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食药监法〔2016〕6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过程”和“记录”两个概念,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关键词。参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省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程序界定为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监督与责任六个环节步骤,并按环节逐一作了规范。同时,“记录”方式都明确为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三、《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是依据法律、法规,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全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的。包括《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三个文件组成。
四、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确保实施过程不走样,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二)监管工作过程就是留痕过程,要在监管工作中同时使用《行政监督检查记录专用文书》、《督导检查记录专用文书》,并纳入信息系统一并记录。
(三)《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是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制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
(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照相、录音、视频监控等设备,确保执法全过程关键环节,特别是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环节同时做到音像记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9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行政机关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以下种类: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核查、飞行检查、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食品药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监督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文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果通知文书,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内部程序审批文书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相关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相关文书。
第五条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启动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有登记记录,交办、转办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应依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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