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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安徽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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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平台新增挂网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采〔2023〕143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要求,现就平台新增挂网药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凡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内取得医保编码,尚未在我省挂网的药品(2023年5月5日及之后新申报药品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时间。企业可依据自身挂网需求,随时在药品集中招标系统内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依据平台项目完成申报品基础信息填报。

(二)须提供除安徽省外,至少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挂网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含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医保部门证明材料或采购平台官网截图。如有安徽省省级限价,请一并申报。

(三)填写、上传《药品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一)前期主动在我省申请撤网,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二)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须严格依据申报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如有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准)及“医保编码”比对。此外,注射剂须严格比对“包材”;生物制剂须严格比对“附加装置”。

(三)平台依据企业申报的价格信息自动生成申报品“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格,与申报品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价格相比后,取两者低值作为该申报品“省级采购拟挂网限价”。

(四)申报品所有申报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提交后,自动纳入“公示管理—药品申报公示”模块公示,公示三天(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申投诉予以挂网。

(五)公示期间,无需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可登陆药品招标系统,进入“日常申报—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添加申投诉—选择申投诉类别—药品产品申报”进行申投诉(具体参考操作手册)。

(六)省医药采购中心将对在申报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获得药品挂网资格的行为,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评级。

   附件:
药品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承诺书.doc (13.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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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关于落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有关...

关于落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58号)文件要求,目前省医药采购平台(下称:平台)对针对部分模块作出如下功能优化:

一、药品生产及代理企业可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医疗机构遴选药品配送关系”模块,查看本企业已挂网药品相关医疗机构配送关系。

二、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关注平台通知公告及公示,并可通过平台“交易状态及限价调整查询”(每月底更新,按月环比)等模块,查看药品限价及目录变动情况。

三、挂网药品已停产的,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消息管理”发送站内消息等方式)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平台虚点、虚配情况。

四、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主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提升采购数据质量。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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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2〕9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安徽省药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序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符合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且纳入省药监局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方式及目录
(一)采购方式。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设立“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医疗机构和在省内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药采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不得线下采购。相关挂网申报材料及业务流程由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明确。
(二)采购目录。采购目录依据省药监局提供的安徽省生产上市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信息制定,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价格管理
(一)生产企业承诺以不高于全国现行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予以挂网,并实行动态价格联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各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执行3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采平台主动申报,及时进行价格信息调整。

(二)医疗机构可按照“临床优先、量价适宜”的原则,与医药企业以不高于挂网价自主议价采购,并在省药采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品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实时监控,强化网上采购监督检查,对违规线下采购、采购价格异常等情况,进行约谈并通报。

(二)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使用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省药采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明确质量保证、配送责任、回款周期等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三)各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供应等情况,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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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关于新增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查询功能的通知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关于新增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查询功能的通知
药采〔2024〕41号

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要求,提升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质效,现就新增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查询功能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纳入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国家、联盟、省集采中选药品(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及医用耗材。

二、查询内容

我省各统筹区相关集采中选产品的约定量、采购完成量等信息。

三、查询路径
1.药品生产或代理企业登录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集采药品采购统计->药品带量采购进度统计”模块查看。
2.耗材生产或代理企业登录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结算->采购统计”模块查看。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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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采购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采购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药采〔2024〕38号

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采购限价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提供全国除安徽外至少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效挂网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含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

(一)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申报价格。

(二)挂网证明材料要求:1.范围包括省级采购平台官网截图、省级医保部门证明材料等,需加盖企业公章。2.能清晰辨别挂网省份、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省级挂网价等信息。

(三)申报品与证明材料需严格对应,做到“五个一致”,即:“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如有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准)均一致。同时,注射剂需严格比对“包材”,生物制剂严格比对“附加装置”。

(四)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如无法提供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挂网价的,可以用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的挂网价进行差比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为独家品规、无法差比,且无法满足三省挂网的集采中选品,在如实填报已有省级挂网价的基础上,可选择其他省份,并上传集采中选文件。

二、有关《药品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承诺书》、产品公示、价格动态联动等要求,仍按《关于规范挂网药品申报采购限价的通知》(药采〔2023〕167号)执行。

三、省药采平台将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不按规范申报、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惩戒。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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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3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有关精神,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的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

    二、药品分类挂网

   (一)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申报价格须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同通用名药品规格与国家谈判药品不一致的,挂网价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国家(供应地区为安徽)、我省(含参与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集采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原则上,不接受国家、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及包装申请挂网。经专家论证临床确有需求的,应按不高于集采中选(谈判成功)品差比价规则确定价格予以挂网。

    (三)急抢救、短缺等药品

    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及常用低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直接挂网。生产企业须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个省级有效挂网价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有关规定实行挂网。

    (四)其他挂网药品

    其他药品申请挂网,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不同企业、同品规的药品须接受价格联动管理。

    三、规范价格行为

   (一)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须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实行挂网价格联动调整。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二)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必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中选未选择我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产品,自主降价须不高于全国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其他仿制药,自主申报降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

   (三)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药监部门相关批件变更生产企业信息、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等,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原医保支付参考价。

   (四)对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四、完善退出机制

   (一)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挂网:

    1.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2.自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1年以上无实际交易的;

    3.原2015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企业未确认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

    4.国家集采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

    5.因停产原因,在全国申请撤网的(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6.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二)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

    1.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2.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核实调查的;

    3.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联动申报价格、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挂网、撤销挂网等处置措施。

   (四)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过评”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暂不做撤销挂网处理。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申请。

   (五)对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其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

   (六)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落实监管责任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情况等,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及采购行为。指导并督促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稳妥有序做好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分类采购及日常监管等。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及时录入药品采购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四)各医药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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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5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药品采购行为,持续优化医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集采平台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集采平台功能

集采平台增设药品生产企业查询医疗机构遴选药品配送关系模块,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药品采购订单、采购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对挂网药品发生交易状态变更、限价调整等情形,集采平台及时通过门户网站通知或内网公示等形式通知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方便及时、准确调整药品采购信息。集采平台开放系统接入端口,鼓励医院HIS系统与集采平台进行对接,提升订单处理能力及效率,实现药品订单信息的双向映射、真实统一。

二、强化销售渠道监管

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供应及价格体系维护第一责任人,要动态梳理全省医疗机构的配送合作关系,分类做好渠道管理工作。其中,对有授权关系的商业配送公司,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供、保价责任;对无授权关系的商业配送公司,及时沟通、提醒配送本企业产品的法律风险。挂网药品已停产,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集采平台虚点、虚配情况。

三、压实药品配送责任

配送企业在订单响应环节要仔细核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信息,对无配送授权、已停产等药品,应及时提醒医疗机构调整采购信息。对配送企业配送无授权药品、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但无实际配送及实际配送药品与集采平台订单信息不一致的,一经核实,按照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惩戒。必要时,集采平台暂停配送企业在“不实订单”产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的配送权限。

四、做好信息录入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药品入库验收流程,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集采平台采购订单一致。要明确专岗专人,做好集采平台信息录入、校验复核工作,确保集采平台订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个年度内,医疗机构因录入药品信息审核不严格导致集采平台“不实订单”的,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生1笔的,由属地市医保部门进行约谈(省属医院由省医药采购中心进行约谈),并在统筹区内进行通报。发生2笔及以上的,由省医保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关通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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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药采〔2022〕233号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根据安徽省药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 号)及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90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备案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以省药监部门备案名单为准)统一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规范网上集中采购。

  二、中药配方颗粒施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医疗机构须规范网采行为,如实填报采购药品数量及相应价格。

三、中药配方颗粒网采由生产企业负责遴选配送商业,具体网采流程详见《中药配方颗粒用户使用手册》。

四、中药配方颗粒网采目录将依据备案情况定期更新,有关目录更新、价格承诺等具体要求见后续通知。

五、其余未尽事宜遵照《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9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于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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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规范申报挂网药品质量类型信息的通知

关于规范申报挂网药品质量类型信息的通知
药采〔2023〕194号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要求,为规范挂网药品质量类型信息申报,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目前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请相关企业于2023年10月19日至24日在药品集中招标系统“日常申报—其他事项申请—药品质量类型”申报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提交、公示后标识挂网信息。

三、申报内容。

   相关企业依据药品质量类型,选择相应挂网药品流水号对应申报、选择其质量类型,包括:“原研”、“参比制剂”、“(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未过评药品”。 除“未过评药品”外,其余三种均需上传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批件及官网截图等。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公示管理—其他事项申请公示”模块公示,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无申投诉进行挂网目录标识。

(二)公示期间,无需递交纸质材料,企业直接进入药品招标系统内,进入“日常申报—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添加申投诉—选择申投诉类别—药品质量类型”顺序进行申投诉(具体参考操作手册)。

(三)(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包括:(1)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证明材料或官网截图);(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提供注明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注册批件》);(3)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的药品(提供官网截图)。

(四)申报行为纳入招采信用评价。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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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一次提交、一省核验、全国通享”的原则,医药企业在国家统一门户提交医药产品挂网申请,受理申请的省份核验产品和价格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挂网事项,核验信息在全国各省通用共享。

二、申报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试运行联审通办工作,凡国家医保局发布23位编码的西药、20位编码的中成药和27位编码的医用耗材,相关医药企业可通过国家统一门户向我省提交新增挂网申请。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企业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s://fuwu.nhsa.gov.cn/nationalHallSt/#/unitLogin),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菜单之下的“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或“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和价格等信息并保存提交。

(二)省级核验挂网。我省于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集中受理核验企业向我省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公示后,对符合我省挂网要求的纳入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通网上交易资格,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每月公布执行不少于一批。

联系方式:0551-62634508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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