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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河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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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2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4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完善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现就《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价格申报内容

符合《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企业直接申报增补挂网的药品,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企业直接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见附件1)。其中,承诺拟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中标价(一年内有实际交易的为有效挂网价/中标价,下同);申报企业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销售但无采购限价的药品,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向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提交《拟供应药品价格承诺书》(见附件3,下同),其承诺拟供应价格应参考该药品在我省实际交易价格,且不得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中标价;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承诺拟供应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明显不符的,经专家论证,暂停相关药品挂网资格。各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和专家论证结果应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外省采购限价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承诺拟供应价格的,企业应及时向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采购限价和承诺拟供应价格申请下调的,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每月将相关申请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于当月底前调整平台采购限价和承诺拟供应价格。

在药品增补挂网过程中,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交增补挂网申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时,如填写有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的,需上传全国最低三省价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截图、省级医疗保障局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发布的药品挂网文件等,上传材料的格式应符合我省医药采购经办机构的要求。经公示,对提交的最低价证明材料真实性有质疑的,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完善采购平台功能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医药采购平台相关功能,在采购界面中增加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和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议价结果确认等内容,确保议价准确。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时,不得超过承诺拟供应价格。

三、拓宽企业直接挂网申报渠道

不符合《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企业直接申报增补挂网的药品,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达到三家及以上的,若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不高于同品种药品挂网最低价的,可直接申请增补挂网,不需要经专家论证,企业承诺的拟供应价格作为采购限价。

已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但仍需新增其他包装、规格的药品,可由企业直接申请增补挂网,相关采购限价或承诺拟供应价格符合相关差比价规定的,不需要经专家论证,可直接挂网。

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视为同一品种,同品种、同一企业不同规格的按照相关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折算,差比价计算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中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剂型、包装材料差异;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资格。

化学药品区分质量层次,参比制剂(含原研)、通过(含视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其他化学药品为第二质量层次,差比后第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第一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

在药品挂网过程中,因规格、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不同等,需要比较价格的,以各企业差比后的可比单位最低价为准进行比较。

四、做好信息公示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加强药品增补挂网信息公示,完善公示内容。

企业直接申报的拟挂网品种的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拟供应价格、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符合对应条款(短缺药、易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参比制剂、过评、新药**类等)等信息。

医疗机构增补的挂网药品应于提交专家会前对符合医疗机构申报要求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拟采购价格、拟采购数量、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等信息。对通过专家会评审,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拟采购价格、拟采购数量。

五、加强采购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增补挂网订单采购,申报企业应按要求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交《拟供应药品价格承诺书》。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做好增补挂网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和承诺拟供应价格审核工作,按月将符合开放全省采购权限的药品信息整理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方可开放全省采购权限。

六、规范药品撤网流程

企业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可提出撤销药品挂网资格申请,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按月汇总,集中办理,认真做好撤网药品信息公示,及时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撤销挂网的药品,该企业同一批准文号产品(进口产品为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一年之内不接受挂网申请。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建立撤网药品信息库,申请新增挂网药品应与撤网药品信息比对,防止企业通过改换包装数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挂网价格。

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撤销其挂网资格。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集中处理上一年度1年无交易记录药品撤网事宜,拟撤销挂网资格药品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

由于价格异常、交易异常、未遵守企业信用等原因需要被暂停挂网资格的药品,由省医疗保障局或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通知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挂网资格,暂时保留产品信息,待相关企业对价格异常、交易异常等违规行为整改到位或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后,方可恢复挂网资格。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强化监管,对不按规定开展议价和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定处理。

(二)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按要求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做好信息公示、申诉投诉处理、产品挂网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定期对增补挂网情况、短缺药采购价格情况和医疗机构议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梳理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按规定提交药品增补挂网申请,严格管理采购账号、密码。在与医药企业议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的议价原则进行议价采购。

(四)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认真履行承诺。在药品增补挂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挂网资格的,将对所申报药品撤销挂网资格,两年之内不再接受挂网申请;并对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直接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wps (36.5 KB, 下载次数: 0)
         2.
医疗机构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wps (40 KB, 下载次数: 0)
         3. 拟供应药品价格承诺书.wps (18 KB, 下载次数: 0)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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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2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2019〕5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完善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现将药品增补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范围

未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下列情形的药品除外:

1.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2.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一次或五年内两次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

3.自申请之日起,在国家或我省组织开展的谈判、专项和集中采购执行(合同)期内,要求不得采购的同品种(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凡例”中的合并归类的剂型为准,下同)药品;

4.暂停挂网资格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期内的药品;

5.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达三家及以上,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6.国家医保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二、增补规则

(一)申报方式。采取企业直接申报和通过医疗机构申报两种方式。

企业直接申报的药品(以下简称直接申报药品),应认真填写《药品增补挂网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直接申报药品为以下几类:

1.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的方案》批准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进口原研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指定的参比制剂。

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12类新药和中药注册分类1-5类新药。

2.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准入价格谈判的药品。

3.纳入国家或省级发布、遴选目录(清单)的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药和短缺药品。

企业通过医疗机构申报的药品,为除直接申报药品外的其他药品(以下简称其他药品),由我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根据疾病防治需要,认真填写《医疗机构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

(二)价格填报。除短缺药外,企业提交申请时,要填报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议价参考;国家医保目录准入价格谈判的药品只填写医保支付标准。不足3省(直辖市、自治区)价格的,视为无省级中标(挂网)价。申请品规为企业已挂网药品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的,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符合差比价关系。

(三)资质审核。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企业直接提交和通过医疗机构提交的药品资质等材料进行审核。

直接申报药品审核通过后即可增补挂网。其他药品需达到2 家三级医疗机构或 3 家及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共同申请后,方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直接申报药品增补挂网情况和其他药品专家评估结果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予以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专家评估时,重点关注不符合比价关系、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的药品,不予挂网;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若高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予挂网。

(四)申诉投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企业对增补挂网公示情况的申诉和投诉。对企业出现以下等情形的,一经核实,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一是在申请挂网各环节弄虚作假,出现伪造资质材料等不诚信行为;二是在价格填报时出现虚报、瞒报或不执行价格填报规则等行为;三是在医药购销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四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议价原则

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时,要根据药品的品种分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质量层次,将3省最低中标(挂网)价和我省采购目录中的同品种或同质量层次药品价格进行对比,议价结果要符合我省药品整体价格水平。

无省级中标(挂网)价的药品,议价时要参考我省采购目录中的同品种或同质量层次药品价格;国家医保目录准入价格谈判的药品参考医保支付标准。

四、采购要求

新增补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后,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中,其他药品仅对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按照拟采购量和议价结果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申报医疗机构全部采购后,开放全省网上采购。新增补药品挂网价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价格联动或谈判、议价、招标等集中采购形式产生。

省医药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供应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后,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药品增补挂网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增补挂网和专家评估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建设,实现网上申报和短缺药备案采购,并认真做好资质审核,组织评估论证,申诉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定期对增补挂网情况、短缺药采购价格情况和医疗机构议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关注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并形成监控目录,每季度梳理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严格经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后,提交药品增补挂网申请。要严格把握议价原则,优先选择质量优良、价格适宜的药品。要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网下采购。

(三)企业要履行承诺,在申请增补挂网等各环节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做到诚信经营、如实填报、积极响应。提出申诉、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议价和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强化监管,对不按规定开展议价和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情结严重的在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上予以惩戒。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结算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药品增补挂网申请表
         2.医疗机构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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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信息格式

按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要求,统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各项业务申请表等信息格式。医药企业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载并规范、完整填报相关表单。

二、明确基本规范

企业申报各项服务事项时,其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企业可在补正资料后重新申报。

三、优化办理流程

(一)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并对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产生结果的医用耗材,以及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随到随办、限时办结。

(二)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已挂网医用耗材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可提出暂停挂网申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后予以办理。暂停挂网后,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存暂停挂网的产品、价格、数量等各项信息。暂停挂网的医用耗材恢复正常供应后,企业可提出恢复挂网申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后予以办理。恢复挂网后,产品信息和价格恢复到暂停挂网前的状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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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21: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

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
(2024年3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8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阳光挂网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纳入阳光挂网采购范围。

第三条  企业范围。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指定的代理人或进口商〔报关企业〕视同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医用耗材范围。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统称采购目录)。其中,属于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五条  采购目录编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库,编制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实行分区管理。采购目录中的医用耗材根据实际交易和挂网方式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均为正常挂网状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采购。

“活跃区”内医用耗材自挂网之日起,在省平台连续12个月无有效交易订单(无退货的视为有效交易)的,每月底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累计取得有效交易订单不少于6笔的,每月底交易状态自动转入“活跃区”。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申报挂网时承诺价格的,企业应主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后,由“不活跃区”转入“活跃区”。

第三章  挂网申报

第七条  挂网产品申报。挂网产品分为“活跃区”申报和“不活跃区”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在省平台选择“活跃区”申报。

(一)执行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医用耗材,按照相关执行文件要求申报。

(二)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申报的医用耗材,须提供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审批证明材料。

(三)按照医用耗材在10个省(区、市)、体外诊断试剂在5个省(区、市)挂网申报的,须在省平台勾选挂网所在省份。

(四)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

(五)国家和省医保局规定的其他可直接挂网的医用耗材,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

不满足“活跃区”申报条件的产品,企业可在省平台选择“不活跃区”申报。

第八条  挂网产品申报流程。申报企业登录省平台“耗材/试剂基础库”模块,依次点击“耗材/试剂产品管理”“耗材/试剂产品新增”,申报类型选择“活跃区/不活跃区申报”,从国家医保编码数据库选择“医保耗材代码”完善相关产品信息,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并上传注册证及相关产品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及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按绿色通道挂网申请,其他产品按常态挂网申请。

第九条  未在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首次在我省提出挂网需求的,做“首发产品”标识。“首发产品”企业应提交产品价格构成、创新性和经济性说明,进口产品提交主要国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未勾选其他省份挂网情况的产品,将自动默认为“首发产品”。

第四章  产品核验

第十条  绿色通道挂网核验。对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及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时接收申报资料信息,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核验办理;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省平台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执行,公布时间不超过企业申报后15个工作日。对资料填报不齐全、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公示存在异议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应补正资料。

第十一条  常态挂网核验。原则上每月7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完成上月申报产品的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省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相关产品基础信息、申报类别、挂网价格、价格来源省份等信息,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每月15日前公布执行。对资料填报不齐全、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公示存在异议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应补正资料。

“首发产品”申报价格高于该品种已挂网产品最高承诺价(无承诺价的比较最高有效交易价),或难以确定同品种已挂网产品的,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申报“活跃区”核验未通过的产品,企业应按申报要求补充材料或选择“不活跃区”重新申报。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承诺价格。经核验增补挂网的医用耗材,除准入谈判和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外,由企业与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议价时,企业报价不得超过其承诺价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承诺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在省平台挂网交易目录显示。

(一)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谈判价格或中选价格作为我省挂网价格,并按规定时间执行。

(二)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

(三)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价格,按照国家或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其他医用耗材的承诺价格仅在省平台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并在医疗机构超出承诺价格采购时进行提醒。

第十三条  申报挂网价格。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申报挂网价格。

企业可随时登录省平台“耗材/试剂交易”模块,依次点击“河南省挂网交易目录”“增补挂网价格”,维护价格信息。原则上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申报的挂网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产品基础信息、挂网价格、价格来源省份等,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每月15日前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联动。在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获得挂网(中标)价且低于我省承诺价格的,以及“不活跃区”转入“活跃区”前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申报挂网时承诺价格的,企业应主动开展价格联动,并于30天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企业主动降价的可随时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申报企业登录省平台“耗材/试剂交易”模块,依次点击“河南省挂网交易目录”“产品降价申请”,维护价格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收申报资料信息,完成资质材料核验后,每月15日、28日前集中两次公示申请价格调整情况,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产品基础信息、价格调整信息等,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调整承诺价格。

第十五条  暂停挂网。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已挂网医用耗材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可随时提出暂停挂网申请。申报企业登录省平台“耗材/试剂交易”模块,依次点击“河南省挂网交易目录”“暂停挂网申请”,填报暂停挂网申请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时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每周集中完成资质材料核验,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暂停挂网后,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存暂停挂网的产品、价格、数量等各项信息。

第十六条  恢复挂网。暂停挂网的医用耗材恢复正常供应后,企业可提出恢复挂网申请。申报企业登录省平台“耗材/试剂交易”模块,依次点击“河南省挂网交易目录”“恢复挂网申请”,填报恢复挂网申请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时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每周集中完成资质材料核验,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恢复挂网后,产品信息和价格恢复到暂停挂网前的状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履行承诺,在申请增补挂网等各环节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做到诚信经营、如实填报、积极响应。出现在申报、采购和配送各环节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议价原则,优先选择质量优良、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议价结果要符合我省医用耗材整体价格水平。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网下采购。

第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目录动态调整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重点关注“首发产品”采购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以及其他无挂网价格医用耗材的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情况,并形成监控目录,每季度梳理汇总后,报送省医保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议价和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议价和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上予以惩戒。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供应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省医保局定期发布医用耗材价格监测情况,并根据企业失信事项,按规定对其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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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21: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函〔2024〕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现就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标准(试行)》等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药监药注〔2021〕189号)文件要求,经河南省药品监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挂网方式及要求

对于符合品种范围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资质符合我省现行药品增补挂网有关规定,且拟供应价格不高于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最低挂网价的(不含尚在采购周期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一年内未产生实际交易的挂网价格和“不活跃区”价格,下同),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增补挂网。

在我省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未及时申请的,予以撤网处理,并暂停该药品1年增补挂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医药配送企业配送,鼓励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医药配送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医药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及时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

(二)公立医疗机构及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网上交易,原则上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应与各企业进行议价谈判,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各产品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如确因临床必须,医疗机构可本着价格适宜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情况应及时上传省医药采购平台。

(三)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明确,并做好相关挂网采购实施工作。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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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9: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经办规程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经办规程(豫医保办 〔 2024〕81 号)

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经办规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4〕13号)要求,现就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经办工作规程要求如下。

一、企业注册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经营企业请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点击“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点击“立即注册”,根据单位信息注册提示,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二、产品信息维护

申报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依次点击“资质库管理”、“我的中药配方颗粒库”、“新增”,从国家医保编码数据库选择相应编码,完善相关产品信息,按规定提交相关产品资质材料。

三、申报挂网

申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点击“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选择需申报挂网产品,点击编辑,按规定填报申报价格、选择价格来源省份、填写跨省销售备案号等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挂网。如无外省挂网价格的,企业须提交我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办理。每月1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月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开展资质材料核验,核验通过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挂网。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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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9: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按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申报挂网时,无需提供跨省备案资料。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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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19: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4-1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5〕6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部,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规则,规范新增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现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增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河北、浙江、广东、贵州、新疆等省(市、区)2025年3月共同发布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价格治理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药品,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的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并如实提供相关办理材料,同时,须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的承诺书,须严格遵守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并出具承诺书。若申报企业药品涉嫌存在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失信情节的,须同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挂网必挂价。挂网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企业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要求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若企业自愿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对于本规则出台前“挂网不挂价”药品,开展集中整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下同)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下同)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

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或最小制剂单位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挂网价格要求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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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4-2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不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参比制剂的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不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化学药其他剂型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黄标价格和最高挂网价之间的低值为计算锚点,以计算锚点的1.8倍为黄标价格。

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照集采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格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格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格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数少于或等于两家的,可不适用上述色标管理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一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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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4-3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采购。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其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但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本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第十四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照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或未曾在我省挂网的,可按照不高于黄标价格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三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是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允许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采购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药品入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原则上不超过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其专业范围不对口的专科医疗机构、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较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的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低于挂网价格采购,低于挂网价格采购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格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仅用于医保部门动态掌握,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换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

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连续两年无交易的,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在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被采取撤网措施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两年后可予受理,按规定挂网。

第十八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对超过相应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或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九条 挂网药品价格动态管理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

价格执行。企业要按照不高于挂网价格保障挂网药品供应,存在“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价格联动。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均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价格联动。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格时,企业应于三十日内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发现未按要求联动的,暂停该药品挂网交易资格三个月,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价格上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分类办理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调整。集采执行期满的原中选产品接续未中选,或相关品种不再接续采购的,原中选价格符合本规则挂网价格要求的,取消中选标识,可将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原中选价格不符合本规则挂网价格要求,或企业拒绝将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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