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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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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7号)精神,现发布《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AHYYCG-2024-07),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参与。

     附件: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1月11日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1
一、采购范围……………………………………………2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执行………………………………3
三、申报资格……………………………………………4
四、信息公告获取方式…………………………………5
五、信息申报公开………………………………………6
六、联系方式……………………………………………6
七、其他…………………………………………………6
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7
一、申报要求……………………………………………7
二、申报材料编制………………………………………8
三、确定竞争单元………………………………………13
四、拟中选规则…………………………………………13
五、中选药品确定………………………………………17
六、协议采购量分配……………………………………17
七、其他…………………………………………………19
第三部分附件………………………………………………21
附件1 安徽省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承诺函…………21
附件2 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清单……………………23
附件3 中成药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24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5
附件5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7
附件6 其他技术指标自评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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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巩固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降低中成药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 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7 号)精神,黄山市受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委托,组织开展全省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参与。

一、采购范围
(一)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详见《安徽省2024 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目录》。首年采购需求量单位为片/粒/袋/支/瓶等。

安徽省2024 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目录
  
目录
  
序号
采购组名称
给药途径
药品名称
首年采购需求量
  
  
1
刺五加
口服
刺五加胶囊
  
107201
刺五加颗粒
刺五加片
2
感冒清热
口服
感冒清热颗粒
2053000
3
桂龙咳喘宁
口服
桂龙咳喘宁胶囊
5654968
桂龙咳喘宁片
4
护肝
口服
护肝胶囊
42426167
护肝颗粒
护肝片
5
强力枇杷
口服
强力枇杷露
582183
6
消炎利胆
口服
消炎利胆片
20293338
7
小儿肺热咳喘
口服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
2503126
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8
血栓心脉宁
口服
血栓心脉宁胶囊
3359229
血栓心脉宁片
9
小儿肺咳
口服
小儿肺咳颗粒
5706675
10
排石
口服
排石颗粒
3526062
  
  
11
脑心通、通心
  
络、脑心安
口服
脑心通胶囊
141206767
通心络胶囊
脑心安胶囊
12
参松养心、稳心
口服
参松养心胶囊
77385968
稳心颗粒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紧密型医共体医疗机构由牵头单位统一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填报的采购总需求量的90%累加得出(如出现非整数则向上取整至个位数,下同)。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执行
(一)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 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在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四)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在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本次带量采购的药品、申报但未中选的药品和流标的药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定期通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度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不得高于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非中选产品,须向医保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说明情况,但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填报的该厂牌药品需求量的50%。
(六)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衔接;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集采产品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于执行结果后30 天内主动申报,并调整中选价格。

三、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信用评价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二)申报品种资格
申报产品应属于采购目录范围内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的上市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具有履行采购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具有持续生产能力并承诺保障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采购主体的约定采购量及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的需求。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
4.若申报企业明显不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或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将视其为无效申报。
5.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申报错误的,申报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四、信息公告获取方式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公告、信息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http://www.ahyycg.cn,下称省药采平台)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网址:https://ylbz.huangshan.gov.cn )发布。

五、信息申报公开

信息申报采用现场公开方式进行。
申报信息材料现场递交时间:2025 年1 月17 日上午8:00—9:00,逾期不再收取。
申报信息公开时间:2025 年1 月17 日上午9:30。
申报信息公开地点: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三楼徽州厅(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华山路31 号,前台电话:0559-2565556)。

六、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新园东路198 号财经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59-2311851,0559-2310553。

七、其他
(一)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本次药品集采工作完成后,按有关工作要求,就购销协议、药品配送等事项发布执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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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4年度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二部分申报企业...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求

1.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企业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申报企业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药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申报企业对申报信息及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确认。
2.同采购组的申报企业中,若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同一申报企业:
(1)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23 版)中“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等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与资格及中选资格。
3.申报药品须提供统一的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5.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清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产品(具体到药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质、计价单位、基准价格、药品企业等,下同),报价代表品须在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内。
6.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主动申请在省药采平台撤销挂网的药品,其企业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不得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
7.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8.企业投诉应依法依规在公示期内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恶意质疑投诉的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9.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申报材料编制
(一)编制要求
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全部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者提交的申报材料没有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原因,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二)申报语言、计量单位和药品名称、药品规格型号表示
1.申报企业递交的材料、交换的文件,一律以中文书写。
2.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3.本文涉及的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申报企业不得修改附件模板格式。已申报材料内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纸质申报材料的构成
按采购文件附件提供的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用A4 纸依顺序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并逐页盖章,构成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安徽省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承诺函
1份
附件1
  
2
  
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清单
1份
附件2
  
3
  
中成药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
1份
附件3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份
附件4
  
5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1份
附件5
  
6
  
其他技术指标自评表
1份
附件6。企业自主评分,经省联采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其他技术指标评分依据。


(四)申报材料的封装和递交
1.申报企业应将上述纸质申报材料(序号1 至6)各1份装入信封进行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封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加盖申报企业鲜章,标明“信息公开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申报材料在申报信息公开日由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明和另1 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规定时间和信息公开地点现场递交。
3.如果因申报材料密封不严,导致提前启封,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4.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有权拒绝接收在申报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申报及申报材料。
5.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五)申报价格
1.申报企业须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清单”(附件2),供应清单的基准价格为所有产品2023 年1 月1 日至2024年8 月31 日在省药采平台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挂网价格取低。还须满足下列要求:同剂型、同规格需满足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同剂型、同规格有多个包装的,统一先折算至最小制剂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再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格乘以包装数量作为供应清单里相应产品的价格;糖浆剂有多个规格的,统一先折算出每毫升最低价格,再按每毫升最低价格乘以相应规格作为供应清单中相应产品的价格。

2.申报企业须以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报价代表品为同采购组、同企业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产品中,全省医疗机构2023 年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产品若在省药采平台无历史采购记录的,以及同采购组存在视为同一申报企业情形的,其报价代表品由所属企业自定。申报品种信息及价格信息填写在“中成药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中(附件3)。

3.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报价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未报价或报价为“0”,视同放弃申报。

4.代表品报价按日均费用(按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标准折算后的价格作为“企业报价”。“企业报价”不得高于企业最高有效申报价,高于的报价无效。

5.企业最高有效申报价计算基准以申报企业“供应清单中报价代表品的基准价格折算的日均费用”(简称“基准日均费用”)为参照,若申报企业“基准日均费用”低于或等于同采购组所有申报企业“基准日均费用”平均值的,以“基准日均费用”为计算基准;高于同采购组所有申报企业“基准日均费用”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为计算基准。
在省药采平台无线上交易价格和挂网价格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最高有效申报价以同采购组其他申报企业“基准日均费用”平均值为计算基准,其供应清单中所有产品基准价格折算成日均费用后应不高于该计算基准。
同采购组中存在视为同一申报企业情形的,所属企业自定的报价代表品最高有效申报价计算基准以企业供应清单中与报价代表品同规格的所有产品(含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折算的日均费用取低为参照。

6.若报价代表品按采购规则确定拟中选资格后,供应清单内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与报价代表品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产品按照申报价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
(2)糖浆剂按申报价折算到每毫升价格,再乘以最小零售包装总毫升数;
(3)其他产品按“企业报价”的降幅(D1)等比下调价格,降幅(D1)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
降幅(D1)=1-企业报价/申报企业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挂网价格取低折算的日均费用
注:在省药采平台无线上交易价格和挂网价格的,降幅(D1)=1-企业报价/申报企业最高有效申报价计算基准

7.对中选企业未申报“供应清单”、但属于集采目录内的药品,其在省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由省联采办参照“企业报价”予以换算。

8.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涉日均治疗费用按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口服剂型日均用量以药品说明书标示的用法用量中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根据年龄用药的儿童用药日均用量以最大年龄段计算。

(六)申报信息公开
申报信息公开时邀请所有申报企业、有关部门参加,对申报信息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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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竞争单元
1.目录(一)中同采购组内分为A、B 两个竞争单元,分别竞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进入A 竞争单元,其他进入B 竞争单元:
(1)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医疗机构所有产品2023 年采购金额合并,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总金额90%的申报企业。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医疗机构所有产品2023 年采购金额合并,将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排名前3 的申报企业。若最后一个名额有多家采购金额相同,一并纳入。
如进入B 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不足3 家,则将同采购组内所有申报企业合并到A 竞争单元。
2.目录(二)中采购组内产品不区分竞争单元,均视为A 竞争单元。
3.同采购组的申报企业涉及视为同一申报企业的,将所有涉及的企业2023 年采购金额合并后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竞争单元。

四、拟中选规则
(一)拟中选规则一

1.采取“价格指标+技术指标”计算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企业综合得分=价格指标得分+技术指标得分。

2.“价格指标”得分计算。“价格指标”总分55 分,由企业报价分27.5 分和降幅(D2)分27.5 分组成:同竞争单元企业报价最低值得27.5 分,同竞争单元企业降幅(D2)最大值得27.5 分,其他企业报价、降幅(D2)与同竞争单元最低企业报价、最大降幅(D2)的比值分别换算后相加得到价格指标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指标得分= 27.5 ÷(企业报价/同竞争单元最低企业报价)+ 27.5 ×[企业报价降幅(D2)/同竞争单元最大降幅(D2)]
降幅(D2)=1-企业报价/申报企业最高有效申报价计算基准
拟中选企业需满足降幅(D2)大于等于5%的要求,低于5%的不予中选。降幅(D2)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3.“技术指标”得分计算。“技术指标”总分45 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认可度”15 分和“其他技术指标”30 分组成。
(1)“医疗机构和患者认可度”由医疗机构覆盖数量得分和申报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得分组成:同采购组医疗机构覆盖数量最多的企业得8 分,同采购组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最多的企业得7 分,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医疗机构覆盖数量得分和同采购组其他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得分计算方法见下面公式:
      企业医疗机构覆盖数量得分= 8 ×(企业医疗机构覆盖数量/同采购组最高企业医疗机构覆盖数量)
(“企业医疗机构覆盖数量”为采购同采购组内该企业产品的公立医疗机构数量,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纳入计算范围)
     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得分= 7 ×(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同采购组最高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
(“企业药品服用总天数”为同采购组内该企业产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历史采购量除以该企业药品日均用量)
以上数据计算均以202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省药采平台数据为准,2023 年度无省药采平台数据的申报企业该项得分为0。
(2)其他技术指标得分由企业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产品质量及药品企业创新力各10 分组成(详见附件6)。其他技术指标由企业自主打分,经审核公示后计入企业综合得分。

4.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条件依次比较,确定拟中选产品排名:
(1)申报降幅(D2)大的企业优先;
(2)“医疗机构和患者认可度得分”高的企业优先。
如以上还不能确定排名,由专家组现场集体研究确定。

5.确定拟中选企业。同竞争单元内,按照符合申报资格的现场实际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具体拟中选企业数量见下表:

同竞争单元内符合申报产品资格的现场实际申报企业数
最多拟中选企业数
1-2
1
3
2
4
3
5
4
6
5
7
5
8
6
9
6
大于等于10
7

若同竞争单元内符合申报产品资格的现场实际申报企业数为1 家的,降幅(D2)需大于等于10%方可中选。

(二)拟中选规则二
按“拟中选规则一”未能中选的企业,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增补为拟中选企业。
目录(一):1.同竞争单元产品实际申报企业数小于等于2 家的,企业报价降幅(D2)大于等于30%;2.同竞争单元实际申报企业数大于2 家的,如企业报价降幅(D2)大于等于50%且报价不高于同竞争单元按“拟中选规则一”方式拟中选企业报价的最高值。
目录(二):企业报价降幅(D2)大于等于25%。
通过以上方式增补为拟中选的,不受拟中选企业数限制,其拟中选排名位列按“拟中选规则一”中选企业之后。

(三)价格纠偏
1.按照“拟中选规则一”拟中选的企业,若B 竞争单元拟中选企业报价高于同采购组A 竞争单元企业平均报价,企业需接受调平至A 竞争单元企业平均报价后拟中选,拟中选排名顺序不调整,若企业不接受调平,则取消中选资格,不递补。按照“拟中选规则二”拟中选的企业,若B 竞争单元的拟中选企业报价高于同采购组A 竞争单元拟中选企业最低报价,企业需接受调平至A 竞争单元拟中选企业最低报价拟中选,若企业不接受调平,则取消中选资格。

2.拟中选产品的价格如出现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含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需接受调平至以上最低价格,若企业不接受调平,则取消中选资格。

五、中选药品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产生后,公示3 个工作日。经公示,如拟中选药品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按产品排名顺序进行递补。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中选结果。

六、协议采购量分配
协议采购量为所有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总和的90%。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由基础量和待分配量累加组成,A 竞争单元和B 竞争单元的待分配量不互通。分两步确定每一家医药机构每一个中选厂牌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第一步分配基础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按照“拟中选规则一”中选的企业产品,按中选企业排名顺序分配协议采购量,作为基础量,剩余量作为待分配量。基础量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排名
中选企业≥3
家中选企业2
中选企业1
第一
100%
100%
100%
第二
90%
90%
-
第三
80%
-
-
其他
70%
-
-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按照“拟中选规则二”中选的企业产品,自身协议采购量的50%作为基础量,剩余50%作为待分配量。
以上分配规则目录(一)、(二)均适用。

第二步分配待分配量
1.目录(一)中: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中选产品的需求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剩余量作为待分配量。
2.目录(二)中: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未在中选范围内的,采购需求量的70%作为待分配量(剩余的30%不参与分配);中选产品的剩余量作为待分配量。
3.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在排名前三位的中选企业及本医药机构已填报且中选的企业中自主选择。
4.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等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换算方法。

七、其他
(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有权取消中选资格,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予以记录。
1.申报过程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中选资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4.以向采购方、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及集采机构人员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资格。
5.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6.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采购协议要求配送、供货,影响到临床使用。
7.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8.中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9.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0.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其他事项
1.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
2.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取消企业在本项目中选资格,由医药机构选择其他中选产品。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
3.对于进口全国总代理企业,申报企业或中选企业须持续持有产品的完整代理资格,如在申报、采购周期内代理资格发生变更的,新代理企业可在履行责任与义务不变的前提下保留相关产品申报、中选资格;代理资格发生终止的,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取消以其名义在平台挂网交易中选产品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4.采购周期内,患者因使用中选产品生产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除不可抗力外,不允许中选企业申请中选产品撤网或选择性供应,否则视为该企业放弃中选资格。
6.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5 年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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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搞的。总体品类和需求量都不是特别大。估计这次集采不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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