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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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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13: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函〔2024〕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0日—11月8日(工作日8:30—17:00)。

二、申报途径
在线申请(详见附件1)。

     三、审批数量
     依据“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本轮计划许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17台,其中,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云南、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各1台,江苏和广东各2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52台,其中,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湖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兵团各1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陕西各2台,浙江和河南各3台。

     四、有关要求
     (一)请通知行政区域内有申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登录我委网站公开信息,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见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合法。我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置许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并追究责任。
      申报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申报受理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409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申报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65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和咨询
      联系电话:13601265932

      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
      3.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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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6 13: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

一、注意事项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二)对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中“申请材料”要求,登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址:),逐项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内容,并上传相应材料(PDF格式)。
(三)纸质申请材料除《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中明确要求盖章的页面外,其他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申请材料页数较多不便逐页加盖印章时,也可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申请材料如有更正,须在更正处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确认。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两个环节,申请单位先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约 20 分钟(情况介绍10 分钟,答辩10分钟),现场答辩后专家集中评审。请申请单位做好答辩准备。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可及时登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查询相关信息。
(五)按照规定,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须具备5 年内完成采购和安装的条件。

二、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说明材料
(一)落实医改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情况。
(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运行保障措施和资金来源、运营以及收益分配情况。
(三)承担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情况。
(四)承担重大疾病防治、复杂疑难病症诊治和临床研究情况。
(五)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和新技术评估工作,制定重大疾病和放射治疗相关技术应用标准、临床指南工作情况。
(六)承担放射治疗高水平专业人才培养、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放射治疗技术装备研发任务情况。以上说明材料请书面提供,一式3 份,每份材料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三、医疗机构申报类型对照以下情况进行申报
(一)新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以下,不含 3 年)。
(二)现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以上,含 3 年)。
(三)筹建或在建医疗机构申报内容实行承诺制,对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可查阅《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逐项承诺。

四、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正常更新的。
(二)变更《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的。
(三)补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78 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 79 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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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6 1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3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

目录一、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上,含3年)
二、新建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下,不含3 年)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上,含3 年)
四、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上,含3 年)
五、新建医疗机构申请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年以下,不含3 年)
六、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评审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年以上,含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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