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机制的通知》,将首批96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名单
近日,上海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机制的通知》,将首批96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名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双通道”药品范围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双通道”管理目录。同时市医保部门会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通知》明确了定点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的申请条件:
①双通道”药店原则上医保定点三年以上,管理基础较好,无重大信息变更,认真执行本市医保、药监等各项规范和管理制度,三年内无医保、药监相关处罚记录;
②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鼓励连锁;
③具有药品电子追溯和配送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条件;
④具有身份核验能力,能够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具有较强的信息系统管理能力;
⑤配备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
⑥能够配备50%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对未配备的药品具有1-2天调配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符合条件的DTP药房优先考虑。
《通知》规定:“双通道”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约定的药品支付标准,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申请结算。
附:上海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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