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一、集中采购当事人 1.申报企业 1.1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药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用药需求。 1.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若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的,授权企业和非授权企业均需递交申报材料。 1.3 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1.4 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且均可满足供应。 1.5 申报企业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其他要求 2.1 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2.2 申报品种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不存在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情况(其中涉及的仿制药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出现上述情况的)。 2.3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2.4 若申报企业的申报品种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符合2.3 要求。 2.5 在采购品种范围但尚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23 位药品代码)的药品,应及时申报获取。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须符合药监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药品外包装须印制药品追溯码。 2.6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各地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履约期间,中选企业原则上应确保持续拥有中选药品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如确有需要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的,须提前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按以下规则处理: 2.6.1 申报信息公开日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会同受让企业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转让企业、受让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以严重程度更高者认定。转让、受让企业任意一家被列入“违规名单”的,该申报行为视同受“违规名单”条款约束。中选后获得药监部门批准变更,且最终批准结果与前期承诺内容一致的,则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视为中选企业。 2.6.2 申报信息公开日后,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被批准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并按19 条款给予相应处罚,相应供应地区的备供企业按有关程序获得主供企业身份。 2.6.3 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生产企业并被批准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选企业仍具有中选资格。 (1)受委托生产企业需满足采购文件的产能要求,能够稳定足量供应的; (2)中选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企业转为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或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的受委托生产企业。 2.7 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二、申报材料编制 3.编制要求 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必须在申报信息公开当日仍在有效期内。若因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因申报材料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因素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负责。
4.申报语言、计量单位和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 4.1 申报企业与联合采购办公室就申报递交的材料、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一律以中文书写。 4.2 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5.纸质申报材料的构成和装订顺序 5.1 申报材料构成如下(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承诺函(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 (3)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3-1),须单独封装; (4)药品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多个品种仅须制作一份); (6)原料药自产说明材料(当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时请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7)产能承诺函(附件4); (8)若存在2.6.1 情形的,须提交“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附件5); (9)若存在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三条款申报资格中“(一)申报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第2 条”所列情形并组成联合体申报的,所有涉及企业均须提交“企业联合申报承诺函”(附件6),须单独封装; (10)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7)。 5.2 申报材料装订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用A4 纸依顺序装订。
6.申报报价 6.1 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注射剂以“支/瓶/袋”为计价单位,除注射剂外的其他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若申报价出现小数点后2 位以上的,则采用舍去法只保留2 位小数,以此价格作为申报价。 6.2 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6.3 申报企业需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 填报药品信息,审核通过的药品信息经企业确认将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申报价填写在《申报信息一览表》中。采购品种范围内,同品种有多个规格的,申报企业仅须选择任一规格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须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清单”,“供应清单”内中选药品的价格由联合采购办公室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未在“供应清单”但符合申报要求的规格和包装,中选企业可向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增补进入“供应清单”,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或在各省平台挂网时与中选药品价格参照差比价规则计算。 6.4 申报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单位申报价”应小于或等于采购品种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 6.5 本次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异。本次集中采购所涉药品装量50ml 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 以下的注射液归类为小容量注射剂。同品种中,若大容量注射液或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同组竞争,同有效成分含量的大容量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以2.7 元计,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以10 元计;同品种中,同规格预充注射器/预灌封与安瓿瓶(西林瓶)等包装的差额以2.5 元计,同规格带安全装置预灌封与安瓿瓶(西林瓶)等包装的差额以3 元计。 6.5.1 大容量注射液或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同组竞争的品种(艾司洛尔注射剂/盐酸艾司洛尔氯化钠注射液、钆特酸葡胺注射剂、帕拉米韦注射液等)、预充注射器/预灌封/带安全装置预灌封与安瓿瓶(西林瓶)等同组竞争的品种,所涉最高有效申报价、比价计算过程及企业申报价均不包含差额。 6.5.2 本次集中采购所涉大容量注射液或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同组竞争的品种(艾司洛尔注射剂/盐酸艾司洛尔氯化钠注射液、钆特酸葡胺注射剂、帕拉米韦注射液等)中选后,中选供应清单中药品的价格由联合采购办公室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大容量注射液每袋/瓶增加2.7 元,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每袋增加10 元;预充注射器/预灌封包装每瓶/支增加2.5 元,带安全装置预灌封每瓶/支增加3 元。 6.6 同品种中,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6.7 若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的,非授权企业无需填报申报价格,出现联合体内其他非授权企业申报价格,则该企业申报价格无效。
7.申报材料的式样和签署 7.1 申报材料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申报企业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附在申报材料中。 7.2 申报企业除对笔误等作勘误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