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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科〔2022〕48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在推动林草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助力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2日
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五条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规模1.特色经济林(草)培育。培育特色乔灌木经济林和优质牧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2.林草种苗花卉培育。培育林木种苗、花卉、本土优质草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无乱引滥繁行为。
3.林草经济植物种植。利用林草资源开展中药材、绿色菌菜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依托设施农业开展种植的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4.特色经济动物养殖。利用林地、草地资源开展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禽类养殖要达到2万只以上;畜类养殖要达到1000头以上;林蛙养殖沟系承包利用面积要达到1万亩以上,商品蛙年回捕量要达到5万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要在全省同类品种养殖企业中处于前列。
5.林草特色产品加工。以生产木地板、实木门窗、木制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生产人造板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木(苇)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林产化工和生物质能源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工艺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以林草中药材、绿色菌菜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特色鲜果、果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动物加工利用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6.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生态研学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近3年年均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以上、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7.林草特色产品营销。主要从事线下林草湿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含“线下+线上”营销模式),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仅开展线上林(草)产品贸易、流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产销有机结合,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或带动林农发展相关产业,每年至少提供100人的就业岗位和从业机会。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具有自主品牌和产品注册商标,或已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培育、养殖周期较长的产业除外)。
(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处于同行业企业上游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草)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可持续发展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标准体系健全,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
(七)安全环保责任企业守法经营,未曾侵害群众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未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未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情况。
(八)企业入库入统企业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填报的数据与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数据吻合。
第七条 对于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在扶贫带贫、乡村振兴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中做出贡献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企业,认定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