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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陕西省关于规范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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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17: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局,省直各单位:

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以下简称“三伏贴”)具有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等特点,是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为进一步规范“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提高临床疗效,保障医疗安全,现将我省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技术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技术应用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三伏贴”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向核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四)“三伏贴”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二、严格备案管理

(一)备案范围

具备开展“三伏贴”服务资质并提供“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备案内容

“三伏贴”处方用药、穴位选择、拟定处方的医师资质、禁忌症等内容,具体见《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管理备案表》(附件1)。

(三)备案要求

本年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管理备案表》(一式两份)上报至核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后要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入伏前一周上报备案。如备案内容有调整或增加的,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加强安全评价

(一)严格操作标准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三伏贴”管理制度,规范“三伏贴”技术应用,严格掌握适应症,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 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附件2)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附件3)有关要求。

(二)强化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至其执业注册机关,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三伏贴”技术应用安全。

(三)科学宣传推广

医疗机构可运用各种形式科学合理地宣传 “三伏贴”知识,重点对“三伏贴”适用人群、适应症、干预效果等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普及,避免夸大效果。

四、强化组织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伏贴”处方备案和应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三伏贴”服务。对未按要求备案、操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等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禁止其开展“三伏贴”服务。非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涉嫌违法虚假宣传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王勇刚

电  话:029-89620682

附件:

1.
附件1: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管理备案表.doc (26.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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