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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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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2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局不再受理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此前已受理的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申请撤回。对于符合《公告》要求的传统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省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提交备案资料。省局在收到备案资料3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予以备案,并公开备案号及有关信息。

  二、经省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省局不予再注册,可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不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时提出再注册申请。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发生不良反应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医疗机构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六、医疗机构应当每年1月10日前通过备案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七、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照《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市局应在产品备案后30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上传备案平台。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是否按照备案的配方工艺进行配制等。对于由已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不再进行上述监督检查。备案单位与配制地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应按辖区范围分别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药效学、单次给药毒性及重复给药毒性等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由省局负责组织。

  九、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局将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十、为保证此次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避免出现积压,影响制剂配制使用,省局决定将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统一调整为2018年7月31日,请有关医疗机构结合产品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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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09: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我省传统中药制剂监督管理,规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我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按照《公告》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交传统中药制剂配制备案资料、变更研究资料以及年度报告等过程。

三、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浓缩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胶剂、浸膏剂、流浸膏剂、糊剂、汤剂、合剂、口服液剂、糖浆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局官网(网址:http://www. lnfda.gov.cn)“辽宁省局监管业务管理系统”项下“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医疗机构端)”要求注册并管理备案账户,医疗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医疗机构应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见附表),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五、省局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日内在备案平台公开符合要求的备案号及其他信息。备案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辽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六、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扫描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扫描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5.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同时提交有效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扫描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制剂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制剂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制剂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七、备案资料说明:
(一)提交的备案资料应符合《办法》有关要求并参照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技术指南(中药部分)》(网址:http://www.lnfda.gov.cn/CL0888/42674.html )及有关技术指导原则。
1.命名时应明确剂型,不应与已有的药品名称重复,复方制剂不宜采用主要药材名加剂型,不宜采用人名、代号对制剂进行命名。名称不能夸大疗效,含有误导作用及不实之词的也不宜采用。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2.应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应包括相应制剂剂型范围。
3.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印制并附设计样稿。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含兴奋剂类药材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
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调剂使用除外)。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提供经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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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0: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4.处方组成应合理,不得与已上市品种一致,必须列出处方中的全部药味,各药味应有法定标准,并按方中君、臣、佐、使或功能主次的顺序排列,采用中医理论对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或成分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对于宣称治疗传统中医尚无明确治疗依据的疾病(比如恶性肿瘤、艾滋病、糖尿病、股骨头坏死等)及急重症的品种,应提供依据。
药味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成1000制剂单位计算。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提供经批准的处方。
5.应对工艺全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对方剂中药物成分进行分析,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工艺技术条件筛选等系列研究。制备工艺研究资料一般应包括:制剂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工艺研究、中试或生产研究资料及参考文献等内容。
起始物料应为中药饮片,不得使用外购中药提取物。投料前中药饮片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方能使用。
工艺路线的设计一般应考虑处方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性质、制剂的类型和临床用药要求、生产的可行性和生产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由于工艺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研究中的试验误差,工艺优化的结果应通过重复和放大试验加以验证。应进行三批以上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的生产,应考察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评价工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提供经批准的生产工艺。
6.质量研究中,应提供处方中所有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来源的证明性文件,并提供按各自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
中药制剂必须在处方固定、制备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质量研究。拟定的质量标准应能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质量研究的内容至少包括性状、鉴别、检查等项目,其他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应提供经批准的质量标准。
7.稳定性研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是确定有效期的重要依据。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8.应提供连续3批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按内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含有实测数据及结果。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9.应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合法来源,并提供相应的注册证明文件(或登记号)和质量标准。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10.中药的药效研究,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订具有中医药特点的试验方案,根据新制剂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相应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其目的是对中药的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11. 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应分别参照《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并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仅需提交情况说明。

(二)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但需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则上每年至少20例)。病例中处方组成应与备案材料相一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八、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一)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技术指南(中药部分)等三个文件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中的《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开展相关研究,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省局进行备案变更。

(二)当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
变更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九、医疗机构应按时向省局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医疗机构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使用情况、变更情形、质量状况以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上一年度未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应按要求上报。长期不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应主动注销相关备案信息。



附: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docx (42.37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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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四十三、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

1.1需提供要件
①《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资料来源:辽宁政务服务网
https://www.lnzwfw.gov.cn中——部门——省药监局——其他权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申请表》查看详情——空表下载)
②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资料来源:申请人)
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资料来源:申请人)
⑪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⑫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⑬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资料来源:申请人)
⑭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⑮证明性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⑯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资料来源:申请人)
1.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3号窗口
②网上办: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跳转至辽宁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系统:
http://218.60.149.179:9020/uaa/hmalogin#/login

1.3办理时限:10工作日
1.4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您可先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024-83988721咨询、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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