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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广西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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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3 1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方案的通知
桂中医药规〔2024〕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推动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以下简称“西学中”)规范培训和执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并在现已开展的西学中培训基础上,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方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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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13 12: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以下简称“西学中”)执业和培训的管理,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广西参加西学中培训及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及西学中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开展培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医疗机构和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百姓健康权益。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四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和开展中医医疗技术,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应当核准登记有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


第五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西学中(中成药)”“西学中(中药)”“西学中(中医医疗技术)”字样后,在原执业范围内,按照自治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学诊疗规范、指南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相应的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诊疗活动。

第六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考试或培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相应的中医药诊疗活动:
(一)参加自治区级(含省、直辖市,下同)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取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三)经考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证书;
(四)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的,须向批准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办理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医师执业证书分别备注:
(一)凭以下证书之一的,备注“西学中”字样,可以开具相应的中药处方和开展相应的中医医疗技术:
1.西学中二年制(中药+中医医疗技术)结业证书;
2.《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3.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证;
4.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凭西学中一年制结业证书,备注“西学中(中成药)”字样,可以开具相应的中成药;
(三)凭西学中二年制(中药)或西学中二年制结业证书,备注“西学中(中药)”字样,可以开具相应的中药处方;
(四)凭西学中二年制(中医医疗技术)结业证书备注“西学中(中医医疗技术)”字样,可以开展相应的中医医疗技术,即针刺类、推拿类、刮痧类、拔罐类、灸类、中医微创类、骨伤类、肛肠类、气功类、壮瑶医类、其他类等中医医疗技术。
符合以上情形但超过2年未申请办理备注的,需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备注。
本办法发布之前,符合以上情形的应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注,否则,需重新参加一次西学中考核,考核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西学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备注。


第八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备注相应西学中字样的,应当在具有独立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能力的医师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中医药诊疗活动。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授权管理,不需办理备注:
(一)2019年6月13日之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原执业范围内开具相应的中成药处方;
(二)2019年6月13日之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已开具过中药饮片的,可以在原执业范围内开具相应的中药饮片;
(三)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在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系统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中医药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原执业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中医医疗技术。


第十条  取得自治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西学中二年制结业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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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13 12: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取得自治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西学中二年制结业证书的临床类别医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开展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医医疗技术等。

第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将开具的中药处方纳入处方点评,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医师接受中医药基本理论和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的“西学中”“西学中(中成药)”“西学中(中药)”“西学中(中医医疗技术)”字样。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全区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分类培训、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的西学中管理体系,提升全区医疗卫生队伍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培训学员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师资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地市,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的中医医疗机构,向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确定为培训基地,鼓励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基地建设;
(二)培训基地应当具备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规范培训程序,强化培训对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培训教师应当具有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送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公开招收学员。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一条  西学中培训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线上学习。一年制(中成药)培训,线上学习并考核,考核合格者,线上下载一年制西学中结业证书。
(二)线上+线下学习。二年制(中药)、二年制(中医医疗技术)、二年制(中药+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由培训基地组织学员线上+线下理论学习、临床实践,结业考核合格者,线上下载相应的二年制西学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报名表、学员学习考核手册、理论考核试卷、成绩及结业考核成绩等;
(二)加强过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临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程结束后应进行一次闭卷考试,临床实践由培训基地的带教教师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出勤情况、中医药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培训基地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培训学时,不得更改培训方式;
(三)强化效果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积极开展培训教学评估,组织填报课程反馈表,并做好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西学中结业证书后,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5个I类或Ⅱ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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