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药监规〔2024〕3 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器械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推进广西医疗器械信用档案建设,督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风险闭环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西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含异地设库)。
第四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负责全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四级、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区、市)级负责辖区二级、一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管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以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基本数据集规范为基础,根据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管理工作需要,重点采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结果、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正向激励等信息。
(一)许可备案信息包括许可、备案、报告、撤销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包括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各类监督检查中的缺陷及整改情况(包含受托生产企业检查、异地设库检查)、风险控制等信息;
(三)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包括抽检配合情况、抽检结果及后处置等信息;
(四)主体责任履行信息包括信息报告(含自查报告)、社会影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公共信用等信息;
(五)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违反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的;
2.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
3.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被查封物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正向激励信息包括:
1.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医疗器械安全市场信用信息和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医疗器械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者在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2)举报他人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3)积极参与过期医疗器械回收、科普普法宣传、社会救助、社会捐赠等医疗器械领域社会公益活动,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4)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依法归集的其他相关信息。
2.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企业可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的;
(2)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3)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4)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7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信用信息。
(二)本办法第五条涉及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自治区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等加分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按职责分工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辖区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采集。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八条设置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基准总分1000 分,分5 个方面指标,其中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为100 分、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结果为300 分、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为100分、主体责任履行为200 分、违法行为查处为300 分。另设正向激励加分指标,加分具体赋分权重见附件,正向激励分值获取上限为200 分。
第九条医疗器械信用管理评价按照附件实施,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涉及监管级别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监管级别进行管辖。
第十条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判定标准如下:
安全信用总分≥800 分的,为A 级;
安全信用总分≥700 分且<800 分的,为B 级;
安全信用总分≥600 分且<700 分的,为C 级;
安全信用总分<600 分的,为D 级。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的,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 级:
(一)因医疗器械质量原因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行政处罚的;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许可证件的;
(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备案凭证的;
(四)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五)发生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六)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