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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答复(食品典型法条及管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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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17: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品安全总监必须考证吗?留言日期:2023-07-1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好: 去年开始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明确企业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那这个规定是要求持证上岗吗?北京丰禾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考食品安全总监的证,并且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同时他们公司还可以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食品安全总监的证,因为培训考试费用较高,我们想核实下这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必要去考这个证?企业是否都要持证上岗?如果是食品工业协会考的这个食品安全总监的证有用吗?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协调司时间:2023-07-14
感谢您的留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未要求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可以将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同时,《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等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市场监管总局从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有偿培训,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市场监管总局名义颁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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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18 17: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4-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这里明确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处理情况,那么如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其它推荐性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应该参照标注企业标准来处理吗?谢谢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表述为“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其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食品标识的标准的情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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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18 17: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情况的处罚      留言日期:2024-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请问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吊销许可证还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 我和我们当地司法局的专家(司法局专家认为只吊销不罚款)在这一方面上未达成一致,请总局的领导予以指导,谢谢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条关于“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均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先责改,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可以和司法专家一起看看《药品管理法》对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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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2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执行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4-04-25


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好,我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之前有几次我购买食用了伪劣的食品而向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索赔的诉求,但是销售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对我的诉求予以了驳回。所以我想请问总局领导,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的情形应该如何掌握,请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给予指导。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有两个要件,一是购买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受到损害。这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有法定证明,“受到损害”也应当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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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7 21: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适用    留言日期:2024-05-22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规定适用的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还是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不用责令当事人改正就可以直接适用该罚则?若是后者,此类轻微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在实践中司空见惯,直接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乃至吊销其许可证是否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05-2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罚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说明,当事人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第126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定性为情节严重。二、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监管部门对被定性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再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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