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医保 〔2022〕34号
各省本级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银保监局
2022年3月29日
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结合省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省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本级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政策制定。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诊保障
第六条 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包括:药品、检查、治疗、诊断、检验、手术、护理、医用耗材等费用,纳入门诊保障。
第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每次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6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省本级(下同)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八条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限为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第九条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8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十条 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救治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按一级执行)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按诊疗规范(指南)就诊或开具门诊处方的费用,扣除先行自付10%政策范围内费用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80元,每种谈判药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就诊或者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在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日间手术等其他门诊共济保障中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照相应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所规定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日间手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授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四)配偶、父母、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和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