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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湖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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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二、挂网目录分类及准入规则
  (一)直接挂网目录。包括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我省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或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一致。
  (二)带量采购目录。包括中选目录和监测目录。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为供应省份的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为中选目录,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为鼓励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将根据国家、联盟省份或我省规定,将符合我省挂网要求的相关药品纳入监测目录,进行重点监控管理。
  (三)急抢救和短缺药品目录。属于国家急(抢)救、儿科非专利药品示范目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挂网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三省现行挂网价格,作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按有关规定实行挂网。
  (四)联动挂网目录。符合下列条件药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采购平台申报,经省采购平台公示,省医保局确认后,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1、通用名、剂型在省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不含备案采购药品,下同),需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企业在省级采购平台自主报价不属于有效挂网价,以下简称“省级最低价”,下同)联动挂网;通用名、剂型在省采购平台已有挂网药品,该通用名、剂型下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有采购记录的,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价且不高于该通用名、剂型所有药品省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申请挂网。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2、通用名、剂型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满足8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或者满足5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省内5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有采购记录的,可按不高于省级最低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最低值申请挂网。
  3、已批准上市且在监测期内的1类新药(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不高于省级最低价申请联动挂网。
  (五)应急挂网目录。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时,按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启动临床急需药品应急挂网,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三、实行分类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须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一)直接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目录、带量采购中选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于列入联动挂网目录、带量采购监测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对于列入急抢救和短缺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生产企业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应在省采购平台药品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采购价格,严禁变相要求返点、返利、回扣等行为。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三)备案采购。完善药品备案采购机制。通用名、剂型(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所列归类剂型为准)在省采购平台未挂网、但医疗机构临床或科研必需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比价合理”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可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议价并在省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所有进行备案采购的药品纳入备案采购目录监测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药品基础信息。省采购平台对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集采中选药品等进行属性标注,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各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省采购平台,按要求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挂网药品价格以最小制剂单位为申报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4位(四舍五入保留四位)。挂网药品供应包装数量不做限制,各包装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乘以包装数计算。
  (二)加强药品挂网管理。药品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按年度对挂网目录内有关药品进行省际价格联动,对未挂网药品开展纳入联动目录管理工作;符合本通知“挂网目录分类及准入规则”中“联动挂网目录”项下第1、第3款挂网要求的生产企业,自愿按要求向省采购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省采购平台即时受理,按程序集中办理。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省省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三)理顺药品价格关系。原则上,同一挂网目录内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材之间的价格倒挂。对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按原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或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数量较多、价格居高、采购量异常的药品,适时启动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引导的议价谈判,试行限价挂网采购;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供应较紧张等临床反映突出的未挂网药品,综合考虑临床用药习惯、急重症患者用药需求,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谈判,试行议价挂网采购。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价格,通过渐进式调整药品挂网价格,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逐步实现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挂网采购价格趋同,为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夯实基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建立药品退出机制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药品,批准文件失效药品,撤销该药品挂网信息。
  2、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采取但不限于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的挂网资格等处置措施。
  3、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有效供应或一年以上无交易的药品,按程序撤销挂网。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再次申请挂网。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生产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国家或我省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续约或不再供应转为其他目录挂网。
  5、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原则上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省医保局负责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要积极稳妥、分步有序组织做好药品挂网工作,加强对药品挂网采购的日常监管,完善药品采购供应、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要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实际情况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范围,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二)省采购平台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对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规范化、同质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化标准建设,规范执行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诉、质疑、纠错及价格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做好平台交易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监测分析等工作,重点对列入监测目录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相关监测情况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主体,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选择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药品。按要求进行线上结算货款,缩短结算周期。
  (四)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诚信合法经营;要优先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营销网络覆盖范围广的药品配送企业,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六、其他事项
  各级各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等各环节规范运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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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
湘医保发〔2023〕4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治理举措,规范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交易行为,理顺医用耗材价格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实施全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方位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全程监管等措施,进一步理顺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净化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构建公开透明、应采尽采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体系,形成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全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三)统一阳光挂网平台。全省医用耗材唯一阳光挂网平台为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2023年底前,分步完成全省各级各类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平台向招采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实现医用耗材一个平台挂网、全省覆盖,消除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碎片化”。
    (四)统一阳光挂网基础信息。在我省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应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以下简称“医保代码”),并对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库信息,统一规范省招采管理系统医用耗材基础信息,实现带码挂网、带码采购。

    三、有序推进医用耗材分类采购
    (五)全面实施阳光采购。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并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招采管理系统采购、公开交易。招采管理系统定期采集全国各省份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信息,对挂网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其挂网价格进行提示和调控;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其采购价格进行提示、预警和调控。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六)扎实推进带量采购。根据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要求,按照“政府组织、平台操作”的方式,实施多层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积极组建、参与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适时开展省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指导开展全省市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七)积极开展组团联盟采购。对国家、省际联盟、省级和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外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自行组成采购联合体开展联盟联合议价采购,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在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

    四、逐步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
    (八)明确实施范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的产品范围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具有医保代码的医用耗材以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企业范围为:参加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九)建立挂网交易规范。制定医用耗材挂网目录,明确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挂网条件,确定挂网价格形成规则,建立分类采购交易行为准则。建立医用耗材挂网目录、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与主体的相应责任和约束激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十)统一全省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完善省级医用耗材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动态维护更新,实现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推进医保代码在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做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带码监测”,实现集采机构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十一)推进省级招采管理系统建设应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招采管理系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落地应用。提升完善招采管理系统招采合一功能,强化对集中采购全过程支撑和综合监管;加强与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实行对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配送与使用、支付与结算、监督与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加强对集中采购数据的监测分析,为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有序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提升货款结算效率。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网外采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卫生健康部门将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和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医用耗材质量和生产流通监管,及时查处耗材质量和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招采管理系统应用,优化交易服务,为完善招采管理系统功能与交易流程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三)加强履约行为监管。落实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为医用耗材质量、供应的主体,经营企业为医用耗材配送主体。对不能保证质量、履约供应、及时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约谈、通报、考核,直至取消相关产品挂网、清退相关产品配送等措施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医用耗材挂靠经营、租借证照、生产销售假劣医用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强化招采失信惩戒。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强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评级,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分级处置,落实招采惩戒措施。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是加强医用耗材整治、规范购销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根本利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和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共同富裕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对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集中采购政策落地执行。
    (十六)严格风险防控。实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项政策措施应稳慎推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数据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应急预案。各市州出台重大医药集中采购政策或专项采购方案,应提前报省医疗保障局。
    (十七)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和再监督机制,实现权力相互协调与制衡。
    (十八)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有关信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阳光集中采购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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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实行全省医用耗材统一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通知

关于实行全省医用耗材统一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3〕10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院,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3〕43 号)要求,定于2024年1月1日启动全省医用耗材统一阳光挂网集中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高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不含已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的核酸检测试剂)暂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2024年二季度迁移至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产品申报及确定
    2023年12月22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申报、公示等工作,形成待挂网低值耗材产品目录(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一级目录为功能性敷料、注射穿刺类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基础卫生材料、中医类材料、修补材料的医用耗材)。其中,未获取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予以公布的产品,不得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因企业未申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原因导致医疗机构不能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产品未挂网交易期间,医疗机构采购的同类同型号产品数量,计入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任务,从该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扣除。

    二、挂网产品价格及核实
    (一)此次全省耗材统一阳光挂网的产品,挂网价格暂按以下规则申报:1.已在我省挂网的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各市州耗材采购平台阳光挂网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有效挂网价、实际交易价三者的低值。2.湖南省市际联盟(株洲14市)低值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挂网,标注集采中选身份。3.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以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实际交易价的低值申请挂网。
    (二)企业需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提交承诺函后,再行申报产品价格。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可按上述价格规则进行挂网,有被投诉情况的产品经核查处理后再行组织挂网或取消挂网。企业申报过程中发生虚报瞒报产品低价信息等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评价处置。

    三、耗材采购平台切换
    2024年1月1日,启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低值耗材采购交易功能。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不断档,设置采购交易过渡期,过渡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为主,确有临床需要且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未挂网的产品,可在原市州平台或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2024年1月16日零时,各市关停本市低值耗材采购平台(不含湘西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停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低值耗材的新增交易功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低值耗材和各市平台的全量历史交易数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市医保局分别负责整理留存,按通知将数据移交省医保局。

    2024年二季度前,组织高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等未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的各类耗材,完成在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全面关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耗材交易功能,切换至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交易。

    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和相关单位结合通知要求和自身实际,提前筹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协调一致,按时推进各项工作。

    联系人:
    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敖斌,0731-84900370;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部,单方剑,0731-89665205;
    厦门海西公司技术支持,易辉,400-601-2696转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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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网上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和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线上采购,严禁网外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探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以及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饮片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采购方式。

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协议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参加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加网上采购。

二、规范网上议价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以外产品,医疗机构应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应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以双方议定价格采购,并作为有效交易价格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信息”中完整呈现。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规模采购效应,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二次议价,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药品均执行“两票制”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采购按专门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中药饮片按相关规定执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收取患者费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完全一致。

四、及时结算医药货款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应按照医药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医药货款。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及时结算企业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

五、加强监测监管

进一步完善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监测监管功能,全面落实医保代码应用,做到“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带码监测”,实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做好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的测算和通报,督促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议价采购、零差率销售情况纳入各级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和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监管内容,对于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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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保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5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我省药品挂网和价格治理工作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结合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4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和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一)已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已在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药品(集采中选产品除外),进行省际价格联动。

    (二)未挂网药品联动挂网。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约、失信行为,已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且未在我省挂网的药品(中成药除外),符合我省相关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此次联动挂网。

    二、联动规则

    (一)价格联动规则

    已挂网药品在招采管理系统按本产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格(指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如实填报最新挂网价格;如已是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则无须填报,按当前挂网价格予以公示。

    (二)联动挂网规则

    1.集采非中选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药品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挂网价的低值联动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同质量层次没有非中选药品挂网时,以我省参与集采批次同组最高中选价和我省中选产品(主供)价格1.5倍的低值挂网。没有同规格参考价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2.临床短缺药品。国家、我省临床短缺药品(见附件1,包含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下同)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挂网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省现行挂网(交易)价格,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根据相关政策及挂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集采的药品,按集采相关政策限价挂网;当同一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时,该通用名剂型药品全部转为联动挂网目录,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

    3.其他药品。通用名、剂型已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已在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按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该通用名剂型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有效挂网价的低值联动挂网。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通用名、剂型未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本通知发布前一天已在3个及以上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低值,且不高于该通用名同医保剂型已挂网药品最高单位可比价的1.5倍申请联动挂网。

    以上新增挂网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申报产品超过两家及以上的,同质量层次不同企业最小制剂的单位可比价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不超1.8倍计算。

    (三)补充规则

    1.价格填报。企业填报价格信息应为通用名剂型下所有规格、包装最小制剂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质量层次不同规格产品,按单位可比价取低值)。

    2.价格信息采集。本次联动,未挂网药品价格交易信息采集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2023年度价格联动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挂网(交易)价格纳入此次联动价格采集范围。外省明确的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限价、企业自主报价不纳入采集范围。

    3.挂网省份数界定。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挂网省份数合并计算;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挂网省份数不合并计算。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暂不新增中成药挂网。因我省正在实施全国第一批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联动工作,湖北省牵头的省际联盟首批中成药集采接续和全国第二批中成药联采正在实施,本次联动暂不新增中成药联动挂网,后续开展专项联动。

    (二)不同销售渠道价格信息填报。为进一步掌握不同销售渠道药品价格信息,此次联动中新增挂网的产品,需填报本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产品不同规格最小制剂在全国的主要线上交易平台(指手机APP“京东健康”、“好医生”、“美团”、“支付宝”,不含各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和我省线下零售药店(指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价格,该价格信息仅做联动参考,不直接采用。

    (三)申投诉要求和处理。相关企业提出申诉、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被投诉企业需在知悉投诉事项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则默认投诉成立。凡恶意投诉、举证不实,或以独占市场为目的排挤其他公平竞争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3号)纳入信用评价。

    (四)价格纠偏工作。本次联动后,将按照“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未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过评药品”原则,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质量层次挂网药品价格倒挂、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下挂网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可比价超1.8倍,中成药日均费用超3倍)进行价格纠偏,具体纠偏方案另行制定。

    (五)基层采购清单调整工作。年度联动结束后,按照《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6号),明确挂网药品价格采集时间,按程序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省医保局将在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后,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挂网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挂网药品外省价格信息,重点加强对我省挂网价格较高、采购量较大药品的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医保经办结算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督监管,发现采购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和挂网工作,及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验,协助省医保局做好信息公示和申投诉处理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主体,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选择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药品。要合理控制药品采购库存,暂停挂网或撤网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且15日内完成前期采购库存消化,坚决杜绝突击采购囤货行为。

    (四)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避免因基础信息不完善影响申报工作。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联动价格信息的药品,视为放弃联动。要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价格信息,当挂网药品(指同企业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产品,不同包装数取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最低值)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交易)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交易)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在我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申请调整,若虚报、瞒报和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下调的,一经核实,纳入信用评价,并暂停该产品两年内在我省的挂网申报。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和配送服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能向我省医疗机构及时足额供货的,视情况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或取消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我省临床短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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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布国家、省临床短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清单

国家、我省临床短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清单
序号
品种名称
剂型
备注
1
氯法齐明
胶囊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
别嘌醇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
溴吡斯的明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
苯巴比妥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5
甘露醇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6
尼可刹米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7
洛贝林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8
地西泮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9
硝酸甘油
片剂、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0
普罗帕酮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1
胺碘酮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2
维拉帕米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3
地高辛
口服溶液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4
去乙酰毛花苷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5
硝普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6
硫酸镁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7
酚妥拉明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8
肾上腺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19
去甲肾上腺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0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1
多巴胺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2
多巴酚丁胺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3
阿托品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4
精氨酸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5
呋塞米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6
凝血酶
冻干粉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7
维生素K1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8
鱼精蛋白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29
尿激酶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0
氢化可的松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1
促皮质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2
甲巯咪唑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3
环磷酰胺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4
巯嘌呤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5
阿糖胞苷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6
依托泊苷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7
平阳霉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8
丝裂霉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39
博来霉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0
长春新碱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1
维A酸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2
葡萄糖酸钙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3
氯解磷定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4
亚甲蓝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5
纳洛酮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6
乙酰胺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7
青霉胺
片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8
二巯丙磺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49
抗蛇毒血清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50
缩宫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51
依沙吖啶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
52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3
新斯的明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4
甲氨蝶呤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5
米托蒽醌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6
硫代硫酸钠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7
垂体后叶注射液
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国家短缺药品
58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2.5g(5%*50ml))
注射剂
省短缺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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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也早在2024年10月发布在药品挂网联审通办,在国家医保局相关模块进行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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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的...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相关政策,经进一步优化简化,发布《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作为我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平台(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办理日常业务的主要依据,用于指导相关服务对象开展信息认证、产品申报、信息变更、查询咨询等工作。同步编制《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招采子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http://ybj.hunan.gov.cn或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https://tps.ybj.hunan.gov.cn/tps-local/index查询下载)。

二、执行时间及效力
所涉及的公共服务事项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加强学习,熟悉了解相关要求和操作流程,严格按明确的内容开展工作,确保相关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便调整完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8日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
(2024年版)


一、信息认证
1.1 交易主体认证............................................................................................................... 5
1.1.1 上市许可持有人.................................................................................................. 5
1.1.2 经营企业............................................................................................................. 6
1.1.3 医药机构............................................................................................................. 8
1.2 结算账户登记............................................................................................................... 9
1.3 产品关联.................................................................................................................... 10
二、挂网申报
2.1 常态挂网.................................................................................................................... 11
2.1.1新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11
2.1.2 已挂网药品新增包装......................................................................................... 12
2.1.3 医用耗材.......................................................................................................... 13
2.2 绿色通道挂网............................................................................................................. 14
2.3 依申请暂停挂网......................................................................................................... 15
2.4 依申请恢复挂网......................................................................................................... 16
三、信息变更
3.1 交易主体信息变更...................................................................................................... 17
3.2 挂网价格变更............................................................................................................. 17
3.3 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 18
四、咨询服务
4.1 电话服务.................................................................................................................... 20
4.2 互联网服务................................................................................................................ 20
4.3 面对面服务................................................................................................................ 21
五、查询服务
5.1 产品信息查询............................................................................................................. 22
5.2 企业信用查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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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信息认证

一、信息认证

1.1 交易主体认证
1.1.1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业务描述】
已获取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或医用耗材代码的医药企业,拟在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的,需在招采子系统申请身份认证,以确立其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身份。对于境外的药品及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须指定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合法代理人,由其代表上市许可持有人完成交易主体认证流程。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3.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4.资质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药品或医用耗材的代理人需额外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总代理证明材料。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还需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完成认证。
【注意事项】
1.医药企业申请认证前,生产企业须先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注册并获得账号;代理企业无账户的,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注册账户:https://tps.ybj.hunan.gov.cn/tps-local/login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人或备案人视为该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指定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履行上市许可持有人权利义务。外文代理协议需提供公证后的中文翻译件。
3.交易主体如符合相关资质可同时认证为多个身份。
4.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1.2 经营企业
【业务描述】
拟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配送业务的,相关企业需申请身份认证为经营企业。
【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3.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4.资质材料:
上市许可持有人若负责配送本企业产品,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则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完成认证。
【注意事项】
1.经营企业申请身份认证前,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注册账户:https://tps.ybj.hunan.gov.cn/tps-local/login
2.交易主体如符合相关资质可同时认证为多个身份。
3.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根据药监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可使用营业执照替代。

1.1.3医药机构
【业务描述】
需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业务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药店等机构,申请身份认证为医药机构。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资质材料。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凭证,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没有上述材料的部队和司法系统所属或其它系统单位,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本级医保部门在收到所属机构提交的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
本级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医保部门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完成认证。
【注意事项】
1.医药机构申请认证前,须先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注册并获得账号。
2.医药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2 结算账户登记
【业务描述】
需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结算业务,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直接申请登记账户。
【办理材料】
1.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批准后的《开户申请(变更)表》。
2.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实时办结。
【联系电话】
本级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自动办结。

1.3 产品关联
【业务描述】
需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交易业务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关联获得医保代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
【办理材料】
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材料(注册证书、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备案告知书等);对于进口产品,由代理商提供代理协议,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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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

二、挂网申报

2.1 常态挂网
2.1.1 新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业务描述】
凡已批准上市且在监测期内的1类新药(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企业完成产品关联后,可申请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交易。
【办理材料】
1.1类新药。需提交载明药品注册分类的药品注册批件等资料。
2.参比制剂。需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正式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标明为“参比制剂”的药品等证明资料。
3.过评药品。需提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通告或载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注册批件、在《中国药品上市目录》集中收录且收录类别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或带有“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外包装盒或说明书等资料。
4.三个外省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及相关证明截图。
5.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填报产品价格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处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公布时间)。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公示—无申投诉产品公布办结(有申投诉产品需处理完成后公布执行)。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1.2 已挂网药品新增包装
【业务描述】
已挂网药品申请增加包装。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实时办结。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实时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1.3 医用耗材
【业务描述】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并获得代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我省挂网规则可申请挂网交易。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与方式】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每月1—15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填报产品价格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处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公布时间)。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公示—无申投诉产品公布办结(有申投诉产品需处理完成后公布执行)。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2 绿色通道挂网
【业务描述】
有关部门通知规定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可申请绿色通道挂网。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绿色通道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即时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集中公示。

2.3 依申请暂停挂网
【业务描述】
属下列情形无法继续供应的已挂网产品可申请暂停挂网:
1.生产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生产和正常供应的。
2.生产企业因厂址搬迁等原因造成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
以上两类情形的“不能正常供应”范围必须是全国性的,而非部分区域或某一特定省份。除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供应外,其它情形暂停挂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为主动撤网,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申请挂网。
【办理材料】
1.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暂停挂网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部)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药品: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医用耗材: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公示—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4 依申请恢复挂网
【业务描述】
企业恢复已暂停挂网产品供应能力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原挂网价格。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恢复挂网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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