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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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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环境改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持续提升卫生环境品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卫生环境优化提升纳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农村厕所改造提升等工作,改善村容风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经常性环境卫生清洁,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整洁。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经常性环境卫生清洁,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村)民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养宠、楼道清洁等行为规范,保持社区环境卫生整洁。
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站点、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务楼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食储备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住宅小区和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日常和集中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个人应当做好居住宅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做好日常宣传。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研究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药物和器械,禁止使用急性、剧毒等违禁药物或者伪劣器械,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药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安全绿色环保药物研发和新技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并加强监督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专业培训、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环境改善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巩固和深化卫生城镇创建成果,提升城乡卫生环境整体水平。
第四章 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进健康生活支持性环境建设,引导市民践行合理膳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健康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倡导市民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倡导市民科学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等健康饮食行动,推广使用限量盐勺、控油壶等工具。
鼓励食品生产者生产低盐、低脂、低糖食品,并在包装上做显著标识;鼓励食品经营者开设低盐、低脂、低糖食品专柜;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发和提供低盐、低脂、低糖等健康食品,并对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销售者在有关商品的销售区域规范设置健康提示标识。含糖饮料、酒精饮料的范围以及健康提示标识的制作样式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
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服务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开展体质监测,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民开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加强监督执法。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有关疾病的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吸烟饮酒史,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戒烟、戒酒咨询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心理健康专业化网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应急机制,引导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心理健康相关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加强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心理疾病的认知和预防能力,传播自信包容、科学理性、乐观积极的理念,促进市民心理健康。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鼓励社区和学校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分层分类的教育和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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