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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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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9: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经〔2021〕7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订了《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20日




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推动我省林下经济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立体式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主要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等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在湖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的企业、农民林业合作社、农(林)场等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坚持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培育和建设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省林业局在林下经济等相关生态产业项目申报、推荐参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方面,对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且建立起规范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监管等制度。


(二)从事林下经济产业。涉及的林下经济品种按照《湖南省林下经济千亿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进行区分,主要包括:
1.林药。木本药材,如杜仲、厚朴、黄柏、银杏、龙脑樟、黄栀子、山银花等;林下种植中药材,如黄精、茯苓、黑老虎、白芨、玉竹、铁皮石斛等。
2.林禽林畜。林下养殖鸡、鸭、鹅、牛、羊、猪、兔等。
3.林菌。林下栽培的仿野生食用菌,如蘑菇、香菇、木耳、红汁乳菇、羊肚菌、竹荪等。   
4.资源昆虫。林下养殖资源昆虫。包括蜜蜂、天敌昆虫及病毒;倍蚜虫、白蜡虫等工业资源昆虫及其产物五倍子、虫白蜡等;观赏昆虫(蝴蝶等)、食用及饲料昆虫、环境治理昆虫等。
5.林下农经作物。如魔芋、蕨菜、香椿等。
6.林果。杨梅、黄桃、桑葚、枣、蓝莓、猕猴桃、三叶木通、板栗、核桃等。
7.特色类茶。青钱柳、多穗柯(甜茶)、绞股蓝、茅岩莓等。
8.林特产品。无患子、山苍子、葛根、粽叶、森林肥料、松脂松花粉及松针制品等。
9.特种养殖。林下养殖且用于科研、医疗或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如蛇、梅花鹿、林麝等。
10.其他。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林下经济产业品种。


(三)规模达标。发展林下经济的产业规模达到以下四类其中之一即可。
1.单一种植类。林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以上),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2.单一养殖类。林下养殖面积500亩以上,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种养结合类。林下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种植300亩以上),林下养殖面积300亩以上,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4.产品加工类。从事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企业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辐射能力强。有较好的经营运作模式、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品牌及商标,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农户数量在100户以上。


(五)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2年内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


(二)申报主体基本说明材料。包括经营主体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类别(单一种植类、单一养殖类、种养结合类、产品加工类)、经营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品牌建设情况,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商标等。


(三)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林业局。


(二)市州林业局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填写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审核汇总表(附件3),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省林业局组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及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对拟认定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认定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颁发“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向具有一定加工规模、产品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或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科技支撑的经营主体倾斜,向形成“一县一特”、“一村一品”的地区倾斜,向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名、特、优、新品种倾斜。


第十一条 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经认定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辖区内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进行运行监测,填写运行监测考核表(附件4),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依据湖南省林下经济认定管理标准对经营主体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填写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附件5)盖章后报送省林业局,同时报送电子档。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对各市州监测结果进行审查,并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运行合格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继续享有荣誉称号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运行不合格或当年未报送监测材料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取消荣誉称号。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局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主体需出具书面申请,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后下文确认。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可取消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称号。自发文取消之日起此经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三)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拒绝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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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琼林规〔2023〕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推动我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示范基地是指在海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场等具备全省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坚持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海南省登记设立。从事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且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从事林下经济产业。涉及的林下经济品种按照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四大类型进行区分,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茶、林苗/林花、林果、林菜、林草、林禽、林畜、林蜂、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12种模式。

(三)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林下种植。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种植菌类、花卉类和珍贵药材100亩),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2.林下养殖。年产值150万元以上。

3.种养结合类。林下种养面积100亩以上,年产值200万以上。

4.相关产品采集加工。采集区利用森林面积200亩以上,具备林下经济产品加工能力,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5.森林景观利用。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单位。能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带动农户数量在50人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五)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林地、损害成员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土地权属清晰,选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要求,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二)省级示范基地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推荐基地基本情况、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产业规模、年产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2年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土地证明等材料,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品牌建设情况,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商标等。可附基地全貌和特写彩色照片6-8张(规格为A4纸)。

(三)被推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原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与推荐程序:

(一)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及推荐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经审核并会签市县农业农村局后上报省林业局。

第九条 评选与认定程序:

(一)根据申请的发展模式、类型,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旅文厅等组织专家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

(二)经专家评审择优提出省级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按相关程序报批并会签省农业农村厅。

(三)经省林业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公布示范基地名单,颁发“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产值高、效益好、示范性强,或市县根据《海南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认定的种养模式示范基地,或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等,或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的,或评为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名特优新品种的经营主体优先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每2-3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运行监测,依据《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监测意见,并填写运行监测考核表(附件2)盖章后报送省林业局及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市县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查,并适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运行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称号;运行不合格或当年未报送监测材料的省级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基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主体需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一)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催报后未按时提供材料,拒绝监测和审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暂行)》(琼林办〔2014〕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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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林规发〔2018〕2号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
     为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前印发的宁林发〔2018〕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8年8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区林下经济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在全区范围内林下经济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托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生态资源,遵循可持续经营理念,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产业。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审查核实的方式,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是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和监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评定、监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评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经营。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以上,信誉良好。

(二)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发展思路明确,注重生态保护。

(三)特色鲜明。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

(四)品牌突出。产品有自主品牌或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集约经营。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林下种植规模500亩以上;林下培植食用菌规模20亩以上;林下养殖利用林地300亩以上,养殖禽类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或林下养殖中蜂300箱以上;林下产品采集利用林地300亩以上;森林景观利用林地200亩以上。

(六)效益明显。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促进当地生态保护与建设。

(七)示范带动。基地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30户以上,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林地使用经营证明。

(六)近2年依法纳税的情况证明。

(七)依法诚信经营证明。

(八)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或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择优遴选,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实,提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审定后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颁发牌匾。

第十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可优先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审定。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命名。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不能发挥基地对农户辐射带动作用,农户评价及满意度低;出现管理混乱,经营亏损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基地,取消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命名;申报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管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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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帖最后由 图霸 于 2024-12-12 19:10 编辑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科〔2022〕48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在推动林草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助力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2日




附:
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五条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规模
1.特色经济林(草)培育。培育特色乔灌木经济林和优质牧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2.林草种苗花卉培育。培育林木种苗、花卉、本土优质草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无乱引滥繁行为。

3.林草经济植物种植。利用林草资源开展中药材、绿色菌菜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依托设施农业开展种植的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4.特色经济动物养殖。利用林地、草地资源开展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禽类养殖要达到2万只以上;畜类养殖要达到1000头以上;林蛙养殖沟系承包利用面积要达到1万亩以上,商品蛙年回捕量要达到5万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要在全省同类品种养殖企业中处于前列。

5.林草特色产品加工。以生产木地板、实木门窗、木制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生产人造板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木(苇)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林产化工和生物质能源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工艺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以林草中药材、绿色菌菜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特色鲜果、果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动物加工利用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6.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生态研学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近3年年均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以上、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7.林草特色产品营销。主要从事线下林草湿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含“线下+线上”营销模式),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仅开展线上林(草)产品贸易、流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产销有机结合,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或带动林农发展相关产业,每年至少提供100人的就业岗位和从业机会。

(三)产品竞争力
企业具有自主品牌和产品注册商标,或已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培育、养殖周期较长的产业除外)。

(四)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处于同行业企业上游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草)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标准体系健全,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

(七)安全环保责任
企业守法经营,未曾侵害群众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未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未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情况。

(八)企业入库入统
企业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填报的数据与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数据吻合。

第七条  对于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在扶贫带贫、乡村振兴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中做出贡献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企业,认定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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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9: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林草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材料。
(四)企业资信证明,由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五)企业最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
(六)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以及近3年填报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情况,由当地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上级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所拥有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市(州)级林草龙头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定认证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推荐,并附《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的推荐,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  各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反映上一年度企业运行、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对企业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审核后,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

第十五条  省林草局对有效期满的省级龙头企业组织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龙头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带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同企业上报的材料一并报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3年;未参加监测评价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一)在申报和监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者申报、监测材料与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不符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年度发展信息报告等监测材料、拒绝监测评价、不按时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
(五)企业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降低企业社会信誉等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龙头企业认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林草局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主动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积极参加林草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行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宽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科产〔2014〕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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