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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0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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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料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三条 物料和标准物质的购入、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并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物料应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并应建立单位内控质量标准。所用物料不得对制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 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物料供应商评估制度,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所用物料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签订固定的供需合同和按规定入库,并保存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估记录。
第四十六条 主要物料的采购应能够进行追溯,应当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外购的标准物质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应记录其名称、来源、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含量或效价等)、保存条件和状态等信息。应制定标准物质使用和管理程序,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自制已有国家标准物质的工作标准物质的,每批工作标准物质应当用国家标准物质进行溯源比对和标定,合格后才能使用。标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自制尚无国家标准物质的工作标准物质的,应当建立制备技术规范,制定工作标准物质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由3人或3家单位以上比对或协作标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其技术规范应至少包括标准物质原材料筛选、样本量、协作标定方案及统计分析方法等。标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十条 使用标准物质应能对量值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的自制工作标准物质应当建立台账及使用记录。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制备日期、有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含量或效价等)、保存条件和状态等信息。应当定期对其特性值进行持续稳定性检测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应具备检验所需的各种标准菌(毒、虫)种,应说明标准菌(毒、虫)种来源、特性,并有鉴定记录及报告。
第五十二条 生产中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培养的,应建立基础种子批,并提供种子批制备、鉴定记录、鉴定报告及保管记录。
第五十三条 应建立生产用细胞库,并提供细胞制备、鉴定记录及鉴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保存账、物、卡和流转账卡制度。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或在专门的冰箱、冰柜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生产用菌毒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其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五十八条 制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关于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必要时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可同时印制在制品包装盒、袋上。
标签和说明书应经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刷、发放、使用。
第五十九条 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签、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专柜或专库存放,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领用,并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及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六十条 单位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六十一条 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六十二条 生产区内不得吸烟及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及卫生环境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室(区)的工作服应有明显标识,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制度,确定清洗周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培养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消毒后清洗。
第六十五条 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六十六条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六十七条 生产检验中产生的不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或生产检验用动物尸体的处理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生产日内,未采取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应按规定程序进入。
第六十九条 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制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制品的生产。从事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微生物操作及动物饲养的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七十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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