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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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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改规〔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2日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创建、申报、评审、认定、评价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由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场等经营主体创建,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绿色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基地。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类型。

第四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认定和评价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五条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林下经济基地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第六条  创建示范基地,应当以下列条件为目标要求:

(一)经营主体在申报前连续3年均正常生产经营,信誉良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负面影响或者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已建立规范的组织、财务、物资管理和质量监管、收益分配等制度。

(二)普遍运用生态化培育、清洁化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符合相关标准。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改变林地使用性质、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物多样性、污染环境等情况。

(三)土地权属清晰,选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具有生产经营方案或生产规划。发展规模、产品品种、生产方式与生态承载力相适应。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仓储物流、销售网络等配套设施。

(四)产品具有鲜明特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与科技支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和安全管理体系。

(五)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与林农(林区职工)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周边林农就业或从业100人以上,共享发展成果和增值收益。

(六)达到以下规模:

1.林下种植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500万元以上。

2.林下养殖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300万元以上。

3.林下种养结合类。林下种植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且林下养殖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400万元以上。

4.产品采集加工类。采集区利用森林面积500亩以上,近2年年均产值300万元以上。

5.森林景观利用类。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年接待人数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

6.具有重大模式创新、科技创新、机制创新等,经济效益明显,具备独特示范作用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程序如下:

(一)创建启动。国家林草局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创建认定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认定要求。

(二)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各项要求的林下经济基地,由其创建主体自愿向基地所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县级、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下同)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林草局。

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3.林下经济基地申报报告(包括基地简介、基地特色、基地经营情况、基地建设方案或规划等);

4.证明材料:包括基地分布图、林地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与林农(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证明,征信证明,专利、成果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食品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创建培育。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创新林下经济生产模式,提升生产科技水平,提高林下经济产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统筹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评估认定。国家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家对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创建基地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林下经济产业分布、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在国家林草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国家林草局发文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对新疆、西藏和四省(青海、云南、甘肃、四川)涉藏州县、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对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及林草乡土专家建设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示范基地总体运行情况。国家林草局每3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全面评价采取书面材料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基地自评。示范基地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近3年示范基地建设运营情况,带动就业和林农(林区职工)增收情况,整体效益、存在问题与困难、政策建议等。

(二)省级审核。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省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总体情况、考核评价表和示范基地自评报告报送国家林草局。

(三)现地核实。国家林草局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100分—85分)、合格(84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3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林草局将在典型宣传、产品推介、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级以下林草主管部门可通过建设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命名并摘牌:

(一)发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改变,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失去示范作用的;

(四)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五)不按时提交年度信息数据和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被取消命名的示范基地,国家林草局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应将培育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纳入本级林草产业相关规划,给予有效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原国家林业局自2013年以来,命名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2016年认定的“国家林下经济服务精准扶贫及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如遇名称或法人等重要信息变更事宜,需及时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林草局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doc (68.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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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考核评价表(经营主体)

附件2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考核评价表(经营主体)

基地名称:                    类型:                       总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标准
赋值
得分
  
基本情况
  
(50分)
  
保护森林环境、未改变林地用途
有生产经营方案或生产规划
10


无环境污染
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符合相关标准
10


无水土流失
具备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5


集中连片区域总面积
单一类:林下种植面积≥500亩,林下养殖面积≥300亩,产品采集加工类面积≥500亩,森林景观利用类面积≥1000亩
  
结合类:林下种植面积≥200亩,林下养殖≥200亩
10


基础设施完备
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
5


近3年年均经营
  
总收入
种植类≥500万元
10


养殖类≥300万元
10


种养结合类≥400万元
10


产品采集加工类≥300万元
10


  
管理情况
  
(30分)
  
制度完善
有财务、物资管理和质量监管等制度
10


品牌建设
有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5


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0


有订单生产
5


  
带动能力
  
(20分)
  
建立机制
与林农、林业职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10


带动人数
≥100人
10


  
其他情况
  
1.发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2.违法占用使用林地
3.列入失信名单
4.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改变
5.长期经营不善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事故
7.未提交年度信息数据
8.未提交自评估报告
9.自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10.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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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考核评价表(县域)

附件3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考核评价表(县域)

基地名称:                                                  总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参考标准
赋值
得分
  
基本情况(80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
空气质量优良、森林植被良好
10

扶持政策
出台管理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10

发展规划
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
10

林下经济经营面积
林下经济经营总面积1万亩以上
10

龙头带动
1家省级以上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10

1家省级以上林下经济龙头企业
10

1家省级以上林下经济农民合作示范社
10

近3年年均总产值
≥当地林业产业总产值(不包括第二产业)10%
10

  
管理服务情况
  
(20分)
  
管理机构
成立林下经济领导小组
5

管理人员
有专职管理人员
5

品牌建设
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或知名品牌
5

科研创新
建立林下经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5

  
其他情况
  
1.发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2.违法占用使用林地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事故
4.未提交年度信息数据
5.未提交自评估报告
6.自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7.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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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林改发〔2021〕15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管理,打造一批发展模式新、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5日


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其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及《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模式新、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重点规划区域。发展模式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典型带动”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省林业局是省级示范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方式采取经营主体自愿申报与县(市、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依法设立的、从事林下经济的企业或者林业合作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管理规范。注重生态保护,发展思路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监管等制度。

(三)依法经营。使用林地权属明晰且能够长期稳定使用,经营主体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信誉良好。

(四)特色鲜明。发展模式符合当地相关林业专项规划,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

(五)品牌突出。具有自主品牌或者注册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集约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应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经营林地面积和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林下种植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林禽(鸡)养殖1万只以上;中蜂养殖300箱以上;林特(麝)养殖100头以上;食用菌栽培10万袋(棒)以上;森林景观利用林地500亩以上;单类林下种植或养殖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七)示范带动。通过协议、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户以上。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对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较高的地区、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申报主体予以优先认定。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已开展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设区市,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优先从市级示范基地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遴选。

第九条拟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法人证件、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申报主体发展概况(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生产、销售、效益、带动、规划、认证等);

(四)近两年涉及林下经济的财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五)相关的权属证书、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六)基地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劳务合同、带动证明、助农增收等佐证材料或复印件;

(七)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专利证书,有机、绿色、无公害、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等)。

第十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书面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4份)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一)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地核实,形成审查、核实书面报告;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

(三)业务处室拟定认定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四)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在申报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下经济补助项目时予以优先扶持,将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纳入农合机构建立的精准营销名单范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对省级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情况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来示范基地各年度业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它佐证材料。

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情况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监测,出具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后报送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基地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未履行诚信承诺的;

(六)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在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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