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品研发报告 ①对产品研发目的、研发情况和主要研究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包括: A.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提交产品配方筛选过程。 B.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提供适用人群确定依据。 C.生产工艺研究材料,主要包括工艺设计、工艺过程、工艺验证等内容。如产品形态选择、工艺路线及工艺参数确定的试验数据和科学文献依据,在确定的工艺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说明,对拟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工艺验证和偏差纠正的工艺验证材料,营养素、可选择性成分控制方案,以及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等。 D.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提供产品标准要求制定过程及技术要求中各指标限量制定依据。 E.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有害物质迁移的控制方案。 ②申请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参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要求组织稳定性研究试验,并保留记录备查。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注册,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开展稳定性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样品的名称、规格、批次和批产量、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 B.不同种类稳定性试验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等。 C.包装材料名称和质量要求。 D.稳定性研究考察项目、分析方法和限度。 E.以表格的形式提交研究获得的全部分析数据。 F.各考察点检测结果,并以具体数值表示。其中营养成分检测结果应标示其与首次检测结果的百分比。计量单位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在某个考察点进行多次检测的,应提供所有的检测结果及其相对标准偏差(RSD)。 G.产品在贮存期内存在的主要风险、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和表现,产品稳定性试验种类选择依据,不同种类稳定性试验条件设置、考察项目和考察频率确定依据,稳定性考察结果与产品贮存条件、保质期、包装材料及产品食用方法确定之间的关系,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试验结论。 对于已在我国上市销售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提交已有的稳定性研究材料,并对稳定性结果进行总结。
3.生产工艺材料 (1)生产工艺文本。文本主要内容:详细描述生产工艺步骤,如预处理、投料、制备、灭菌、包装等,提供各工艺步骤技术参数。 (2)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生产车间的洁净度级别、温湿度要求、设备名称和型号等。 (3)说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及质量控制措施。 (4)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提供有效防止交叉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材料。 (5)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相关技术参数。
4.产品标准要求 (1)产品标准要求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要求内容包括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规范性附录)以及质量要求编写说明等。 (3)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及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要求,感官要求,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依据产品特性需要增订的其他指标限量(如pH值、黏度、水分含量、渗透压、相对密度、总固体、沉降体积比),净含量和规格等。 ①所用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等级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进口注册产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其质量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差异的,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材料。 ②产品配方中含有或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可选择性成分,产品标准要求中应标示其含量且应符合相应产品类别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③产品配方中选择性添加了L-氨基酸时,产品标准要求中不强制要求标注所添加的氨基酸种类及用量,其含量可用蛋白质(等同物)、氨基酸总量等标示。 ④各指标限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营养素、可选择性成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检测方法的,申请人应提供检测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⑤净含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产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的规定。 (2)产品标签、说明书中的产品配方应与注册批准的内容一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3)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已经在生产国家(地区)上市销售的,除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外,还应提供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包装、标签实样,及其中文译本,并确保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6.试验样品检验报告 试验样品应在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要求及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 (1)三批试验样品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2)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注册,提交试验样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3)检验报告应载明所有项目的检验数据,并明确检验结论。 (4)试验样品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验机构公章。
7.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1)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产品研发报告等。 (2)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①产品已上市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境内申请人,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已取得进口资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交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和(或)相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②产品未上市或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生产场所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申请人按照良好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自行检验的,应提交检验人员、检验设备设施、全项目资质的基本情况;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法定资质证明以及申请人与该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