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医药科教字〔2020〕5 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我省中医药科技进步,我委对 2016 年制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定,并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定后的《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SDPR-2020-0230008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全省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
(四)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省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专项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 35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中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中医药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的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四)青年项目、面上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2 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3 年。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五)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六)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七)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
(四)正在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者;
(五)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第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对前期研究基础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