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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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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20: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实施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各地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对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十)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二)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搭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文明简约婚礼等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加大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教育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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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若干措施》从4方面提出系列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是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三是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

四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政策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来源:新华社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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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1: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主要外因是经济下滑了,人们生活压力巨大,不稳定感持续增强,有种朝不保夕的窒息感。就导致就是到了婚育年龄,婚结不起,娃生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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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2: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医保局重构产科服务价格项目 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是人生喜事,也是关系繁荣昌盛的家国大事。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生育医疗保障,立足职能持续整合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资源,近日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产科类立项指南”),将各地原有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30项,以适宜的价格项目颗粒度,突出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赋能产科平稳运行和发展,同时将“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单独立项,能够更好适应生育观念转变,促进生育服务提升优化,满足生育服务多元化需求,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就网友关心的问题给予回答如下:


问:规范整合产科类价格项目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机构收取手术费、治疗费、诊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等医疗服务费用的计价单元。形象来说,规范整合产科类价格项目,就是要把各地相对有特点的医疗服务项目“方言”变成全国统一的“普通话”。

过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各省价格部门牵头制定,各省之间价格项目不仅数量差异较大,价格项目的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以及耗材收费等也有较大差异。以难产接生为例,各地根据不同情形、不同方式,设立了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胎头旋转、手取胎盘等多个价格项目,实际上这些项目技术难度、资源消耗、技术难度等比较接近,但临床上难产的情形更为复杂多样,且随着医疗技术发展,新的助产方式将逐步被引入临床,过去将具体操作与价格项目紧密绑定的立项方式,导致价格项目拆分过细颗粒度过小,无法很好适应一些新技术的收费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技术快速进入临床的现实需要。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突出服务产出的导向,将资源消耗、技术难度等基本相当的项目归为一类,于是各地原有的产科类价格项目按照适宜的颗粒度被统一规范整合成了30项,以更好适应临床实际。


问:临床实践上对产科类价格项目提出了哪些新的需求?

答:从一线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临床实践中对产科发展的需求,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希望新增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希望更好体现产科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发展、人口政策优化、生育观念进步,近年不少医疗机构陆续推出一些更加人性化的产科医疗服务,如“分娩镇痛”等。实践中,一些地方按照原来的椎管麻醉项目收费,医疗机构因无独立的价格项目减少了提供的分娩镇痛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则是因麻醉医生数量有限,无法提供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此类生育医疗服务需求。因此,医疗机构希望明确有关价格政策方向,充分发挥价格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更好满足无痛分娩等多元化生育服务需求。

另一方面,一段时间以来公立医疗机构产科突出体现公益属性,医务人员反映产科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总体偏低,技术劳务价值缺乏充分体现。实际上,这是过去按成本定价的传统模式留下的客观问题,产科类服务项目多以人力投入为主,设备投入等成本占比不高,如果按成本定价的逻辑,产科类服务项目定价存在被低估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和分配中产科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普通顺产接生为例,三甲医疗机构收取的总费用(不含分娩镇痛)大多数约2000元-4000元,其中接生的核心术式约为600元-800元。一些网友经历过生育后也认为价格是低的,近年随着产科服务量大幅减少,价格矛盾逐步凸显出来。因此,需要适当跳出成本定价思维,以服务产出质量为基础,构建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项目,以促进产科平稳运行发展。


问:产科类立项指南如何适应产妇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答:根据第三方机构调研显示,13%的女性青年存在对怀孕和分娩过程的惧怕心理。本次产科类立项指南单独设立“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项目,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鼓励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孕产妇提供专业化的陪伴分娩和导乐分娩服务。

其中,导乐分娩服务起源于美国,最初是通过音乐帮助产妇放松心情,现在导乐分娩服务已不断丰富,包括由专业人员给予孕妇导乐相关知识讲解及陪伴,进行合理用力及分娩配合指导,应用呼吸减痛、分娩球、腰骶按摩等非药物方法减轻分娩疼痛、协助产程进展,帮助产妇在相对舒适的状态下顺利分娩,减轻分娩恐惧心理,促进改善生产体验。


问:产科类立项指南如何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答: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关注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已全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常态化运行,有升有降开展调价,手术、中医等部分技术劳务类项目涨幅20%-30%,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水平持续下降。

产科类立项指南编制中,我们充分尊重临床实际,按照各方意见对技术劳务价值高、风险程度大的复杂情况和复杂操作,进行单独立项或加收项,体现技术难度差异。以“阴道分娩”为例,根据复杂程度分别设立“阴道分娩(常规)”和“阴道分娩(复杂)”,将瘢痕子宫、巨大儿、胎儿臀位、肩难产等分娩难度及风险大等情况列为“阴道分娩(复杂)”。同时,统一计价单位,将“胎心监测”“阴道分娩”“羊膜腔穿刺”等可能涉及多胎的项目,计价单位一律明确为“胎/次”,从价格项目层面统一引导地方医保部门关注产科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问:产科类立项指南是如何编制的?

答:国家医保局委托专家团队开展价格项目规范整合研究工作,本次产科类立项指南将原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研究论证过程也是十分细致深入,国家医保局组织召开了近20场座谈会,重点听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大型三甲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达成专业共识后又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医保局、医疗机构意见,以确保价格项目整合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一些基本指导原则与关键着力点既突出问题导向,也不折不扣践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要求。

按照各地产科专家论证意见,产科类立项指南原则上按照孕产流程进行分段立项,即根据妊娠期、产前、生产、产后等各环节的具体检查治疗或操作分别设立项目,不再与具体技术细节挂钩。例如,价格项目分为产前阶段的“产前常规检查”“胎心监测”,临产阶段的“催引产”“产程管理”,生产阶段的“阴道分娩(常规)”“阴道分娩(复杂)”“剖宫产(常规)”“剖宫产(复杂)”等。具体项目对各地现行价格项目中服务产出一致、资源消耗相当的项目进行科学整合,对照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逐一明确了技术服务与价格项目的对应关系,能够有效提升价格项目对临床操作的兼容性,有助于脱离按技术细节立项的传统路径,促进改良创新技术的临床转化。


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编制的总体进度如何?

答:编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系统性工程的重要一环。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国家医保局正有序组织各学科专家,系统开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编制形成立项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节奏,前期已先后发布《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针法》7批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产科类立项指南作为第8批优先出台,回应学科呼吁,满足群众需求。

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编制印发进度,陆续出台护理类等类别立项指南,尽快形成覆盖大部分学科的立项指南。同时,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相关职能,在支持生育领域持续发力,将指导地方加快对接落实产科类立项指南,合理确定产科类新项目的价格水平,更好体现产科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促进提高产科服务人民群众的质量和水平,助力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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