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9|回复: 4

[医改药管求是] 陕西省医用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阳光挂网集采联采

[复制链接]

3

主题

0

回帖

2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5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阳光挂网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20〕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完善以阳光挂网为基础、议价采购为补充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简化准入流程,缩短更新周期,挂网价格调整常态化。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低价药品以自主报价为基础的限价挂网制度,激发低价药采购供应活力。

(三)推进“网上阳光交易”,对采购金额高、使用量大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或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降低虚高价格。

(四)发挥大数据监管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竞价、带量谈判等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公平竞争。

二、挂网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药品,均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申请阳光挂网(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18版)》、陕西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非医保药品)。

三、挂网药品采购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军队驻陕医疗机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简称“医疗机构”)使用的除中药饮片以外的所有药品,均须通过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鼓励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阳光采购。

四、挂网目录及网上交易说明

阳光挂网药品依据挂网规则,分为国家采购目录、限价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备选目录。

(一)国家采购目录的药品依据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及时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在省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不得再次议价。

(二)限价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与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带量议价,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

(三)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省平台不标识挂网价,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议价或组成议价联合体议价,与生产企业协商议定。省平台提供相关药品的价格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时参考。

(四)备选目录的药品,作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使用,医疗机构可自主议价并通过省平台阳光采购,采购的品种、采购金额等须符合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步骤与调整规则

从2020年7月起分阶段申报,第三阶段完成后统一公布调整结果。通过集中调整实现原有分类采购模式与阳光挂网模式的有效衔接与平稳过渡。

(一)已挂网品种调整,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更新挂网价格与调整挂网目录

1. 品种范围:省平台基础数据库中药品信息完整,需要更新挂网价格与调整挂网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2)。

2. 调整方式: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主动、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陕西挂网价”等价格信息,以省平台提交成功的全国最低价与陕西挂网价作为限价依据,调整挂网目录,更新挂网价格。价格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3. 调整规则

(1)价格申报规则

①本实施方案中的全国最低价指:全国各省级(含陕西)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在我省申报截止前正在挂网执行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以下统称“省级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详见附件1全国最低价的相关说明)。

②陕西挂网价:指可配送到全省各医疗机构的最高供货价。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其不同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须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详见附件1陕西挂网价的相关说明)。

③2020年5月11日以后提出申请,在我省撤消挂网的产品,其报价不得高于原挂网价。

(2)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规则(动态调整通用规则)

①限价挂网目录中的产品,其全国最低价低于我省现行挂网价的,生产企业须通过省平台申请更新挂网价。新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经公示无异议的,调低挂网价格。因各种原因不愿按全国最低价在我省挂网的,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②直接挂网目录和备选目录内的产品,符合“全国最低价限价条件”的,可申请挂网目录调整。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列入限价挂网目录。

(3)未申请动态调整的产品,仍按原挂网目录挂网。属于限价挂网目录、有全国最低价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如实申报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记入生产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在我省挂网申请。

第二阶段:完善药品信息与更新挂网价格

1. 品种范围:已在省平台挂网,但药品信息不完整的产品(2017之前申报的产品,详见附件3)。

2. 调整方式与规则

(1)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省平台添加挂网产品在省平台交易系统的“药品编码”,按药品信息申报要求准确填报药品信息并上传申报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2)属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简称“自主报价产品”),此阶段无须申报价格,资格审查合格即可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3)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范围的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国谈仿制药、国家集中采购未中选的相关药品等,以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成功的全国最低价与陕西挂网价作为限价依据,按“全国最低价联动限价挂网规则”进行调整。

①符合“全国最低价限价条件”的,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列入限价挂网目录,更新挂网价格。因各种原因不愿按全国最低价在我省挂网的,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②不符合“全国最低价限价条件”的无须申报价格,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4)2015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以采购价或限价挂网、2020年5月11日之前未申请撤消挂网的产品,其采购价和限价作为我省现行挂网价,纳入本阶段全国最低价取值范围。

(5)应在本阶段申报但未申报的产品,从省平台交易产品列表中剔除,不得参加本次动态调整第三阶段申报。

(6)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记入生产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在我省挂网申请。

(二)第三阶段:未挂网产品申报

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按要求及时、如实、准确地填报药品相关信息与价格信息。属于“自主报价”范围的产品,列入直接挂网目录;其他产品以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成功的全国最低价与陕西挂网价作为限价依据,符合“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规则”的产品,列入限价挂网目录,不符合限价条件的,列入备选目录。价格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三)第四阶段:自主报价产品限价研判

为了方便医疗机构选择使用低价药品、临床必须的特殊药品,引导生产企业真实、客观、合理报价,避免借机哄抬药价,对自主报价产品试行“自主报价、研判放行”进行限价挂网。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自愿申请、自主报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企业申报的陕西挂网价进行研判分析,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市场变化规律、价格合理的产品可调整至限价挂网目录(研判规则另行制定)。

六、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的类别与调整周期

本次集中动态调整结束后,动态调整工作进入常态化。

(一)国家采购目录的药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与其相关的未中选品种同步调整后按常态化进行调整。

(二)信息变更:生产企业与挂网药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随时申请变更信息,省平台原则上每周集中处理一次。

(三)挂网价格更新

1. 采购平台对降低挂网价格的申请与质疑实行日常化受理,常态化更新。生产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地通过省平台申请,省平台每周集中公示调价结果。

2. 限价挂网目录内的产品,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挂网的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1个月以内向省平台申报。未及时或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3. 因各种原因不愿按新的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的产品,可申请调整挂网目录或撤消挂网。

4. 如需调高挂网价格,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经审核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采购平台对拟调整的挂网价格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后,予以挂网。

(四)新增挂网产品

1.未在我省挂网的下列产品可按月申请挂网,每月20-30日开放申报平台,接受生产企业申报,次月公示结果。其中: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类药品、我省短缺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列入直接挂网目录,采购与配送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上市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无挂网产品的药品等,申报的挂网价格符合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规则的,列入限价挂网目录,不符合的,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3)属于国家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列入直接挂网目录,申请限价挂网的,根据规则进行研判。

2.以上类别以外,未在我省挂网的其他产品,原则上按季度申请挂网。每季度首月(1、4、7、10月份)的前两周开放平台,接受生产企业申报,根据工作量及时公示申报结果。

(五)挂网目录调整

1.常态化调整

下列情况,挂网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目录调整,每周集中处理一次。

(1)因各种原因不愿按新的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的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2)因各种原因不能以挂网价格正常供应、时间持续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列入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消挂网。

(3)列入省短缺药品目录的限价挂网产品,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目录及时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调出时恢复原挂网目录,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直接挂网前的价格。

2. 定期调整

每季度首月(1、4、7、10月份)的前两周开放平台,接受挂网企业申报。符合限价挂网条件的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从直接挂网目录、备选挂网目录调入限价挂网目录。

3.自调整结果公布之日起,省平台自动标识相关产品的调整间歇。间歇期内,不受理其目录调整申请:

(1)由限价目录调入直接挂网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2)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3)一年内无交易记录(不含备案采购记录)的产品,省平台自动调整到备选目录。

(六)暂停挂网与撤消挂网

1.生产企业申请撤消挂网产品,每周集中处理一次。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撤消产品的挂网申请。

2. 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一年以内)不能正常供应的挂网产品,挂网的生产企业可申请暂停挂网。供应正常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3. 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挂网产品,挂网的生产企业应主动申报,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4. 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撤消挂网的药品,立即将相关产品撤消挂网。

七、监督管理要求

(一)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挂网与动态调整等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省平台对调整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各方投诉和生产企业申诉;在结果执行后的日常工作中,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举报。

2.举报、投诉与申诉均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对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企业视情节进行约谈或网上通报。

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省平台申报的全国最低价进行随机核查,抽查的品种、核查人员随机抽取。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及时、如实申请调低挂网价格,申报的挂网价格须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虚报瞒报全国最低价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挂网资格,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三)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完全责任。在我省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均须通过省平台阳光配送、公开交易。

(四)强化省平台监管监测功能。

1.省平台对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目录等集中采购的政策性信息分别标识。

2.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在剂型、规格、包装一致的前提下,将挂网价格由低到高进行分段标识提示。

3. 对不愿按全国最低价限价挂网和因各种原因需重点监测的产品,进行追踪调研,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4. 对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附件. 1、陕西省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价格申报说明
2、纳入第一阶段动态调整的已挂网产品
3、纳入第二阶段动态调整的已挂网产品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7月20日

2

主题

7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函[2022] 114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现就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总体要求,凡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药品,均可向陕西省药械招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采平台”)申请挂网。
药品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进行实时更新。

二、未挂网产品准入
对未在省招采平台挂网的药品,企业可通过省招采平台实时提出申请,勾选确认产品信息后(以国家医保平台数据为准),直接纳入“备选目录”。

三、挂网目录调整
(一)限价挂网目录调整
1.限价挂网目录调入定期受理,每月调整一次。
2.直接挂网目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和备选目录内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列入限价挂网目录:
①需在除广东、重庆之外的3个省级药械招采平台挂网,且挂网价格具有限价属性;
②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具有限价属性的最低挂网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等;不含各类带量采购产品的中选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外)。

(二)直接挂网目录调整
1.直接挂网目录调入定期受理,每月调整一次;
2.符合下列目录范围或条件的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①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
②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上市产品仍按原规定执行);
③低价药品不再按“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管理。交易价格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控制标准(化学药品3元/日、中成药5元/日)的药品,均可以通用名、剂型为申请单元按低价药品直接挂网。

(三)备选目录调整
1.因各种原因需要从阳光采购目录(限价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
2.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产品,列入备选目录。交易时间以该产品最后一次目录调整时间为准,交易记录不包含通过省招采平台备案采购模块产生的临时采购记录。

(四)目录调整间歇期
自调整结果公布之日起,省招采平台自动标识相关产品的调整间歇。间歇期内,不受理该产品的目录调整申请。
1.由限价挂网目录调入直接挂网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2.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五)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医疗救治中临床必需的药品,按照国家或省级相关要求执行企业进入限价、直接挂网目录的申请,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执行;进入备选目录的申请,由省招采平台定期审核后执行。

四、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1.限价挂网目录中的产品,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挂网企业须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省招采平台申请更新挂网价或调整挂网目录。未及时或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2.因各种原因不愿按新的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的限价挂网目录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销挂网。
3.如需调高挂网价格,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须同时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省医疗保障局审核确认需调高限价的产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招采平台对拟调整的挂网价格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后,予以挂网。

五、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
1.申报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撤销该药品挂网。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撤销产品的挂网申请。
2.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要求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将相关产品撤销挂网。
3.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应主动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产品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申报企业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恢复该产品的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4.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一年以内)不能正常供应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挂网。供应正常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对其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及时、如实申请调低挂网价格,申报的挂网价格须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虚报、瞒报全国最低价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挂网资格,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二)挂网药品的申报企业,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完全责任。在我省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均须通过省招采平台阳光配送、公开交易。
(三)省招采平台在动态调整期间,要做好动态调整的组织实施和信息服务工作,确保平稳运行。
(四)强化省招采平台监管监测功能。
1.对我省分类挂网等集中采购的政策性信息分别标识。
2.对不愿按全国最低价限价挂网和因各种原因需重点监测的产品,进行追踪调研,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3.对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

回帖

2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5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陕医保函[2022]214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1] 1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医保支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函[2022] 160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供应,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挂网范围
按照陕药监发[2021] 11号文件要求,符合国家或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通过陕西省药监局备案,并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陕西省外生产企业)或上市备案号(陕西省内生产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挂网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有三省(广东、重庆除外)挂网价格的,可申请进入我省限价挂网目录,并联动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实行动态调整;无三省挂网价格的,可申请进入我省直接挂网目录,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挂网目录的调整、价格联动、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 1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带码采购,请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 40号)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医保统一编码。
(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应挂尽挂的原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挂网申报。各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已纳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网上采购。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生产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四)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职责另行通知,并做好相关挂网采购实施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回帖

2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4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陕医保函[2024] 150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企业挂网行为和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临床需求,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37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1] 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医用耗材,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二)企业范围
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 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平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总体要求,凡获得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用耗材,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向省采购平台申请挂网,进行动态调整。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得申请挂网:
(一)截止申请之日,回溯前2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医用耗材;
(二)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
(四)国家或省医保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挂网方式
医用耗材挂网方式主要包括集中带量采购挂网(以下简称“集采挂网”)、限价挂网两种,并对应形成我省集采挂网产品、限价挂网产品。

(一)集采挂网。凡我省参与的国家和省级集采项目相关中选产品,须以其中选价格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相关产品纳入集采挂网产品。鼓励我省未开展的其他省级集采项目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和我省最低实际交易价)在我省挂网。

(二)限价挂网。对不属于我省集采挂网产品的医用耗材,有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限价挂网属性价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我省采购平台申请进行限价挂网,审核通过后相关产品列入限价挂网产品。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错报等不按规定申报的,一经查实,撤销相关产品挂网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产品挂网。

三、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由医疗机构按集采产品挂网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限价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网采议价的上限,医疗机构应积极与配送企业( 包括直接配送本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主议价,也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进行联合议价,降低采购成本,议价结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供省内其他医疗机构参考。

(三)备案采购。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需求,采购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产品或应急需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群体、特殊病种等情形)的产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备案并上传真实交易信息的备案采购也属于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在任何一省的挂网限价(应急采购除外)。医疗机构在验收入库15日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上传备案采购信息。

四、价格联动
我省医用耗材按挂网方式分类进行价格联动。挂网产品连续2年在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暂停挂网产品),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半年内不得再申请挂网。

(一)集采挂网产品。我省执行的省级集采项目,如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产生新的外省集采中选低价,相关企业须在中选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调价;如采购周期届满尚未接续期间,有关产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其全国最低挂网价的,相关企业须在采购周期届满30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调至限价挂网产品。如逾期不及时调整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价挂网产品。当限价挂网产品在外省采购平台产生新的最低挂网价时,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调价。对未按要求如实调价的产品,一经查实,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核实后的全国最低挂网价为基础下调涉事产品价格10%,以保留其限价挂网资格;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
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挂网申请。

五、支付联动
稳妥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逐步分类确定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集采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挂网采购政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我省集中采购制度,在相关产品获得国家医保局医保统一编码后,按照分类挂网政策要求,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议价行为,主动配合医疗机构上传议价结果;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严格执行价格联动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新低价。相关挂网申报材料及业务办理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要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主体责任,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线下采购,做到医用耗材网采率不低于本机构医用耗材本年度全部采购金额的80%,年度备案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在采购过程中,要积极开展议价工作,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及时回款,按时将议价结果和备案采购数据及时上传至省采购平台。

(三)强化医保部门管理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集中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和上传议价结果等环节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采购平台日常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的数据标准,按照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及时受理审核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滚动办结;及时回应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对平台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严格落实《陕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 148号)要求,常态化开展我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消除不合理挂网高价,定期将平台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报告省医保局。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7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阳光挂网直接挂网目录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阳光挂网直接挂网目录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阳光挂网药品直接挂网目录范围的通知》,现就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阳光挂网药品直接挂网目录范围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直接挂网目录范围
国家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

二、调整要求
(一)采购平台属于上述范围的已挂网产品,无需调整,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自主议价;
(二)以下原列入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均按现行限价挂网政策管理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上市药品;
3.交易价格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控制标准(化学药品3元/日、中成药5元/日)的药品。

三、调整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24时

四、调整方式
申报人凭我省招采子系统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药品招标管理】进入系统,点击页面左边【动态调整管理】菜单,点击【目录调整申请】,进入申报页面,按动态调整相关要求填报并提交申请。未在规定时间申请调整的产品,截止时间后将调整至备选目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11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