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陕医保函[2022]214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1] 1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医保支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函[2022] 160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供应,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挂网范围
按照陕药监发[2021] 11号文件要求,符合国家或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通过陕西省药监局备案,并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陕西省外生产企业)或上市备案号(陕西省内生产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挂网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有三省(广东、重庆除外)挂网价格的,可申请进入我省限价挂网目录,并联动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实行动态调整;无三省挂网价格的,可申请进入我省直接挂网目录,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挂网目录的调整、价格联动、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 1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带码采购,请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 40号)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医保统一编码。
(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应挂尽挂的原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挂网申报。各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已纳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网上采购。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生产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四)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职责另行通知,并做好相关挂网采购实施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