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市监标创发〔2024〕13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 委):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 2019 年印发的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进行修订, 现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3 月 4 日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的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企业标准抽查事项的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监督抽查企业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index. html)获取。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企业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
(三)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
(四)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企业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二、抽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对于应公开执行标准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检查企业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www. qybz. org. cn)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其他平台公开的,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业自有网站公开或者其他商业性网站公开的无效;若存在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检查公开主体是否是委托方,受托方公开的无效;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属于有效自我声明公开。
(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已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的,检查公开时间是否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即公开的时间应早于产品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时间。
(三)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促进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检查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执行标准是否被废止或替代。
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是否经团体标准发布组织授权使用,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该团体标准全文公开。
企业执行企业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检查是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包括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标准编号是否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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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技术要求。
(五)企业标准中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检查是否明确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明确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为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对应方法;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检查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准确可靠;企业标准中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检查是否进行明示。
三、依法检查与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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