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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兽用粉剂、散剂、
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农办医〔2013〕7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第二项第(二)款“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具有从投料到分装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的”新建生产线的GMP检查验收。
二、评定项目
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项目共12个章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章节)219个项目,其中关键项目72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147项。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5/16;厂房与设施17/53;设备11/26;物料10/23;卫生1/19;验证8/13;文件3/10;生产管理8/29;质量管理6/18;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1/3;自检1/3。
具体内容见《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评定项目表》(附件)。
三、评定方式
(一)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评定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二)评分结果分为“N”、“Yˉ”和“Y”3档。以100分为满分,凡某项目评定得分在75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示为“Y”;凡某项目评定得分在50~75分之间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示为“Yˉ”;凡某项目评定得分在5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示为“N”。汇总评定结果时,关键项目的“Yˉ”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ˉ”相当于1个“N”,不足3个“Yˉ”的折合为1个“N”。
四、评定结果
通过分别计算关键项目不符合项数、关键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作出最终评定结论,并在验收报告中用文字说明。结论评定如下:
备注:一般项目不符合率=一般项目不符合数/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