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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答复生育津贴和职工工资可以重复领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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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5 1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信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同时第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个人理解生育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如果单位同时还购买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


答复内容:     
      您的来信收悉。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保险制度安排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生育津贴一般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职工支付,对于您关心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方面,建议您进一步向所在单位咨询。感谢您的来信。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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