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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山东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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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2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信息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挂网、交易活动,提升全流程管理的精细化水平,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动外省省级中标或挂网价

1.企业在新产品申报、价格联动时,需在省平台“价格最低省份挂网记录”及“相关销售记录”附件提报相关材料,包括该产品的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企业自报价、议价价格、参考价、医保支付价等不能做为有效信息)及网上交易截图。

2.未过评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过评产品价格。

3.质疑、澄清时,如涉及价格信息时,需提供相关截图信息,否则视为无效质疑或澄清。

4.国家、省级(联盟)带量采购中选(含备供)药品申报时,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是否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勾选“是”并正确选择“带量批次”提交申请。

二、申报优先挂网产品

1.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要求,企业申报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不属此类),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执行)时,“产品属性”须按照国家药监局网站“药品上市目录集”或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要求,正确勾选。

2.如无外省省级中标或挂网价,企业可自主承诺,在“是否承诺后期我省价格不高于外省价格”选项中选择“是”,并填写价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挂网药品列表”,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

3.该产品如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省级挂网低价,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三、变更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

国家、省级(联盟)中选(含备供)药品增补包装、变更生产企业等信息时,须同时在“药品基础库”-“业务申请”-“业务类型”选择“带量采购”提交申请。

四、申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1.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未在省平台挂网的,按照新产品申报流程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

2.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已在省平台挂网的:

(1)仅需变更“产品属性”的,通过“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模块进行调整。

(2)需重新申报外省价格的,按照新产品申报流程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产品正式挂网后须在30天内通过“药品交易”-“药品信息”-“药品撤网”模块,对原未过评产品提交撤网申请,“撤网原因”选择“重复产品”。

五、规范医保药品代码

为确保患者医保报销和省平台订单的精准性,各企业应定期进行药品代码维护。企业应在省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进行填报或变更。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6月16日,企业应完成药品代码的核验与变更工作,否则,将影响该产品的销售与医保报销。

六、强化信用管理

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规范申报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操作的,一经查实,省平台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公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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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8 2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简称“山东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流程,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每月1日-7日(节假日顺延)受理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受理后经核验、公示、公布等流程后,纳入山东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目录,开通网上采购资格,集中处理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每月公布执行不少于一批。

二、提交申请

(一)药品挂网申请。各企业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入“药品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新增挂网申请”点击“新增”,填写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确认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后提交挂网申请。

(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各企业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入“耗材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新增挂网申请”点击“新增”,填报基本信息和价格信息,确认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后提交挂网申请。

三、公示公布

核验通过的产品在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耗材)交易结算-工作台-公示区-新增挂网公示”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在相应产品点击“发起申投诉”。企业在“药品(耗材)采购管理-申投诉管理”中查看申投诉内容及回复,被投诉企业须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同认可投诉;投诉企业须在被投诉企业回复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否则,视同接受回复。申投诉经中心业务人员核验确认后办结。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产品经公布直接挂网。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联系方式

药品:0531-51778918、0531-51778919(工作日)
耗材:0531-51778916、0531-51778917(工作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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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21: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等有关规定,近期经比对外省药品挂网价格,发现部分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药品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挂网价格,存在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外省挂网价格的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挂网价格联动要求,现就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范围

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阳光挂网目录、备选药品目录、(易)短缺药品目录内活跃区及不活跃区所有已挂网(不包括暂停挂网)药品。

二、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时间及调整方式

(一)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时间

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

(二)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方式

价格联动调整期内,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在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栏目内查看需要调整的挂网药品信息,并发起价格调整。

操作路径:招采管理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 - 价格联动专项调整 - 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价格最低省份、价格最低省份价格及价格最低省份价格挂网记录(挂网截图)。

三、价格联动调整要求

本次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涉及的药品须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并调整到位。

不在本次价格联动专项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也应认真开展自查,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挂网低价后,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四、相关情形处置

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暂停药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恢复挂网。

如确认我省挂网价格已是全国最低,在价格联动专项调整期内发起申诉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申诉未被认可影响价格调整的,依照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措施处理。

五、业务咨询电话

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8、51778919(工作日)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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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0: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概 发表于 2024-12-18 21:30
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层主没仔细看吧,这文件效期已过。不过,帖子的内容还是有用的。告诉了以后同类操作也是如此的要求、地址及路径,不会找不到“北”。对价格联动可以窥豹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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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3-1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5〕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管理,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并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为推进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即“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管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可由其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包括在招采子系统展示的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工作。招采子系统展示的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及我省挂网规则,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协议期内分别按照不高于谈判价格、竞价时报价,以及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相应模块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在招采子系统相应模块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规范采购。
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 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招采子系统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 5%且 5 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 1 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 1.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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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8: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3-2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 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首个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挂网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 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60%,后续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挂网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 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 0.2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 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首个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70%。后续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挂网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 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 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 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1 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2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中成药价格的 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 5 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 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最低价的 3 倍为黄标价格,最低价的 5 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 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 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超过 2 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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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3-3


第十二条 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其挂网价格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企业申请上调挂网价格的,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即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完成备案采购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 2 个月内完成阳光挂网申报手续。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 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 5%(通常为 50 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招采子系统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招采子系统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且符合我省相关挂网规则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 2 年后方可申请重新挂网。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进行黄标提示,招采子系统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进行红标提示,招采子系统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招采子系统可对超过参照价格 10 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

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招采子系统申请调整。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研究初核,经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招采子系统,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的重点改革任务和工作安排,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确保流程的标准化和过程的公开透明,以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挂网服务。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由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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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9: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评估,现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现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流程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应对,形成省、市、县实时监测、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化支撑,提升问题早发现能力。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规范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采购执行等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保障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报量工作,强化报量数据审核。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市、县医保部门应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并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重点监测。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

(二)加强组织落实,及时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体现契约精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汇总购销协议签订情况,督促医药企业并指导市、县医保部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落实用量对接,促进产品精准供应。中选企业可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供应监测模块(以下简称“供应监测模块”)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供应配送进度情况。中选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并确保每一家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配送率达到80%以上。

(四)推进诉求对接,畅通问题反馈渠道。依托供应监测模块,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诉求对接机制。针对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医疗机构将相关问题反馈给中选企业,中选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承诺解决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中选企业未按时回复、在承诺时间内未解决相关问题等,市、县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反馈及时督导解决。

(五)强化供应监测,实施分级联动处置。充分发挥供应监测模块的作用,市、县医保部门要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对于配送率较低、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供应不平衡以及医疗机构反馈的问题等,要及时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核查处置,突出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监测处置工作。问题突出或解决不到位的,及时报送省医保局。

(六)强化采购监测,加强医疗机构考核。市、县医保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实时监测并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重点监测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完全可替代、大部分可替代)药品采购情况,以及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医疗机构应通过供应监测模块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七)用好监测数据,完善惩处约束机制。探索按照配送率低于80%、60%、30%,有约定量医疗机构诉求反映较多且及时解决比例低于80%、60%、30%,以及对各级有关部门约谈督导整改不及时、不解决、不配合等设置不同等次指标,在接续采购、省级集采中对相关企业予以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不接受参加集采等惩戒,并按规定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落实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4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结合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药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约谈督导,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并与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

三、提升系统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一)提升招采子系统信息安全水平。持续加强网络安全智能预警能力建设,实时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提升安全威胁信息汇集和研判能力,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信息共享和通报预警,逐步推进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应用工作,强化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筑牢网络和数据安全防线。依托招采子系统强化与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药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漏,有效防范化解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

(二)全面深化招采子系统应用。强化医疗保障业务信息标准编码在招采业务领域的落地应用,推进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产品信息等基础信息的全业务流程贯通,带码入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实现编码标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招采业务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深化招采子系统应用,逐步开展与医保结算清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数据的校验和分析,推进与配送企业ERP系统、医疗机构采购系统对接,实现供应采购信息的同步和共享,实现精准对接、快速响应,充分发挥平台支撑和引领作用。

(三)稳步提升数据治理效能。以国家数据标准为基础,严格落实各项数据标准规范,常态化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加强对招采数据的数量、质量监控预警,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招采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为医保宏观决策分析、医保基金监管、医保业务办理等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逐步上线供应监测模块基础上,加快推进非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供应情况监测。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改革政策,常态化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不断扩大品种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生产供应第一责任人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中选品种供应保障能力。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监测,督导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政策,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省内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的监督抽查和抽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协同医保部门加强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采购供应情况的约谈通报和督导,并按规定落实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和配合。要建立至少每年一次沟通会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要切实做好系统功能应用,发挥好供应监测模块对于强监管、促落实、保供应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规范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采购执行等行为,强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持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中选产品的使用引导和患者解释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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