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质控中心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应当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召集本专业下一级质控中心负责人会议,安排、指导质控工作,交流质控经验。各质控中心应当积极配合.上级质控中心完成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二)应当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控中心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计划应当遵循可操作、易量化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完成时限。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与安排,应当提前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三)应当将工作经费纳入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专款专用。 (四)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控工作,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规定的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分析数据,制定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五)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源。使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事前经专家组会议审议同意,注明数据来源,并将质控中心作为第一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质控中心印制的正式文件实行统一管理,经省质控办核准,盖“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专用章”后印发。市(州)、县(区)级质控中心印制正式文件时,按照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质控中心应当严 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强化自我管理: (一)未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委托或变相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 (三)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的经费开展工作。 (四)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向任何单位、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 (五)不得违规刻制印章。 (六)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印制文件。 (七)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或者专家聘书。 (八)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或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进行营利性、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条的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重新遴选质控中心主任并确定挂靠单位;原质控中心主任不参与本轮遴选,且4年内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业质控中心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质控工作有关规定,不得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和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名义违规举办和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借助质控工作违规谋取私利。 各质控中心应当加强对本中心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 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情形,或长期不承担质控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情形,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质控中心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本级质控中心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对质控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省质控中心年度考核制度, 委托省质控办具体实施。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实施。考核内容见附件3。 (二)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年度考核组开展考核,必要时邀请国家级或外省质控专家参与。考核组组长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年度考核程序。 1.自查自评。各质控中心按照考核内容,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包括相关文件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质控办。 2.书面审核。省质控办对各质控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供现场考核专家参考使用。 3.现场考核。质控中心主任对本中心上年度工作进行简要汇报。考核组结合书面审查意见,根据汇报情况,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评分。省质控办汇总统计评分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报各质控中心和挂靠单位。 (四)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90-75分)、合格(7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4个等次。 市(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省质控中心考核制度,建立本级质控中心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在工作经费和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质控中心主任,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推荐人才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包含新设立质控中心的1年筹建期),对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挂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一)管理周期内4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或管理周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未出现不合格的质控中心,管理周期届满后,中心主任和挂靠单位均不做调整。 (二)首次出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管理周期内有2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重新遴选质控中心主任并确定挂靠单位;原主任和挂靠单位不得参与本轮遴选。 (三)管理周期届满重新遴选质控中心的,原主任和挂靠单位可以参与遴选。
第二十一条 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纸质资料须同时转换成电子版进行保存。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关纸质和电子版资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权限和质控数据等,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周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