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我省传统中药制剂监督管理,规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我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按照《公告》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交传统中药制剂配制备案资料、变更研究资料以及年度报告等过程。
三、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浓缩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胶剂、浸膏剂、流浸膏剂、糊剂、汤剂、合剂、口服液剂、糖浆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局官网(网址:http://www. lnfda.gov.cn)“辽宁省局监管业务管理系统”项下“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医疗机构端)”要求注册并管理备案账户,医疗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医疗机构应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见附表),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五、省局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日内在备案平台公开符合要求的备案号及其他信息。备案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辽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六、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扫描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扫描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5.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同时提交有效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扫描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制剂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制剂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制剂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七、备案资料说明: (一)提交的备案资料应符合《办法》有关要求并参照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技术指南(中药部分)》(网址:http://www.lnfda.gov.cn/CL0888/42674.html )及有关技术指导原则。 1.命名时应明确剂型,不应与已有的药品名称重复,复方制剂不宜采用主要药材名加剂型,不宜采用人名、代号对制剂进行命名。名称不能夸大疗效,含有误导作用及不实之词的也不宜采用。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2.应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应包括相应制剂剂型范围。 3.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印制并附设计样稿。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含兴奋剂类药材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 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调剂使用除外)。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提供经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