处理产科危急重症的能力。
    (十二)具有使用适宜方法减轻分娩疼痛的能力。
    (十三)具有常规处理新生儿、判断及处理高危新生儿的能力。
    (十四)具有指导母乳喂养和产后避孕的能力。
    (十五)具有预防产科院内交叉感染和进行职业防护的能力。
    (十六)具备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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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2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护士版)

附件3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护士版)


    一、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产房工作满一年。其中,毕业前在产房的临床实习时间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尊重生命,坚持安全优先。
    (三)重视医学心理及伦理问题,尊重孕产妇的文化、信仰和隐私,关爱孕产妇。
    (四)具有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能力。
    (五)具有自主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七)具有运用循证医学原理指导临床实践的意识。


    三、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要求
    (一)掌握产科基础医学理论及知识。
    (二)熟悉孕产期保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知识。
    (三)掌握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的临床表现、识别要点及处理原则。
    (四)掌握有关正常分娩的理论及知识。
    (五)掌握阴道分娩助产的理论及知识。
    (六)熟悉异常产程识别。
    (七)掌握产时并发症识别和处理的相关理论及知识。
    (八)掌握产程中危急重症早期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的相关知识。
    (九)熟悉产科常用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及用药注意事项。
    (十)了解孕产期常用实验室检查的临床意义。
    (十一)熟悉分娩镇痛的理论及知识。
    (十二)熟悉新生儿特点及常见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知识。
    (十三)熟悉产褥期保健知识。
    (十四)熟悉产后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其处理原则。
    (十五)掌握促进母乳喂养相关理论及知识。
    (十六)熟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等疾病母婴传播的知识。
    (十七)熟悉产后避孕等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的相关知识。
    (十八)掌握国家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要求。


    四、基本技能要求
    (一)具有与孕产妇、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二)具有全面、系统、正确采集病例信息,规范书写产科护理文书的能力。
    (三)具有产科相关的专科体检及基本操作技能。
    (四)具有产科常用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基本能力。
    (五)具有评估孕产妇营养及胎儿发育状况,提供营养指导与咨询的基本能力。
    (六)具有评估胎儿宫内状况及判读胎心监护图形的基本能力,具有进行新生儿复苏的能力。
    (七)具有监测产程进展及处理正常产程的能力。
    (八)具有识别及处理产时常见并发症的基本能力。
    (九)具有识别并协助医师处理产后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具有识别及协助医师处理产时、产后危急重症的能力。
    (十一)具有使用适宜方法减轻分娩疼痛的能力。
    (十二)具有常规处理正常新生儿,识别、判断及初步处理高危新生儿的基本能力。
    (十三)具有指导母乳喂养的能力。
    (十四)具有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生殖健康宣教的基本能力。
    (十五)具有预防产科院内交叉感染和进行职业防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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