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医智宝

妨害传染病防控,不服从配合或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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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14: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拘!唐山一人非法开设补习班隐瞒不报致多名学生和家长阳性


4月23日,记者从唐山迁安市公安局了解到,4月11日至4月17日,李某某(女,56岁,退休,迁安市永顺街道人)在无办学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在家开设补习班,造成参加补习的多名学生及家长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在流调排查工作中,李某某故意隐瞒开办补习班情况,导致疫情隐匿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李某某被迁安市公安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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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10: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致9人感染和927人隔离被判二年六个月

致9人感染,927人隔离!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被判二年六个月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入境人员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疫苗接种过程中袭警、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犯罪。

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

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

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

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

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

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出境到某国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经购买感冒药服用体温恢复正常。后曹某得知其在该国入住的酒店有数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同月28日,曹某从该国返回,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

曹某回国后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还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

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另造成29名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口岸监管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在经营某影音工作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

2021年8月至10月底,梁某共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19日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防疫站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为避雨纷纷涌入防疫站大厅,导致防疫站大厅人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疫苗接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该站工作人员遂向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报警求助。钟鼓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黎某某、辅警曾某某前往疫苗接种现场维持秩序。

雨停后,黎某某、曾某某劝导现场群众到门诊外排队等候。被告人黄某不听劝导,拒不离开大厅,曾某某遂拉黄某左臂,欲让其离开防疫站大厅。

黄某用雨伞击打曾某某头部,将其警帽击落在地。黎某某见状上前,欲夺取黄某手中雨伞,黄某又用雨伞击打黎某某头面部,致黎某某左眉弓外侧发际处受伤。

黄某随即被黎某某、曾某某强行带出防疫站大厅,其间黄某不停用手抓挠黎某某和曾某某。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

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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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7 18: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伪造通行证非法拉客获利 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6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利用“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非法运输人员、伪造通行证出售牟利的案件。

当日11时许,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在虹桥枢纽附近查获一名使用伪造的通行证违法拉客的驾驶员袁某强(男,31岁)。据袁某强交代,其证件系花费5000元从董某奇(男,23岁)及张某昌(男,29岁)处购买。警方据此进一步查明,董某奇利用电商平台配送员身份取得通行证,后依照该证样式通过修图方式伪造了假通行证,伙同同住人张某昌以4000至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强等多人使用。自4月份以来,董、张、袁三人通过非法拉客均获利数万元。

目前,三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非法营运相关违法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警方正告,“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伪造、买卖和非法使用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本市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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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12: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一医院院长、副院长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双双获刑1年


因疫情期间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入院,四川一家医院院长、副院长双双获刑一年。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庆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据微信公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通报,顺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某医院院长,被告人王某某为业务副院长。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在收治发热病人苟某某、贾某某(二人系副院长王某某的亲戚)的过程中,不顾多名医护人员提出反对意见和转院建议,拒绝执行顺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最终因发热病人苟某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导致该医院10余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致使该医院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家属、社会上不特定多数群众存在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风险。


2022年5月10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顺庆法院 图

顺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李某、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案发后就备受关注,二人及其所在医院此前已分别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理。

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和南充市卫健委2020年2月的公开通报,事发医院为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校医院(下称“校医院”),李某系该院院长李涛,王某某系该院业务副院长王济良。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该案起诉书显示,李涛,男,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案发时任校医院院长。王济良,男,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南充市某医院神经内科退休专家医生,案发时任校医院业务副院长,2016年1月受聘于该院,其岗位职责之一是规范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负责传染病疫情的规范报告管理。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人于2020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披露,2020年1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下称“区卫健局”)召开了民营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会议,校医院派陈某某代李涛、王济良参会,会上学习了顺庆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明确了校医院不能设立发热门诊、不能收治发热病人,陈某某将会议精神报告了李涛。同年1月23日区卫健局印发了南顺卫健(2020)18号文件(下称“18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通过QQ群发到李涛邮箱,李涛将该份文件截图转发在校医院工作群里,并要求医护人员学习和执行。

根据起诉书,校医院不在设有发热门诊医院机构名单之列。“18号文件”附件3《未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发热病人诊疗流程》规定,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发热患者——隔离留诊观察——辖区专家会诊——转至定点机构要在2小时之内完成。校医院在2020年1月22日上午的朝会上传达和学习了1月20日区卫健局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并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校医院不收治发热病人,如有发热病人由李涛安排协调转诊治疗。

另据南充市卫健委2020年2月通报,2020年1月22日晚,校医院副院长王济良给当班医生打电话,说他爱人的弟弟苟某某生病了,要求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时体温38.3℃,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值班护士将该情况向护士长汇报,认为患者存在新冠感染的可能,建议不收治。护士长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院长李涛,李涛向王济良询问了病人病情,王济良说患者肺部病变不典型,应该不是新冠肺炎,李涛于是同意患者入院治疗。苟某某在院期间,医护人员多次向内科主任陈武春和院长李涛反映,该患者可能存在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应收治,但李涛等相关领导不予采纳。

起诉书指出,李涛、王济良拒绝执行“18号文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坚持将苟某某留在校医院治疗,期间苟某某每天自行开车到校医院输液、又自行开车离开。1月28日苟某某的妻子贾某某因间质肺炎到校医院治疗,期间校医院医护人员多人多次向李涛、王济良反映不能收治该二名病人,要求转诊到上级医院,理由一是区卫健局有规定校医院不能收治发热病人,二是校医院达不到收治发热病人的条件,三是该二人均诊断为肺炎、有发热症状、有明显的新冠特征。李涛、王济良仍拒绝首诊医生、医护人员不收治发热病人的决定和建议,坚持收治贾某某入院治疗,并拒绝按“18号文件”的规定报告区卫健局和疾控中心。

2020年1月29日,苟某某、贾某某二人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做咽拭子检查,结果呈阳性,后苟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贾某某被排除),导致校医院18名医生护士被隔离。2月1日,网上出现了名为《关于某某大学南充校区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校医院故意隐瞒疫情致使疫情存在严重的传播风险申明》的网帖,引发关注。

同日,西南石油大学党委作出解聘王济良业务副院长、免去李涛校医院院长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决定。2月3日,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将该事件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作出对校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吊销王济良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月6日,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顺庆区消毒医用品极度紧张、匮乏。区卫健局为控制事态,向校医院拨发价值人民币10588元的消毒医用品,校医院18名医护人员自行做核酸检测共产生费用人民币23896.8元,集中在宾馆隔离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49340元。

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涛、王济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辩解没有违反“18号文件”的规定。检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涛、王济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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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4: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昌平警方通报持假护士证参与核酸采样被刑事拘留

  近日,昌平警方接一核酸检测机构报警称:在核酸采集业务巡检过程中,发现有人持假护士执业证上岗。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35岁)、殷某某(男,36岁)为应聘从事核酸采集相关工作,通过伪造、购买虚假护士执业证书,骗取从事核酸采样资格。5月21日,该2人参与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核酸检测点采样工作时,被检测机构巡检工作人员发现其资格造假,后被昌平警方抓获。目前,何某某、殷某某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对于无资质人员,使用虚假从业资格证明,参与核酸采集、检测等工作,干扰防疫工作开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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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4 09: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一私自营业致3人确诊的网吧老板被刑事立案

北京一网吧私自营业致3人确诊 老板被刑事立案

“通州警方在线”今天凌晨发布针对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曾于5月19日在通州区台湖镇易龙网吧上网,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况说明。

经查,5月10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暂停互联网上网等场所经营活动的疫情防控要求,该网吧老板侯某(男,59岁)在明知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躲避监管违规经营,且不落实扫码、测温、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疫情传播扩散,目前在该网吧上网的人员中有3人确诊,31名密接人员被采取隔离措施,网吧所在村540余户、4800余人被封控管理。

5月23日,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已吊销该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州公安分局已对侯某刑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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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2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男子擅自安置多名抗原阳性工人造成疫情传播

     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浦东公安分局查处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4岁)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在获悉其负责的曹路地区某工地多名工人自测新冠抗原阳性后,不仅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而且擅自将相关人员安置在工地内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临时宿合,并不再安排上述人员参加核酸检测。5月15日,防疫部门发现该工地异常情况后,立即开展排查,发现工地内多人感染新冠病毒,已发生疫情传播。目前,相关涉疫人员已全部收治或隔离管控。5月25日,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浦东警方依法采取刑事亏虽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广大市民要牢牢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松懈,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严重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5月26日

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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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4: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霞浦县公安局情况通报

     2022年7月6日至7日,阮某某(女,43岁,霞浦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后于7月8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阮某某的行为扰乱了霞浦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目前,霞浦县公安局已对阮某某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霞浦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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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5 10: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一酒吧防疫不严致疫情传播被通报!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相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据上海杨浦官方微博7月14日消息,杨浦区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杨浦区武川路45号二层店铺-2,上海德皓酒吧有限公司发生疫情以后,杨浦区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上海德皓酒吧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日期间,未履行员工每日核酸检测,未督促进店顾客扫场所码和测量体温,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拟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将相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拟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视其造成疫情扩散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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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1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泌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对三起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防疫工作中,全县广大群众主动配合,社会各界自觉履行责任,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现将近期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的3起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一、曾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7月8日17时许,泌阳县在进行常态核酸检测中,发现江西省芦溪县居民曾某(女,36岁,现住泌阳县付庄乡)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泌阳县疫情防控流调工作人员对曾某开展流行病医学调查过程中,曾某刻意隐瞒其在泌阳县春水镇等地的行程,贻误疫情防控时机,造成疫情传播。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曾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二、马某、金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7月10日,泌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江苏省太仓市协查函:泌阳县居民马某(男,38岁)、金某(男,35岁)被确诊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并在泌阳县有活动轨迹。泌阳县疫情防控流调工作人员随即对马某、金某开展流行病医学调查。在流调过程中,马某、金某刻意隐瞒其在外县(市)的行程,贻误疫情防控时机,造成疫情传播。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对马某、金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三、王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2年7月19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居民王某(男,51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泌阳县铜山乡铜山街骑电动车外出。被铜山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停后,王某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公然殴打、辱骂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受伤。7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静态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新冠肺炎传播风险,尽快圈住封死捞干扑灭疫情。对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泌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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