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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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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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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4.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在案发时已经提出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未下发。
  
2.生产许可证、注册或备案有效期届满,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案发时已经提出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未下发。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的;
  
2.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
  
3.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
  
4.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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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2: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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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7.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8.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罚款  
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但相应的申请已被受理的;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限用物质严重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限量值的。
  
2.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
  
3.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
  
4.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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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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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质量安全负责人。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6.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拒不改正的不适用减轻罚款。  
从轻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
  
2.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六个月以上的。
  
2.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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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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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处罚种类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实施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裁量范围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未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传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履行了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仅未建立制度。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未按照规定建立本条要求的相应制度也未履行制度要求。
  
2.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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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2: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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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8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不适用减轻罚款。
从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从轻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骗取许可后,从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情形之一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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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实施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不适用减轻罚款。
从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从轻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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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原备案部门和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不适用减轻罚款
从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从轻情形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从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情形之一的。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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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
实施主体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裁量范围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展销会经营,有证据证明开办者、举办者不知情的。
  
2.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
  
2.明知经营者无相应资质,仍为其提供入场服务的。
  
3.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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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2: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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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从轻情形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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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2: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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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般处罚
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逾期不改正不适用减轻处罚款。
从轻处罚
1.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进入平台经营,有证据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知情的。
  
2.涉案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属于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有3家或者3家以上无相应资质的。
  
2.明知经营者无相应资质,仍为其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
  
3.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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